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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查一、一般规定•(一)房产调查的内容•房产调查,分房屋调查和房屋用地调查两部分,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行政境界和政府机构名称和大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注。•(二)房产调查表•房产调查主要是按照“房屋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两个表所列内容进行调查并填注。二、房产单元的分类•(一)房屋用地的调查单元•房屋用地的调查和测绘以丘为单位分户进行。•(二)房屋调查单元•房屋调查和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三、丘与丘号•(一)丘的定义•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的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的称组合丘。•丘是根据目前我国房地产的管理体制和房地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房地产测绘所具备的条件而设计的一个房产测绘和调查的一个最基本单元。三、丘与丘号•(二)丘的划分•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定》中“丘”的定义,它只有一个条件,即有边界,当然要求这个边界是一个实体,它在实地是存在的,在实地可找到,然后在图上有描述;房产测量的“丘”是一个几何体,完全是为满足房地产测绘和管理的需要,以及房地产管理的需求。但是划定“丘”的首选原则是: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即已有界址点的必须按界址点走向划分“丘”,只有在没有固定界标的情况下,才按自然界线划分,一般以一个单位或一个门牌号或一处院落的房屋用地划丘,当面积过小或权属混杂时,则可划成组合丘。自然界线包括: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柱、河、渠、沟、道路、铁路、公路、街道、城墙、堤坝等,可按这些自然界线包围的地块划丘。•丘界线不应穿越行政境界线。三、丘与丘号•(三)丘的编号•丘的编号按:市、市辖区(县)、房管区、房管分区、丘五级编号组成。•丘的编号在房管分区范围内编定,采用4位自然数从0001到9999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连续编列。•丘的编号格式及位数如下:•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2位)(2位)(2位)(2位)(2位)•01—9901—9901—9901—9901—99四、幢与幢号•(一)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数的房屋。•幢也是一个量词,表示房屋的座数,是房屋调查与房屋测绘的基本单元。只要是一座独立的房屋都算一幢,即使这座房屋层数不同,或建筑结构也不一样,或建筑年代也不一样,只要是连在一起,独立存在,都可以按一幢处理。(二)幢的编号•幢号以丘为单位编号,幢号的编号顺序是:从大门起(或丘的入口处),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反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当丘内房屋已有连续而完整的幢号也可继续沿用。(三)房产权号•在他人权属范围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自己权属范围内的土地上有他人建造的房屋,应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大写英文字母A、B……顺序表示,注在房屋幢号的右侧,和幢号并列,字号与幢号相同。•房产权号是一个标识符,标明该幢房屋的产权和该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人,不属于同一产权人或同一产权单位。(四)房屋共有权号•多户共有的一幢房屋,应在幢号后加编共有权号,共有权号用大写英文字母B表示,注在房屋幢号或房产权号右侧,和幢号并列,字号和幢号相同。•房屋共有权号是一个标识符,标明该幢房屋的产权有多个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五、房屋用地调查•(一)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房屋用地调查根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附录中表“A2“房屋用地调查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查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用地座落、产权性质、土地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性质、土地使用权来源、四至、界标、用地用途、面积、用地略图以及其他情况的记录等。(二)房屋用地座落•房屋用地的座落是指房屋用地的地理位置,即所在地的地理名称,填写为:××市××区××路(街)×××号等。•路、街、巷等名称应以民政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门牌号应以公安部门钉立的门牌号为准。•房屋用地座落在小的里弄、胡同或小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的名称;缺门牌号时,可借用毗连房屋的门牌号加注东、南、西、北等方位。•房屋用地座落在两个以上街道或两个以上门牌号时,应全部注明,但应分清主次,主门牌在前,侧、后门牌在后。(三)房屋用地的产权性质•此处系指土地的所有权,填国有或者集体。集体所有的还应加注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名称,例如:“集体(李家村)”。(四)房屋用地的等级•城市和镇的土地等级主要考虑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环境条件、人口分布、土地附着物、土地利用效益等因素评定。房屋用地的等级按当地有关部门所定的等级标准填写。(五)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指获得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六)用地来源•指房屋用地的权源,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方式,如出让、转让、征用、拨用等。填写××××年××月××日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年,方式有以下几种。•(a)出让:指国家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受让人(单位),土地使用受让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金额。•(b)转让:指土地使用权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应依照法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c)征用: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适当补偿后,取得土地产权供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产权转移方式。•(d)划拨: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从国有土地中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产权转移方式,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转移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七)用地四至•填写房屋用地与四邻接壤的街道名、丘号,或沟、渠、水域等地名。(八)用地范围的界标•填写用地范围边界界标物的名称,例如:围墙或墙体、栅栏、篱笆、界碑、界桩,或河流名、道路名称等。二、房屋调查•(一)房屋调查的内容•房屋调查根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表A1“房屋调查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查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二)房屋的座落•房屋的座落与房屋用地座落相同,按前面房屋用地座落的要求填写。(三)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权属主,可以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或是单位,或是国有。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私人所有的房屋,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应是房屋产权证上的姓名,而且应与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不能使用别名、笔名或化名。房屋为多人所共有的,应填入全部产权人的姓名。产权人死亡、或产权人不清、或产权归属未定的,分别填入“已故”、“不清”或“未定”字样;有代理人的、填入代理人的姓名并注明。(三)房屋产权人•单位所有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填写单位的全称,不缩写,不简化,单位名称应与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单位公章的名称一致。几个单位共有的房屋应填入全部产权单位的名称,如有主管单位,则房屋产权人填主管单位名称后加“等单位”,其他产权单位在说明中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填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填原产权主名称,加括号注明代管单位名称;托管产填原产权主名称,加括号注明托管单位名称;拨用产填房地产管理部门全称,加括号注明拨借单位名称。(四)房屋产别•房屋的产别是指房屋的产权性质,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定》附录A中A4的“房屋产别分类标准”规定的标准划分,填入二级分类代码。•国有房产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包括房管部门的房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屋和军队的房屋,这些房屋的所有权属国家。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国有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房屋产别•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拥有的房屋。集体组织依法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有房产,是指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改中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几个人共有的房产属共有房产,也是私有房产。私有房产的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代管房屋和托管房屋的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产别为“私有房屋”。•对于住房投资改革以来所建各类房屋的产权确认,原则上以建房时所订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产权划定为准。(五)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和方式。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定》统一规定为:买受、受赠、交换、继承、自建、翻建、收购、征用、调拨、价拨、拨用以及房改售房等。•买受、受赠、继承、交换的房屋产权转移以有关协议、文约、合同、裁定、公证等文件为准;自建、翻建的房屋产权的确认以报批文件和竣工图件为准;征用、调拨、价拨、拨用的房屋的产权转移以审批文件为准;房改售房的产权转移以审批文件为准。•房屋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均应注明。(五)房屋产权来源•(a)买受:房屋是一种商品,可以依法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国有房产、集体房产和私人房产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买卖。房产的买卖,是房屋产权和使用价值的一次性转移,买方在买入房屋使用价值的同时也买入了产权,这种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称买受。•(b)受赠:房屋和其他财产一样,产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属个人所有的房屋赠送他人,受赠人可以是国家、社会团体,或自己的亲朋好友。赠予的方式是有条件的,也可以是无条件的;可以是所有权的赠予,也可以是使用权的赠予:也可以在赠予的同时,附有附加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赠予方式,一般均应办理公证手续或签订协议文件。如系产权赠予,受赠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方式称受赠。(五)房屋产权来源•(c)交换:房屋是一种商品,可以依法进行交换,房屋的交换有房屋所有权的交换与房屋使用权的交换两种,此处所讲房屋交换是指房屋产权即所有权的交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产权人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将各自属于自己的房屋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可以是个人之间、集体之间、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国家与单位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交换;交换可以是等价交换,也可以是折价交换,或补价交换。交换应有交换合同或协议文件,并取得公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d)自建:凡经批准新建的房屋,房屋建成后,新建单位或个人便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取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领取房地产产权证。•(e)翻建:指经批准以后在自己原有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翻新改建,包括部分拆建的房屋,并取得翻建新增的房屋产权。翻建房屋应办变更登记手续。(五)房屋产权来源•(f)收购:政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收购的房屋。•(g)征用:国家根据建设的需要征用的房屋,同时支付房屋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h)调拨:政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偿调拨给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产权归属以调拨文件规定的为准。•(i)价拨:政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偿调拨给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产权归属以调拨文件规定的为准。•(j)划拨:政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免租借拨给单位使用、管理、维修的房屋;房屋产权为国家所有,使用单位仅有使用权。(六)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七)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的A5执行。(八)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九)房屋用途•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的A6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有途,就分别调查注明。(十)房屋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
本文标题:房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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