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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1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联办2011.59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保《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234号)的全面落实,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快速、灵敏、准确的重大事项报告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双线上报制度,即由事发农村信用社逐级上报上级管理机构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第四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向上级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省联社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的协调和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报送工作,省联社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整理以及向分管领导的报告、向省联社办公室的传递以及后续跟踪督导工作。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发生以下金融稳定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所在城区不设人民银行支行的,依照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同时向省联社有关部门报告,省联社有关部门应于收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在1小时内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事件的;(二)发生影响支付结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绑架、爆炸、涉枪(弹)等恶性案件,火灾等责任事故,员工非正常受伤、死亡等事件及员工伤害、杀害他人等刑事案件,成功堵截的各类案件、事件和事故,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四)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管理或造成损失的;(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性事件的。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发生以下金融稳定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同时应当于事项发生后12小时内报送省联社有关部门,省联社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二)信用社、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三)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四)受到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发生以下金融稳定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同时应当于事项发生后3天内报送省联社有关部门,省联社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天以内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1天内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新设信用社、支行及以上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的;(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三)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的;(四)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五)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六)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七)法人机构对前十大单一客户授信余额变动超过5%的;(八)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单笔超过500万元的;(九)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超过1000万元的;(十)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对同一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十一)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者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十二)法人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十三)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更超过20%的;(十四)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的。第九条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明确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实行专人负责。第十条重大事项一事一报,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具体包括金融稳定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当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执行本办法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存在不报、漏报、迟报行为,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省联社将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措施。第十二条对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农村信用社年度综合考评,并与干部考评任用和工资薪酬挂钩。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报送流程图2.省联社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报送职责分工表3.重大事项报告模板附件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报送流程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办事处、市联社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当地不设县级支行的,按所在城市中心支行要求报送)省联社附件2:省联社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报送职责分工表责任部门负责范围备注政策法规部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信用社、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新设信用社、支行及以上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的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发展部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法人机构对前十大单一客户授信余额变动超过5%的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更超过20%资产管理部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单表超过500万元的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超过1000万元的财务会计部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事件的重大事项涉及(资金中心、信息科技部)发生影响支付结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或信息科技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由财务会计部向办公室报送。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对同一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信息科技部)法人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重大事项涉及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或信息科技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由财务会计部向办公室报送。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受到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部发生高级管理人员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的监察保卫部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包括成功堵截的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附件3:重大事项报告〔20**〕年第**期报告单位:签发人:关于****情况的报告联系人(拟稿人员):联系电话:年月日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等非正常事件的资金中心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者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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