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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的时效问题(GF19990201)概述•合同签订相当于设计,合同履行相当于施工•时效就是时限要求和后果,有些未达到要求的后果很严重•时效以小时或者天数计算,以书面材料为主要证据•时效体现在合同的各个环节一、关于工程师代表委撤和指令•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二、关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三、关于开工和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接到后小时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工期顺延。四、关于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五、关于工期延误•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需要工程师确认的,应在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六、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七、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如合同选择可调价格合同,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因素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八、关于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是开工前天内,未付的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可通知催付,仍未付,通知后天可停工,发包人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九、关于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前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十、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关于材料设备•发包人在到货前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共同清点。•承包人到货前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清点。十二、关于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十三、关于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十四、关于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天内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十五、关于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担责任后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经催告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六、关于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十七、关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十八、关于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保护现场并于小时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小时内报告文管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顺延工期。•地下障碍物,承包人应于小时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小时内予以认可或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费用,顺延工期。十九、关于合同解除•停止施工超过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不可抗力,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二十、关于须协商确定的时效•待续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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