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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特点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二、所有权的本质和作用(一)本质:对现有的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确认。(二)作用:1、所有权制度为支撑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2、所有权制度是交易的进行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3、所有权是人权保障和人格发展的基础。“如果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那么所有权无疑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财产法不过是围绕所有权而规定和展开的。”(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三、所有权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所有权与财产的区别1、财产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为无形物,它是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总称,而所有权的客体一般仅限于有体物。2、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形态,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既可以指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指债权(二)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产权:又称为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非财产权:指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它主要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财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财产权的范畴财产权并非一种单一权利,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以财产法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三)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1、所有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有不同观点);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2、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其独占性只是在一定空间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3、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在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害、妨害或毁损;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所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自学第三节所有权的内容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一)占有权能: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一定条件下可与所有权分离。(二)使用权能。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三)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能。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四)处分权能: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对物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导致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三、所有权的限制《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典》这一经典性的定义自《德国民法典》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这种限制既包括所有权权能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的限制,还包括所有权最终命运的限制。法律上所有权的诸种限制的意义:(1)防止所有权对其他民事权利的伤害,避免所有权滥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建立市场信用;(3)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利用功能;(4)以一定的限制为代价,为所有权人自身创造更多的利益。(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土地征收制度(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征与程序1、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制之下,所谓土地征收,实质即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被征收单位予以补偿的制度。法律依据:1、《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特征:(1)强制性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所实施的国家行政行为(2)补偿性区别于土地没收、土地征购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并不直接由国家负担,而是由用地单位承担(3)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公共利益的需要3、条件(1)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3)符合法定审批程序(4)给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案例:为开发沿海滩涂,发展农业生产,1983年,生阳乡人民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1200亩,其中耕地200亩,非耕地1000亩,经改造建立了北阳农场。1985年,生阳乡人民政府与向阳村签订了土地占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生阳乡人民政府占用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向阳村人民币3.6万元,所欠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逐年偿还,1986年偿还10%,1987年偿还30%,1988年偿还60%。该协议的全部欠款已于1988年底结清。1990年,生阳乡人民政府将北阳农场出租给某肉食公司使用。2001.6,向阳村要求乡政府返还占用的土地,但乡政府认为已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拒不返还。于是,向阳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阳乡人民政府返还所占用的土地。(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1、民法中所有权的限制(1)物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2)所有权法律关系主客体的限制。(3)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4)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5)知识产权对所有权的限制。(6)占有作为类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7)相邻权对所有权的限制。(8)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9)继承权对所有权的限制。(10)配偶权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11)人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12)取得时效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2、商法中所有权的限制(1)公司法中股权对所有权的限制。(2)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对所有权的限制。(3)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限制。(4)破产法对破产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四、关于一物数卖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王泽鉴:“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之交易行为。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实多出于出卖人罔顾信用,图谋私利。”一、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2、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3、债权形式主义(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1、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标的物为特定物,无论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或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标的物的所有权即移转归第一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再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2、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债权合同,导致债权的享有以及债务的负担,故被称为负担行为若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要在债权合同之外,还需有专以引起物权变动为使命的物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为物权合意与交付或当事人申请登记行为的结合,被称为处分行为。当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未进一步借助物权合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该买受人,无论出卖人此后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少个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然都是生效合同。假设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即借助物权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归第一买受人享有,则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之间的合同仍为生效合同,而物权合同效力待定。3、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采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基础,认为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债权合同仅能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者登记手续的办理,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这与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另一方面,它并不认可在债权合同之外,另有一独立存在的,专以引起物权变动为使命的物权合同,认为无论交付抑或登记手续的办理都是事实行为。这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也不相同。当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出卖人未向买受人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再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为生效的买卖合同。若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即将标的物交付与该买受人或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再为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仅介绍我国模式背景下)(一)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或未给第一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请思考:若数个买受人同时向出卖人行使请求权,或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进行债务的履行,应如何处理?(二)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了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或给第一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第二买受人得要求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讨论问题:1.此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2.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如何?说明理由。如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起移转,出卖人仍占有标的物。出卖人此后又与第二、第三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善意的第二或第三买受人的,该买受人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思考:第一买受人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如标的物为不动产,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后又与第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请分析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甲乙夫妻二人共有油画一幅,某日甲到四川出差时随手带走此画,并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于丙,甲、丙二人钱货两清。乙不知道甲已经将此画出售给丙,故乙又在西安将此画出售于丁(丁以前见过此画),并约定价款为6500元。在丁去广州取款时甲出差归来,乙方知甲将此画已经出售给丙,并且已经交付。10日后丁携款来到西安取画,乙将此情告知丁,丁坚决不同意,要求乙:①交付名画②支付违约金③赔偿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在此期间,丙找到甲,要求退画退钱,理由是该画轮廓不清楚。甲坚决不同意退画退钱。[思考问题]1、乙丁之间签订的油画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有效?2、丁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3、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生效?4、丙能否取得该幅油画的所有权,如果可以,其取得的依据是否为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不是,是什么?5、如果本案中标的物是房屋,丙能否取得所有权,为什么?6、丙能否以该幅油画轮廓不清楚为由要求退画退款,为什么?案例: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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