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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五章 刑事诉讼证据---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刑事诉讼证据一、刑事诉讼证据概述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三、证据规则四、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一)证据包括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两个方面。证据方法,是指证据赖以存在的外在形式,亦即证据的存在载体。包括物体和人两种。证据资料,是指通过调查证据方法所获得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二)具体定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43条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经查证属实,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概念是从证据资料的角度来定义证据的,揭示了证据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是一种用来确认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但忽略了证据赖以存在的外在形式。2、刑事证据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人证、书证和物证,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于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的程序事实。从证据资料和证据方法两个方面来全面的定义证据。二、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一)证据的客观性1、是指证据应当是过去发生事实的真实反映,应当具有可靠性。2、证据的客观性以证据方法的客观性为前提。但证据方法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客观性。3、证据的客观性不否认人的主观性对于证据的影响,证据的客观性与“客观真实”不能完全等同。(二)证据的关联性1、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2、具体含义(1)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2)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3)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4)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三)证据的合法性1、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成为诉讼证据。又可称为可采性。2、具体含义(1)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2)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4)证据的取得、审查、运用等都不得违反有关证据规则。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判断证据能力的主要依据是证据排除规则。(二)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或程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依据是证据的相关性。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即证据的种类。它实质是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外部形式方面的特征所进行的一种分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7大类: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一)物证“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物证不会说谎。”——[美]赫伯特·麦克唐奈1、概念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和痕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物证主要有:(1)犯罪遗留下来的客观痕迹(2)犯罪行为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品(3)犯罪使用的工具(4)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6)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痕迹2、特征(1)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物证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的静止和稳定,使其自身所含的信息具有相对相对的确定性,从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2)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3)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断性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他必须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成就物证的证明作用,不能仅仅以其自身的特征来自我说明案件事实;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能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确定。(二)书证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1、概念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注意: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书证。2、特征思想内容的证明性;证明的直接性、明确性和主动性;证明的稳定性3、物证和书证的联系(1)相同点: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表现为客观存在实在物,这与物证的物质属性有相同之处。在证据的理论分类中物证和书证同属于实物证据。(2)不同点:①物证强调用物质的外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强调用物质的内在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②物物证的证明力较弱,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书证证明作用的直接性较强,通常能较为直接地反映案件的某一事实情节甚至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例1、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字条是书证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2、在一起杀人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问: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A、书证B、物证C、既是物证,又是书证D、被害人陈述(三)人证(使用量最大、最重要的证据类型)是指根据人的陈述形成的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1)概念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2)特征内容的特定性,即证人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包括他个人对案情的分析;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证言具有较大的易变性。(3)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48条①必须知道案件情况(前提条件),由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和更换②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证人能力的限制条件)③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主体资格限制条件)④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4)对证人安全的保护①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②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③时间: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诉过程中均保密。案例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A、被害人B、证人C、见证人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见证人:根据《刑诉》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其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出的。2、被害人陈述(1)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就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普通意义上的被害人陈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②被害人对犯罪人所应得到的惩罚的要求及被害人要求得到的赔偿。作为证据的陈述只能是①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2)特征内容的特定性;证明的直接性;证明的倾向性(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①证据主体不同②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不同③证据夸大程度不同④故意做虚伪陈述的法律后果不同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6条(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相关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述、申辩解释。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即其承认自身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包括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陈述。(自首、坦白和供认,有真有假)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即其否认自身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或虽然承认了自身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但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等情况而做的申辩和解释。(否认、申辩、反驳和提供反证,又根据没根据)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即其检举揭发同案中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陈述。注意:如果是对非同案的其他犯罪人或同案犯罪人其他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不属于口供。(2)特征①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面性、直接性;②口供内容的虚假性(最大的特点)③口供的易变性(3)法律的态度①对一般证据,自由心证原则,即只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作某些限制,对证据的证明力则不作更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②对口供,法律限制其证明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某项或某些专门问题作出事实性的结论,而不应当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结论,法律问题应由司法人员加以解决,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1)概念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门的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科学缜密的研究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2)特征专业性;科学性;程序性;书面形式;结果的确定性(3)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差别①主体的确定:鉴定人是可以选择的,也是可以更换和替代的;证人是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的。②主体的能力: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证人则不需要,只需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可。③内容的范围: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从科学的角度提出判断性意见,它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④做出的前提:鉴定人之所以成为鉴定人的前提是在案件发生时,她并不了解案件事实;证人必须是在案件发生时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⑤回避的运用:鉴定人必须遵循回避制度;证人是只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就有作证义务,不存在回避的问题。⑥案情的做出:鉴定人为了作出的科学的鉴定结论,可以在案件发生后查阅相关卷宗材料,有几个鉴定人时,还可以相互讨论,共同书写鉴定结论;证人为了保证作证的真实客观性,在案后不能要求了解案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之间不能互相讨论。由此,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同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科技证据。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立法和理论都认为鉴定人是证人,把鉴定结论看成证人证言。(4)需注意的问题:①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②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力,它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成为定案根据。5、勘验、检查笔录(1)概念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录、绘图、照片、录像等材料的总称。根据行为针对的对象的不同,勘验、检查笔录分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进行观察、检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笔录。特殊种类: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和后果如何,而进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等活动所作的书面笔录。(2)特征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对待证对象的一种客观记录;司法人员所制作的一种具有综合性的证明作用的证据;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主要手段;通过如实记录司法人员的诉讼行为而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3)勘验、检查笔录与其他证据的区别①勘验、检查笔录本身不是物证,只是反映物证的一种方法,同时,它是在案件发生后制作的;
本文标题:第五章 刑事诉讼证据---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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