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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第一章烟税806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历代政府皆课以重税,以税收为杠杆限制烟草业的发展,其目的就是寓禁于征。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烟草出现于闽广之间。明崇祯十年(1637年)朝廷以“烟”与“燕”(北京旧称)谐音,下令全国禁烟。崇祯十六年(1643年)驰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清初设置常关,对过往商货征收常关税。烟税则在常关征收。咸丰三年(1853年)创办厘金,烟酒列于百货厘金类征税。咸丰六年(1856年)重庆由绅商设局征收厘金。光绪卅一年(1905年)重庆取消绅商设局,改为重庆百货厘金总局征收厘金。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在沿用前清税制的基础上,对烟酒增加了专卖方式的公卖费,实行公卖费与税厘同时并征,开办烟酒牌照税、纸烟捐等新税种。然政局动荡、军阀割据,省自为政,遂使厘金、烟酒税等各税更加杂乱无序。1926年,南京国民政府引进欧美税制,逐步进行改革,创办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扩大统税征收范围。1923年,四川督军刘存厚在重庆设局征收卷烟特税,1926年,由驻渝21军继续征收。1926~1935年,四川省处于防区制时期,未实行全国统一规定,重庆仍征收特税,至1935年8月重庆方划入统税区,改征统税。1941年,国民政府实施《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废止了原实行的烟酒公卖费、烟酒税、烟酒杂捐税和附加税,统一了烟酒税征收制度。1946年,国民政府将货物统税改征货物税,形成一种对物征收的近代消费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经历多次变革。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对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在内的10类货品51个税目征收货物税。1953年1月,对征货物税的22个重点税目(含烟草及其制品)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营业税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使流转税成为单一税制。1984年9月,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卷烟、烟叶征收产品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第一章烟税807将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征增值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消费税暂行条例》,烟类产品开始征收消费税。同时,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烟叶改征农业特产农业税。1983年,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成立后,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下,遵循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会计法》、《审计法》为准则,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经济利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保证财税上缴任务的完成,促进重庆烟草行业的廉政建设和健康发展。第一章烟税烟草行业的税收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一大支柱。1984~2003年重庆市烟草工商企业(不含未上划的商业企业,即原重庆20个区县(市)烟草公司)共计上缴产品税322010.70万元,增值税和营业税365856.09万元,消费税728647.89万元,农业特产税94578.73万元。2003年重庆市烟草商业实现税金3.78亿元,比上年增长82.3%,重庆卷烟工业实现税金19.9亿元比上年增长15.0%。2003年重庆市烟草工、商企业上缴税利占重庆市财政收入的7%。2004年,重庆烟草商业实现税金5.25亿元,比上年增长38.9%,其中所得税21029万元,增值税27839万元。第一节烟酒厘金一、厘金我国对烟草征税最早见于《明实录》记载:“崇祯十六年(1643年)十月,弛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不遂者依律治罪”。清初承袭明朝税制,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为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实行轻税政策,有永不加赋之谕。据吴兆莘著《中国税制史》记载“而烟税则始于前清时代在常关征收,其历史尚不久”。奉节历为进出川水路交通要津,清顺治元年(1644年)即设夔关收常关税。“常关税则,至乾隆十六年(1750年)由户部颁定,名为值百抽三,然所估货本,较之市价,不过十分之一二。商人纳税,照章征银。如以钱上纳者,仍由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第一章烟税808关易银申解。”咸丰年间(1851~1861年)夔关的常关税率在10%以上,川内烟叶大多经夔关运出,在奉节验关征税。清末曾一度裁撤关税厘金。1913年恢复常关,夔关由财政部派员监督直接管理,税收直解财政部。以后四川军阀割据,税制紊乱。至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明令裁厘,常关即随之撤消。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军费,在扬州创办“厘金”。按照商人贩售货物的价值,以值百抽一的捐率,劝谕行商和坐贾“捐厘助饷”。凡商民贩运、买卖货物,按其货价,值百抽一,即为一厘故名“厘金”。厘金“为数轻而不苛,取财分而易集”,可集腋成裘,获取大宗收入。厘金创办时是一种临时性筹措军费的税捐,以后各省仿行课征,逐步成为一种地方固定税捐。通常所谓厘金是指百货厘金,烟酒税附于百货厘金中征收,无单行法规。清政府对厘金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则,地方各自为政,自定税则,任意征收。咸丰六年(1856年)重庆绅商设置厘金局,开征百货厘金。凡在市埠买卖货品按价银每两抽收六厘,由行栈代收,按月交局,商民大多以钱完厘,局则就钱易银汇交道库,是为老厘。咸丰十年(1860年)十二月,重庆于原抽老厘外,每两银再抽九厘,以作团练城防之用。同时于唐家沱设卡,抽出口货厘,兼收船厘,以助水师军饷,是为新厘。厘金开征后,征收厘金的关卡林立,无物不税,重复课征,阻碍了商品流通,影响经济发展。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签订“辛丑条约”后,由各省分配负担“庚子赔款”,四川省加抽烟、酒、糖厘三成。从光绪二十二年至光绪三十二年(1896~1906年)的十年间,将百货厘金中的烟、酒、糖、茶四次单独抽出加成征收。据张森楷著《民国新修合川县志》记载:“向来烟帮有拥巨资商贾,常以五月六月出庄,新到郫县、崇宁采买大烟。年约七八万捆。买齐雇舟陆续运下,自成都开行,每捆成都纳厘钱一百二十文,嘉定纳银一钱四分四厘,泸州纳钱二百四十四文,重庆相国寺纳钱一百二十文,巴县老厘银八分转江至合,以供零销。至光绪二十余年,连加数次,成都加钱二百七十六文,嘉定加银四钱一分六厘,泸州加钱四百零八文,相国寺加钱二百七十六文,巴县老厘未加,而吾合厘金,始纳八十文,继加钱二百一十八文。”清代厘金税负之重,激起商民极大义愤。光绪卅年(1904年)九月,重庆商民为反对清政府厘金苛重,举行全城罢市,以示抗议。光绪卅一年(1905年)重庆取消由绅商设置的厘金局,将原厘金局更名为重庆百货厘金总局,并将新厘、老厘合并。光绪卅二年(1906年),为督练新军,重庆始征陆运百货厘金。光绪卅四年(1908年),在重庆都邮街(今渝中区民权路)设经征分局,征收百货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第一章烟税809厘金。清宣统三年(1911年)十月初二,同盟会重庆支部在朝天观召开各界代表大会,通电全国,宣布重庆独立,成立蜀军政府。在经济方面公布了减厘办法。据《巴县志选注》记载:“宣统三年(1911年)始由经征局专征,税率甚轻,烟斤征钱四文。”二、统捐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后,成、渝分治。省城内外及上游一带各局厘金经当地政府通令废止,而川东地区则仍沿清制继续征收,作为地方军饷开支之用。同年11月北洋政府电令四川省财政司恢复征收厘金,遭到反对。故经临时省议会请改办统捐,遂拟定四川省《百货统捐收验章程》,经四川省国税厅筹备处及财政司与成、渝两地总商会往返磋商,报财政部批准,于1913年4月15日施行征收统捐,统捐只在起运地征收一次,以后贩运川境,经过局卡只查验,不再重征。同年重庆百货厘金总局改名为重庆百货统捐局。捐率按货物估定成本值百抽二。据张森楷《民国新修合川县志》记载,1913年,四川省财政厅奉中央令,改百货厘金为统捐,本地所出土产,只要出境卖货,都要缴纳。产地每捆征钱八百文,余则不征。1915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根据当时物价等因素拟定《四川百货统捐征收查验章程》经财政部批准实行。将百货统捐捐率提高为值百抽2.5,并改以银元为单位。1916年9月,改收银元2.40元。同年,又奉中央令将统捐局改为百货厘金局。规定了估价纳捐章程,值百抽二,后来又值百抽五。合川设置的百货厘金局,在城门外,立石子、东津沱,渠河嘴、东渡口设卡收缴。表5—2591916年合川县烟类统捐估价纳捐例表资料来源:张森楷《民国新修合川县志》卷十二。货目件数估本捐额大烟每捆二百斤六千文一百二十文包烟每捆五十五斤三千文六十文折烟每捆一百五十斤三千文六十文渠烟每捆一百五十斤三千文六十文什邡烟每捆五十斤一千文三十文毫烟每挑二百斤二千文四十文棉烟每箱二百斤五千文一百文金兰烟每十斤一千文二十文条丝福烟每十斤一千文二十文上下纸烟每千枝十两二钱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第一章烟税8101926年驻川各军演变为防区制,统捐遂为各驻军所控制,税款所入不解省,且加征各种杂税,并大都被各驻军所占用。1927年,21军在重庆设内地税局,征重庆进口运销物品内地税。将原设的机制酒类征收处,煤汽油特税处与四川卷烟吸户特捐总局合并,成立四川特税总局,征收烟、酒、油特税。1929年国民政府令裁撤全国各内地税局。重庆内地税局改为重庆地方附税经收处。同年10月,21军为整理税收,将重庆百货统捐局、重庆护商各费统收处,重庆江防费经收处、渝北护商江峡防分收处、四川特税总局、重庆各税总稽查处等合并,成立重庆税捐总局,办理重庆百货统捐、重庆护商各费、重庆江防费、渝北护商江峡防分收各费、煤汽油、机酒、机糖、五金各种特税以及各种附加的征收事宜。1931年财政部决定裁撤厘金。至1935年川政统一后,始将厘金性质的统捐裁废。第二节烟酒牌照税一、沿革民国建立之初,北洋政府对烟酒税仍沿用清制继续征收,但中央财政陷入极为困难境地。为摆脱困难。财政部一面整顿旧税,同时设法创立新税。看中了烟酒税源广阔,认为中国烟酒税负过轻,与欧洲、日本相比,差距较大;烟酒又属有害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多征并不为虐;同时鉴于中国烟酒产销分散,几乎各省皆有种、酿,从城市到农村都有贩售。为摸清烟酒税源和短期内增加财政收入,决定首先开征烟酒牌照税。1914年1月,大总统袁世凯以教令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同年2月又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实施细则》。1916年1月,北洋政府为筹划烟酒公卖设立全国烟酒事务署,于各省设置烟酒公卖局,将贩卖烟酒牌照税的征收交与各地烟酒公卖分局或稽征所办理。在北洋政府实行烟酒公卖之后,其烟酒税制度包括烟酒牌照税、烟酒税、烟酒公卖费三项内容。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沿用旧制,亦把烟酒牌照税、烟酒税、公卖费混在一起列为中央税。同年6月,财政部公布《烟酒牌照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又公布《卷烟牌照税章程》,商民以既领烟酒牌照,复领卷烟牌照,近乎一税两征,呈请豁免。1928年3月,财政部将《卷烟营业牌照税章程》废止,分别公布《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及实施细则,将卷烟并入征收范围。1929年6月,对《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予以修正,规定凡售卖华洋烟类,包括土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第一章烟税811制烟丝、机制卷烟及一切华洋烟叶制造品之营业,均须一律纳税,领取牌照,始得营业。1931年6月,国民政府为补偿地方财政裁撤厘金损失,将烟酒牌照税收入按1:9的比例中央与省市分配。1931年7月,财政部将原颁烟类、酒类、华洋机制酒类营业牌照税章程合并,改订为《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并公布其实行细则,将土烟、土酒、卷烟、洋酒牌照合并征税。1934年6月,又将烟酒牌照税全部划归地方征收。烟酒牌照税由国税变成地方税。1941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烟酒营业牌照税并入营业牌照税内征收,烟酒牌照税名称从此消亡。二、征管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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