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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7.第七讲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题七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包括: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特征、及性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特征及性质(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二)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1.鉴定事项的限定性:只对是否涉及医疗事故的事项进行鉴定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三)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办法》时期:具体行政行为《条例》时期:理论上是民间性质的技术鉴定,实践过程中,仍受行政的影响。人事任免及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二、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一)鉴定的种类首次鉴定再次鉴定重新鉴定(二)鉴定机构1.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二)鉴定机构2.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三)启动程序1.行政启动2.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启动3.法院委托启动1.行政启动(1)相关法律条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前半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注意事项:启动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方式:书面委托启动对象: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2.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启动(1)相关条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后半节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注意事项委托主体: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单方委托行不通委托方式:应当书面委托委托对象: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3.法院委托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为什么会出现法院委托的情形?医患双方诉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律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尽可能地按着法律的规定走,少走弯路。(四)受理1.相关条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材料的提交(1)提交的日期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注意:从申请到受理的时间是不确定的。(2)提交的材料:①鉴定材料:与鉴定相关的所有病历资料、实物资料:主观病历: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客观病历: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补记病历: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实物或送检报告: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其它: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②书面陈述及答辩: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3.提交的主体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4.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鉴定人员1.鉴定人员的组成。(1)鉴定人员的确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2)人数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3)地域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2.鉴定专家的资历: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3.鉴定人员的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六)鉴定过程1.一般鉴定过程。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2.中止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七)鉴定结论的内容1.一般性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4)至8)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2.责任程度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八)补救措施1.重新鉴定《条例》第42条规定了重新鉴定。根据该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卫生行政机关经审核鉴定程序违法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鉴定不需要更高一级别的医学会进行,只需要由原机构重新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合法的程序再次鉴定,从而否认首次鉴定结论,得出新的鉴定结论,这次鉴定并不会因此而剥夺当事人因对鉴定结论不服提起的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的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2.再次鉴定《条例》第21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争议的鉴定工作。”无实质性要件:不服鉴定结论即可。有时间规定。《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三、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2)对鉴定专家回避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主要表现在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3)鉴定程序缺乏当事人的对质,影响鉴定人员的正确判断。(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形式欠规范。案例引入:周征文诉东莞长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问题:结合该案例讨论医疗事故鉴定所存在的问题
本文标题:7.第七讲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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