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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8冶金(炼钢、炼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1附件8:冶金(炼钢、炼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冶金企业(包括从事利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生产活动的炼铁企业,从事利用不同来源的氧来氧化炉料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活动的炼钢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7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3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17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9]第26号)第5条: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2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证等资质证照。1.1.1.5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第7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1: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1.2.1.2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20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第2.1条: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2.1.3未按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1: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3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机构。以文件形式任命,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1.2.1.4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无会议记录,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1: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1.2.1.5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8条: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20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21条: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4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1.3.1.2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没有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1.3.1.3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无评审记录,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2.2: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更新频次符合制度规定,更新后以文件形式发布。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无制度执行记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5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1.3.2.3未发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不全、不适用,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高炉、转炉、电炉、精炼、连铸、发电、能源动力介质等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岗位少发,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4制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6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度(文件)管理缺陷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7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就上岗,未进行再培训,培训不符合要求《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第5.2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培训要求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3号)要求。1.4.1.2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3号)第6条、第9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1.4.2.1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549号)第38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8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证书
本文标题:8冶金(炼钢、炼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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