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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一)--------------------------------------------------------------------------------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0.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typeofflat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房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2.0.4阳光室sunroom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分隔。2.0.5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2.0.8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9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一至三层的住宅。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四至六层的住宅。2.0.13中高层住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七至九层的住宅。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apartment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20跃廊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forleasing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3总体设计3.1一般规定3.1.l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3.2居住环境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小于1.2倍。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3.2.10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3.3.l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距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X15m。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1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2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3.3.3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X8m。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2设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3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3.3.6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4套型设计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问、贮藏室或壁厨、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4.1.2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套型分类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小套2中套3大套4-54.1.3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4.1.5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个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戏迷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4.1.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4.1.7卧室与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4.2卧室4.2.1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主卧室12m2;2双人卧室10m2;3单人卧室6m24.2.2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3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30m;大套不宜小于3.60m。4.3起居室4.3.1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m2,大套不应小于14m2。4.3.2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3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60m,大套不宜小于3.90m。4.3.4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m。4.4厨房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小于4.5m2;中套不应小于5.0m2;大套不应小于5.5m2。4.4.2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回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4.4.3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应小于2.10m。4.4.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4.4.6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并宜设污洗池。4.5卫生间4.5.1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4.5.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6贮藏及交通4.6.1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大套住宅应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o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直超过两层;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居同时设置时,每层(包括跃层)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户门;3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个方向(同时向上或向下)跃层;4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4.6.4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3楼梯应设扶手。4.7阳台、阳光室4.7.1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阳光室的净深不宜小于1.50m。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4.7.3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本文标题:2019年整理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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