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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101班第四组制作施工合同的质量管理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忽,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料的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大量条款与工程质量有关。项目经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抓好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好坏是衡量项目经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1.标准、规范和图纸(1)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由此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图纸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图纸进行。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者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需图纸,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方面。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工程检查市使用。2.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1)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要求①材料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具备法定条件。②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③材料设备及其包装上的标示应符合有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①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对于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按照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②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当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③踩材料设备清点后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④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A、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B、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C、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D、到货地点与合同不符时,发包方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E、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现场;F、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书时间,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即使在承包人检验通过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款,并响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①承包人很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这是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要求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③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④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验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双当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减产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相应顺延。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工程具体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缮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重新验收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拨露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也不予顺延。(5)试车试车的组织责任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①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只有单机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②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书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③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方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试车的双方责任①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②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重新购置和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以上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③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④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而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6)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②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和定位合格;③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场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④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⑤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4.保修(1)质量保修书的内容①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②质量保证期;③质量保修责任;④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最低质量保证期: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作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④电器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质量保修责任①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如果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则不属于保修范围。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②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申告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包人也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③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方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发包人赔偿后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④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⑤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的义务和责任。若需要继续使用时,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加固、维修等措施后,重新界定使用年限.建筑101班第四组制作
本文标题: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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