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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修改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七月《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编委会成员名单编委会主任:王旺旺曲来运编委会副主任:王俊峰薛军高明源乔玉平杨承文编委员会成员:严涛张春祥佟宝民张立忠赵老生张林河张德军王光荣熊红婴燕金李满旺金丽源范学军成森边疆曾宪荣刘云春赵永刚金成严正海王海金史美柱张云峰赵永平燕和平辛电国郑飞吴海王静惠张新荣刘二文乔俊峰樊永珍曾海利目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11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8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24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26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50分)32四、瓦斯治理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39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41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43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分)....................................................51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76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83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50分)....................................................87附件................................................9121内煤局字〔201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各煤炭科研设计单位,各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修改2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2010年7月21日印发共印份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中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区煤矿安全基础水平,防止达标煤矿出现滑坡现象,使全区煤矿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施工、达标和生产,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一章工作目标第二条到2010年底前,全区350处煤矿建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其中40余处以上煤矿达到国家级标准;150处以上煤矿达到自治区一级标准,150处以上煤矿达到自治区二级标准,其余煤矿达到自治区三级标准。第三条自2011年起,各类煤矿要实施滚动升级。其中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自4治区一级以上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45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3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自治区一级以上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标准。第二章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为加强日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的重要工作和主要抓手,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巩固提高:(一)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列入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二)成立各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考核机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和考核细则;(三)在职工结构工资中,安全质量标准化比例要占到40%以上;(四)每月逐矿组织1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大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开公布,提出整改措施和5奖惩意见。(五)每年根据全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对班组、区队、科室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考核,召开职工大会大力表彰先进,按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兑现。第五条旗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机构(一)旗县煤炭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煤监机构,每季度组织1次逐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大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由被查煤矿限期整改。(三)每季度将各矿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分局。对严重滑坡或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提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建议意见报盟市煤炭管理部门.第六条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分局(一)盟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煤监分局,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抽查1次,抽查比例须达到辖区煤矿总数的50%以上。(二)对抽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隐患,要研究切实的整改措施和方案,限时解决和消除,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6(三)对抽查中发现严重滑坡或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提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建议意见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第七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查,督查比例须达到当地煤矿总数的20%以上。(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通报各盟市、重点产煤旗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抄送重点煤炭企业和相关企业。(三)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根据督查情况和旗县、盟市提出的降级或取消达标建议,对有关煤矿做出降级或取消达标建议,对有关煤矿做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决定。第三章保障政策措施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7(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1人及以上的;(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列入自治区建立井下救生舱避险系统的煤矿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该系统的;(六)对重大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七)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八)矿井各系统(开拓、采掘、通风、运输、供电、排水、消防灭尘、监测监控、通信等)未按设计施工的;(九)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十)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一)中央水泵房、下山排水泵房无备用排水泵8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二)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十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四)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十五)井下胶带输送机中胶带有不阻燃的;(十六)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十七)瓦斯超限作业的;(十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十九)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二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二十一)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二)超层越界开采的;(二十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四)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9措施的;矿井消防、灭尘系统不健全的;(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二十六)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二十七)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二十八)煤矿正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二十九)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九条新建、扩建、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同时竣工、同时达标,并按标准组织日常生产。否则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准投入生产。第十条未达标煤矿一律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或年检手续。应达标而未按时达标的,责令限时停产达标,仍未按时限期整改达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第十一条对本《意见》第三条所述各类煤矿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滚动升级目标的,由旗县、盟市煤炭10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机构限定时间督促整改,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达到升级目标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达到升级目标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二条验收评级办法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认证审批表1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第一章依据、目标和范围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施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内安委会发[2006]7号、[2008]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简称《验收和换证办法》)。第二条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材料及审查批准程序,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简称《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同意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尽12快使该煤矿合法依规生产,确保2009年一半以上、2010年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第三条本《验收和换证办法》适应我区境内的所有煤矿(井工或露天)的建设项目,既新建、整合技改、单井改造、扩能改造(核定能力)等煤矿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工作。其中,扩能改造或核定能力的煤矿核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除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外,还必须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第二章核发(换)证条件第四条(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有经过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五)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达标验收,且有审查批准文件;(六)有旗县级以上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七)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13系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八)煤矿井型规模和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九)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十)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畅通;(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十二)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有操作资格证书;(十三)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四
本文标题:XXXX年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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