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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提纲)第一讲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1第一讲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因(一)直接原因:我国刑事诉讼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1.刑讯逼供问题2.超期羁押问题3.律师辩护难问题4.其他问题(二)间接原因:上一次修改刑事诉讼留下了不少问题,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三)重要原因:是签署和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的需要(四)根本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太差其一是条文绝对数量太少。其二,与刑法的条文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数量也过少。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一)证据立法(2001年——2002年)21.第一次研讨:2001年11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①一般规定(主要是基本原则)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③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出庭)④证据展示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⑥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⑦司法鉴定⑧简易程序2.第二次研讨:2002年6月25日主要内容与第一次差不多,主要去掉了以上第①点和第⑥点。(二)律师法修改(2003年——2007年)1.对侦查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1)《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3(2)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4)第37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言论豁免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羁押程序的特别规定)(5)第38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2.公安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争议:公安机关:下位法优于上位法。4法工委:新法优于旧法。(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的修改(2003—2007)1.第一次研讨:2003年10月15日至17日2.第二次讨论:2004年10月15日主要集中讨论三个问题:①关于完善辩护制度②关于完善强制措施③关于完善不起诉制度3.第三次讨论:2006年12月底(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的修改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争议(一)公安部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阻击1.成立刑事诉讼法修改小组2.2006年年会柯良栋对反对意见的全面阐述批判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第二,不能削弱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的功能。第三,要注意对被害人权利的平等保护。5第四,不应简单要求降低审前羁押率。第五,应当注意刑事诉讼的成本。3.柯良栋《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正式发表4.孟宏伟部长的发言(二)对公安部反对意见的评析1.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项制度与我国国情没有冲突,没有超越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现实柯良栋先生在《问题》一文中具体列举了我国国情中可能影响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诸种因素,包括“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主法制发展程度、管理控制社会的措施和力度、国民素质包括执法者的素质状况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因素对刑事诉讼绝大多数制度,尤其是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项制度影响都非常小。但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本次修正刑事诉讼法你确立的诸项制度与我国政治制度没有冲突。(2)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不构成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6作不可克服的障碍2.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非截然对立,强化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必然削弱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机能(1)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制度都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控制犯罪,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发生冲突(2)尽管有些制度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存在冲突,但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这种冲突能够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3)从当今世界各国的犯罪率来看,重视保障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率并不比大陆法系国家高,这也证明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并不必然削弱其控制犯罪的机能3.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并不高,以此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不能成立的(1)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犯罪率并不高(2)犯罪率上升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我国犯罪的增长速度只属中等7(3)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严重暴力性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率不高4.我国国民经济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犯罪率的增长,国家有能力为刑事诉讼的运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1)我国司法经费困难是由于国家财政对司法投入不够,而不是因为国家财力无法承担(2)我国国民经济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犯罪率的增长,国家有能力为刑事诉讼的运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证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1.确立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2.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规定(1)范围(2)举证责任3.讯问程序的完善(1)禁止连续讯问(2)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3)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4.证人、鉴定人出庭(1)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适用证人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只是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修正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该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分前后两段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一,其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8响,公诉人或者当事人有异议的;第二,在重大案件中其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第三,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2)对证人的强制与制裁制度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①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②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③15日以下的拘留。(3)不出庭作证的替代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出庭作证但由于不可抗力、患有严重疾病、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无法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可以①另行确定时间通知证人出庭作证,②也可以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进行远程作证,③或者到证人住处或其他地点听取证言。到证人住处或其他地点听取证言,必须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场。(4)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增加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时直接了解的案件情况和就案件有关侦查过程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出庭作证。”(5)建立证人出庭宣誓制度①讲讲有无必要。②修正案的规定:证人作证前应当宣誓,保证如实提供证言。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宣誓。③宣誓词:“我保证如实提供证言,不隐瞒自己所知道的情况。”(6)律师免证权①概念以及西方国家的规定。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情况有权拒绝作证,但律师知悉即将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时除外。另一种方案:再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③《律师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5.司法鉴定(1)鉴定程序启动权: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有权委托鉴定只有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委托鉴定。(2)规定了应当重新鉴定的事项:①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错误;②鉴定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③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邱兴华案2006年,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铁瓦殿庙7月16日发生一起10人遇害的特大杀人案(逃到湖北抢劫时又致1人死亡),遇害者包括寺庙住持及管理香火事务人员6名以及香客4名。公安部和陕西省公安厅7月26日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邱兴华。邱兴华现年47岁,系安康市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村民。8月2日,一心村村民发现邱兴华在山间活动并报警。数百名民警立即行动,合围封锁邱兴华现身区域及周边山脉。历经5天搜索未果后,警方变明哨为暗哨,直至19日晚发现邱兴华行迹并将其抓获。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2006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邱兴华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世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9在自己睡觉的地方。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熊万成等10人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全部死亡。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次日天亮后,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里面的零钱清点,在一笔记本上写下:“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现金七百二十二元二角正,借款人:邱金发。”的字条后将钱拿走。随后又将道观内的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鸡血在一硬纸板上写道:“古仙地不淫乱违者杀公元06”和背面“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06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然后将易燃物牛毛毡和柴抱到陈世秀的寝室,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在看守所里,邱兴华告诉了二审辩护律师张桦他内心的担心:“万一被鉴定为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有50多年精神病临床和司法鉴定经验的刘锡伟教授(2006年10月18日到北京自费为邱兴华奔波30多天)以及中国司法鉴定领域的泰斗性人物杨德森等人都认为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病,呼吁办案机关应当为其作精神病鉴定。贺卫方、何兵、龙卫球等五位法学家也签名呼吁办案机关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邱兴华的妻子也提出申请,并提出了证明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病的证据,但一审和二审的检察官和法官都认为邱兴华没有精神病,没有必要进行鉴定,直接判处邱兴华死刑。黄静案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全身覆盖折叠平整的棉被,遗体(双手、双腿、胸、颈等)有多处多类伤痕,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当天凌晨,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自称在其宿舍留宿(其供述认定从2003年2月23日7:00至2003年2月24日凌晨6:50姜一直与黄静在一起)。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吴建群,看了尸体,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做出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因此要求复检。2003年3月9日,黄静母亲黄淑华在互联网上发出文章《女儿,黄静女儿,你听见了吗?妈妈声嘶力竭,在为你鸣冤叫屈!》。此后,黄静案在互联网上开始得到关注。同时,互联网也成为黄静的家人为其伸冤的平台。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作出(2003)湘公刑技第93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家属对此次复检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全面性仍持基本怀疑态度。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2003年6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再次做出《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
本文标题:(提纲)第一讲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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