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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泉政文〔2013〕195号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4号),在全面执行《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闽委办〔2012〕14号)的基础上,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财政方面(一)各级政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视财力增长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额。要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扶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二)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等。重点扶持报刊服务、出版印刷、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等十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支持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四)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凡属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时,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二、税收方面(五)经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政策执行。(六)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七)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单位和文化企业,设立各类文化产业研发中心。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文件规定)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若纳税人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则免征增值税。(八)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九)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个人独资和合伙的文化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十一)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演出从境外(含港澳台)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十二)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在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十三)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十四)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十五)凡是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所售门票(第一道)收入免征营业税;坚持对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给予补贴,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书画院、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气费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气费标准价格。企业用于文化建设的公益性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上述意见按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执行,其中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国家财税新政策执行。三、工商方面(十六)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需核实的除外。(十七)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在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设立文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除一人公司外,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允许以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文化企业,实行资产的优化整合。(十八)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允许文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支持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凡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十九)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鼓励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支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文化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核准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文化企业改制前的名称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改制公司新名称由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允许文化企业创业人员经授权、许可,使用符合规范的授权人的字号或者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工艺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投资者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二十)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设立从事文化经纪、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和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其住所可以注册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办公集中区,实行“格子间”办公。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或出租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或同意使用有关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文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文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组织或机构租赁的,与上述机构签订的租赁合约可以直接作为场所证明文件。文化企业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除涉及高危行业或公共场所经营外,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二十一)扶持创建名牌名标及老字号。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企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及老字号。获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或者老字号的,按照我市有关鼓励名牌名标、老字号发展的政策予以扶持。四、土地方面(二十二)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文化设施用地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对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民间投资项目,在规划选址、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二十三)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金。(二十四)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除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外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二十五)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文化产业经营。积极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文化产业,按“三旧”改造政策,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二十六)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对获批准立项且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该地段基准地价的70%执行。(二十七)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区)政府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内缴清,征地时耕地开垦费减按70%收取。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五、投融资方面(二十八)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具体政策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推动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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