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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与会计法1)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2)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必须是一个会计主体。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会计法》(现行是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①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②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地方性会计法规。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二节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但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核算。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基本要求中不包括会计核算必须受到监督。2、会计核算的内容3、会计凭证3.1会计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应包含的内容:1)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2)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4)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3.2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事件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3.3原始凭证的审核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3.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3.5记账凭证的编制3.6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4、会计账簿4.1会计账簿的设置4.2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1)账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2)账表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5、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单位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报告的范畴。5.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交易。5)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情况。6)企业合并、分立。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8)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期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其中,中期财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中期财务报表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略。5.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2)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报告期间的,应该披露原因,而不能为了编制会计报告,随意提前结账,这样也会丧失会计资料的可比性。3)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经注会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信任度。5.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5.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5.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5.6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7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1)财务会计报告应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2)设置总会计师的,还须总会计师签名盖章。3)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在公司制企业,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的应当是董事长。4)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不包括单位副职领导)6、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文字1)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企业。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期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期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期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2)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外企可选外币作记账本位币,但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3)会计记录文字:中文。民族自治区和外企可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9、财产清查10、会计档案管理第三节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财政部门实施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具有时效性、程序性、制约性和责任性及监督职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1.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内容上是关于会计工作的制度,但是在作用上,已经超出会计工作本身的范围,涉及整个单位特别是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单位的内部事务。1.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1.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应明确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部门所做的约束。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1.4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单位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守法意识2)单位负责人要教育本单位所有的人员遵守和服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单位负责人要尊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善于听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4)单位负责人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采取明示或暗示等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项。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拒绝来自任何方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任何要求。这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关键。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2、政府监督实施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2.1.1政府监督的对象政府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反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1.2政府监督的范围1)是否依法设账。有些单位为强化内部管理在法定账簿之外设置的管理会计账簿不属于账外账。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1)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告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部门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2)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不是对所有审计报告都进行查验。2.3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2.4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2.5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3、社会监督3.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3.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3.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为题3.4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3.5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1)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2)检举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和情况,并签署检举人名称或姓名,以便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和将核实、查处情况反馈给检举人。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会计机构的设置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应设置会计机构。2)规模小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单位规模大小、会计业务的繁简、经营管理需要决定)。不单独设置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2、代理记账2.1代理记账的概念2.2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要求2.2.1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2.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盖章。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2.2.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2.2.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2.2.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3.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3.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1)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4、会计从业务资格证书管理制度4.1会计从业务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因由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有《会计法》第42条、43条、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某单位会计人员做假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该会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4.2会计从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4.2.1会计从业务资格的适用范围4.2.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1)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2)免试科目: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3)代理申请: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①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
本文标题: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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