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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张耀泽13903516764;1134186213@qq.co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点1、设不设?2、设那一种(系统形式)?3、设备最低配置(基本要求)?4、设备选择(主要是探测器)?5、设备设置(设置数量、位置、要求)?6、联动要求(控制器有序控制消防设备动作、消防设备如实反馈动作信号)?7、电源和线路的要求?8、住宅建筑、可燃气体、电气火灾监控及特殊场所系统设计要求?设计要点和规范内容2013年9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49号公告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同时废止。(GBJ—116-88)修订背景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几个主要产品标准GB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280《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均已于2005、2006年修订。且近年来国内市场出现了许多新型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并已经应用在不同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因此急需对原规范进行修订,以满足对新产品的设计、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新规范维持了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了原规范合理可行的部分,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特定场所使用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及附录A、B、C。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要求。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新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原规范10章4个附录)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6系统设备的设置7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系统供电11布线12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附录B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附录C典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表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附录E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F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G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1总则1.0.11.0.21.0.31.0.42术语保留5条,新增4条,删除3条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灭火)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2.0.7联动控制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2.0.8联动反馈信号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2.0.9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2.0.2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2.0.3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4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5安装间距installationspacing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6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保留5条删除3条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系统设计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和不应超过1600,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3.1.1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传输给消防控制室。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设置了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以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系统组成)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场所)3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传输设备)1、区域报警系统,就是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声光报警器警铃触发装置报警主机警报装置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2、集中报警系统,就是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3.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4其他设计应符合3.2.3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框图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3.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大型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3.3.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m~100m之间;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原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3.3.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3.4消防控制室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3.4.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并宜设置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数据记录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具有传输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台式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装置报警控制功能区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功能区台式机报警控制功能区联动控制功能区消防广播主机消防电话总机消防设备联动控制盘火灾报警控制功能区火警显示显示报警文字信息故障报警显示消音和复位按钮隔离显示3.4.3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间隔。3.4.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3.4.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一般规定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控制逻辑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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