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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第二部分: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附件1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1、验收目的蓄水阶段验收目的: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安排,按计划完成库区移民搬迁和库底清理任务,保证工程按预定时间下闸蓄水;检查移民工程和库底清理的实施是否具备下闸蓄水的条件;评价已搬迁移民生活质量和评定库底清理完成质量;做出验收结论和建议,以保证水库按时下闸蓄水。2、验收依据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2.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年471号令)、《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262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2.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2.5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对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批文、设计变更和政策文件;2.6水电站项目业主与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实施协议;2.7工程水库下闸蓄水及初期运行调度方案(汛末下闸方案)。3、验收组织机构3.1一般情况下,移民专项验收分自验、初验、阶段终验三个阶段进行。3.2阶段终验委员会阶段终验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会同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阶段终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验收主任单位派员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3.3初验委员会2初验委员会由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主持。委员会由省(区)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3.4自验工作主要由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负责。4、验收范围及内容4.1验收范围:包括下闸蓄水淹没影响区、移民搬迁安置区和库底清理范围。4.1.1下闸蓄水淹没影响区:按下闸后初期运行期遭遇后汛二十年一遇洪水的回水线上溯至回水尖灭点,再圈进在此水位线以上因切断供电、供水、道路等受影响的搬迁范围。4.1.2移民安置区:其范围为征地涉及的省区境内所属有关的移民搬迁安置新址以及各专业项目迁(改)建的所在地域。4.1.3库底清理范围:库区初期蓄水位以下,有条件的库段可按正常蓄水位以下。4.2验收内容:农村移民及集镇搬迁有基本居住条件,移民生活安置稳定;各公路复(改)建、通讯、输电线路的迁改建是否满足下闸蓄水需要;防护工程建设、库区企事业单位的迁改建是否满足下闸蓄水需要;库底清理是否已经完成等。5、验收条件5.1初验需具备的条件5.1.1在库区初期蓄水的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农村、集镇等地的移民及其他人员已全部迁离下闸蓄水的淹没影响范围。5.1.2在安置区新址永久搬迁安置的移民,其居住环境的基础设施已基本建成投入使用,移民生活安置基本稳定。5.1.3农村、集镇移民迁至迁移点已具备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有交通、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并有详细规划。5.1.4在库区清理范围内的林木已砍伐、建筑物已拆除,卫生消毒防疫等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毕。5.1.5库区各企事业单位的所属人员及家属已全部迁出下闸蓄水的淹没影响范围,3并对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已清理完毕。5.1.6在库区受淹需要迁(改)建的电力、电信、库周交通等专业项目恢复建设情况满足下闸蓄水要求;文物古迹已发掘、迁移满足下闸蓄水要求。5.1.7防护工程建设满足下闸蓄水要求。5.2阶段终验需具备的条件5.2.1省级人民政府的初验已通过,初验工作组向阶段终验委员会提出了申请阶段终验的报告,同时提交了《初验工作报告》及相关附件。5.2.2初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正在进行整改,对近期完成不了的整改项目需由省(区)、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拟定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和提出以不影响水库蓄水发电的完成时限,向阶段终验委员会提出政府对此的承诺文件,并作为《初验工作报告》的附件,可视为不影响当前下闸蓄水的在建项目。5.3初验或阶段终验通过的条件:三分之二以上的初验委员会成员或阶段终验委员会成员同意,并在《初验工作报告》或《终验工作报告》上签字。6、质量评定与评价6.1对库区下闸蓄水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完成情况进行质量评定,分合格、优良。具体是分别对库区的清库情况分省(区)及全库区两类进行质量评定。6.2对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居住环境进行质量评价。主要是就安置区新址的水、电、路、就医和生活是否稳定进行评价。7、验收工作程序7.1在开展初验工作前,由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移民迁建和安置、集镇迁建及库底清理等的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各自提出《自验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专业项目(交通、电力、电信、供水、广视),由市、县(区)承建业务单位分别提出《自验工作报告》;省(区)管各专业项目(省级公路、文物古迹、水文站),由承建业务单位提出《自验工作报告》。专业项目的《自验工作报告》按各专业相应规定要求编写。4《自验工作报告》必须在初验会议之前送交初验委员会。7.2由省(区)级移民机构负责安排实施单位开展初验工作。7.3阶段终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7.3.1召开预备会,明确专业技术检查组(分农村、集镇组,专项、防护、企业、清库组)的负责人和成员,研究议定阶段终验工作计划日程等。7.3.2召开大会,宣布阶段终验委员会、专业技术检查组(分农村、集镇组,专项、防护、企业、清库组)的负责人和成员,以及终验工作计划日程;听取并审阅初验工作报告及省(区)级移民机构、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工作报告。7.3.3各专业技术检查组开展抽查(比例以能掌握实情为准,至少大于10%)工作,并提出抽查验收意见。7.3.4召开大会,听取各专业技术检查组抽查验收意见,讨论并通过《终验工作报告》,阶段终验委员会成员签字。8、验收提供的资料8.1征地涉及的省级移民机构及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实施管理工作报告(要求见附件1);(2)省级公路改建实施初验报告;(3)水文站等专项设施迁建实施初验报告;(4)文物古迹迁建、发掘实施初验报告;(5)卫生防疫工作实施的初验报告;(6)《终验工作报告》草稿(由省级移民机构负责提供,要求见附件7)。8.2省(区)的市、县(区)移民机构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实施自验工作报告(要求见附件2);(2)《初验工作报告》草稿(要求见附件6)。8.3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业主提交,要求见附件3);5(2)水电站年度防洪度汛工作计划及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修改本)(项目业主提交);(3)水电站水库下闸蓄水及初期运行调度方案(汛末下闸方案)(项目业主提交);(4)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工作报告(相关设计单位提交,要求见附件4);(5)水电站农村移民安置区施工图设计工作报告(相关设计单位提交);(6)水电站征地涉及的集镇迁建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各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提交);(7)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相关监理单位提交,要求见附件5)。9、验收成果9.1验收成果:(1)初验工作成果为《初验工作报告》(含各专业技术组意见);(2)终验工作成果为《终验工作报告》(含各专业技术组意见)。9.2《初验工作报告》和《终验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业主、工程涉及的省(区)、市(州)、县(区)移民局、设计、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1第二部分移民专项竣工验收1、验收目的1.1检查各移民工程是否按批准得规划设计完成;1.2检查已完工程得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1.3检查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1.4初步评价移民总体安置效果;1.5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移民工作。2、验收依据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2.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年471号令)、《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262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2.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2.5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对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批文、设计变更和政策文件;2.6水电站项目业主与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实施协议。3、验收组织机构3.1验收组织机构分为验收委员会和初步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初验委员会)。3.2验收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验收主任委员单位会同征地涉及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业主、各有关部门组成水电站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验收工作。2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单位派员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发改委)派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分别由项目审查单位、省级发改委、移民局、国土厅、林业厅、建设厅、交通厅、审计厅、项目业主及股东单位、设计单位等成员单位派出1~2名代表和特邀专家若干名组成。验收委员会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名单由各成员单位于验收会议筹备期内报主任委员单位验收委员会,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3.3初验委员会由征地涉及的省级移民局商发改委组建初验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安排专项竣工验收考察、例会等各项活动;承办验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3.4参加和配合验收工作的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实施单位等均应积极配合和参加水电站移民专项验收工作。参加单位有: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地(市)、县级移民机构,有关移民工程施工单位及验收委员会要求参加的其他有关单位。4、验收范围和内容4.1验收范围移民专项验收的范围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所涉及的实物指标、移民安置、集镇迁建、专项设施复(改)建、库底清理、补偿投资、征地手续等。4.2验收内容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办理情况(包括征地手续、土地边界范围的界定、电厂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已办妥、移民安置区的土地权属是否划清、资金结算、税费缴纳等)。枢纽工程建设区临时用地的复垦和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情况。农村移民及集镇搬迁的居住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移民生活是否安置稳定;各公路复(改)建、通讯、输电线路的迁改建是否满足使用要求;防护工程建设、库区企事3业单位的迁改建是否满足竣工要求等。5、验收基本条件5.1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的土地征用和移民搬迁范围明确,征地手续基本完备。5.2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已基本完成。5.3专项复(改)建工程已全部完建,并通过实施管理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5.4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已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移民资金专项审计。5.5移民实施工作档案完备。5.6已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初验。6、验收基本资料6.1征地涉及的省级移民机构及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水电站建设征地批复文件;(2)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实施管理工作报告(要求见附件1);(3)省级公路改建实施初验报告;(4)水文站等专项设施迁建实施初验报告;(5)文物古迹迁建、发掘实施初验报告;(6)卫生防疫工作实施的初验报告;(7)《终验工作报告》草稿(由省级移民机构负责提供,要求见附件8);(8)经批准的有关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和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相关职能部门提供);(9)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初验报告。6.
本文标题:省移民办工程(移民)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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