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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消费税纳税筹划一、消费税纳税筹划基本思路(一)销售额的合理确定(二)税率的合理选择(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四)委托加工的选择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一)独立核算销售部门与非独立核算销售部门的选择案例1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同时,本地的一些小批发商、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也会直接到工厂购买白酒,根据历年的数据,这类销售每年大约7000箱(每箱10瓶,每瓶500克)。为了方便消费者,也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该厂在市区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酒厂按照同类批发价800元/箱与门市部结算。门市部按880元/箱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500克)0.5元,则该批7000箱酒应纳消费税=7000×880×20%+7000×10×0.5=1267000元。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将市区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或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由于独立核算门市部或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不属于生产环节,不交纳消费税。该批白酒友酒厂交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7000×800×20%+7000×10×0.5=1155000元结果:节税额=1267000-1155000=112000元结论:经过上述筹划后,酒厂管理层看到了独立核算销售部门的优势,第二年,该厂进一步改革企业组织结构:酒厂只进行生产,将原销售处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公司,负责全厂产品的销售。这样,缴纳消费税的主体只是酒厂,进一步降低了消费税负担。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二)独立销售公司与关联生产企业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案例2某化妆品厂生产化妆品,批发给一般批发商单价300元/件(不含增值税),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按市场最低批发价280元/件结算,该销售公司当年共销售产品1000件。纳税筹划:转移定价前:该1000件产品应纳消费税=300×1000×30%=90000(元)转移定价后:该1000件产品应纳消费税=280×1000×30%=84000(元)结果:转移定价前后的差额:90000-84000=6000元,转移定价使该化妆品节税6000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一)销售收入的筹划1、自产自用计税价格的节税筹划案例3某企业按统一的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自制自用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假设利润率为10%,消费税率25%,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50000×10%)÷(1-25%)=220000元,应纳消费税=220000×25%=55000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假设企业采取措施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将其成本降低为130000,计算如下:组成计税价格=(130000+130000×10%)÷(1-25%)=190667.67(元)应纳消费税=190667.67×25%=47666.67(元)结果:企业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后,少纳消费税额为:55000-47666.67=7333.35(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2、包装物的节税核算筹划案例4某轮胎生产企业每月大约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格22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纳税筹划:如果企业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汽车轮胎方式,销售额为2200×1000=220万元,应纳消费税为220×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每个200元的押金,则销售额为2000×1000=200万元,应纳消费税为=200×10%=20万元。如果购买方在一年以内赎回包装物押金,该企业每月可以节税2万元,而且还有一笔资金可供企业长期使用。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结论:运用此法,必须对节税成本和利润减少进行综合权衡。比如,如果该案例中的包装物的价值等于其采购成本,那么就可以按照案例中讲述的方法进行。如果包装物的价值大于其采购成本,那么情况比较复杂,必须分别核算并比较两种销售方式的总体收益,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3、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节税法案例5某摩托车生产企业,2004年6月对外销售某型号的摩托车共有3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2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抵偿欠甲企业的货款80000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将摩托车卖出时,则应纳消费税=4800×20×10%=9600元,如果该企业按照4000元每辆的单价将摩托车卖出,再抵偿欠款,则应纳消费税=4000×20×10%=8000元,节税额=9600-8000=1600元,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如果该企业按照4500元每辆的单价将摩托车卖出,再抵偿欠款,则应纳消费税=4500×20×10%=9000元,消费税比直接抵债低9600-9000=600元,而且,销售收入为90000元,交纳欠款后还余10000元,这样,先销售后还款的收益更大。结论: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产品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用产品直接与对方抵债或换货,也可以先签订销售合同,将产品以较低价格卖给对方,过一段时间以应收款抵偿应付款。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二)税率方面的筹划1、分别核算与合并核算的纳税筹划案例6某化妆品公司,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2003年销售额共计9000万元,企业合并向税务机关报税,按30%的税率交消费税:9000×30%=2700万元,2004年年初,经税务机关提醒,公司要求实行两类产品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申报。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2004年,该公司全年共计销售额为8700万元,其中化妆品4600万元,护肤护发品4100万元,则应纳消费税为:化妆品应纳税额=4600×30%=1380(万元)护肤护发品应纳税额=4100×8%=328(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708万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结果:如果合并核算,应纳税额=8700×30%=2610万元,分别核算后,节税额为:2610-1708=902(万元)。结论:纳税筹划对公司的影响:因正确采取分类进行核算,共计节税902万元。尽管该化妆品公司2004年销售额减少300万元,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盈利将会比2003年增加902-300=602(万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2、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销售成套消费品案例7某日用化妆品公司,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产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00元,一瓶指甲油50元,一只口红5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70元,一瓶摩丝20元,一块香皂10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20元,塑料包装盒1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100+50+50+70+20+10+20+10)×30%=99(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由于香皂和化妆工具以及小工艺品不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100+50+50)×30%+(70+20)×10%=67.2(元)结果: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99-67.2=31.8(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三)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筹划1、法律规定2、筹划思路案例8东江卷烟厂2003年6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200000元,6月8日从佳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6月末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100000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烟丝应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按照规定,企业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部分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已纳税款为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200000+500000-100000=600000(元)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600000×30%=180000(元)。如果上述烟丝不是从生产企业购进,而是从商业企业购进,上述180000元将不能扣除。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四)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4、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选择(1)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2)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案例9东江卷烟厂委托佳佳烟叶加工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佳佳烟叶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售价做参考。加工的烟丝运回东江厂后,东江厂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增值税每标准箱(50000支)700元,共售出10000箱,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比例税率为30%,再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题不予涉及。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东江厂向佳佳烟叶加工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东江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30%+150-75)×10000=285万元,东江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为33%)为:(700-100-75-75-95-285)×(1-33%)=46.9(万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案例10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对外直接销售,仍以上例,如果东江厂委托佳佳烟叶加工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对于受托加工的卷烟,佳佳烟叶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售价作为参考,加工完毕运回东江厂后,东江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东江厂向佳佳烟叶加工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算如下:(100+160)÷(1-30%)×30%=111.43(万元)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东江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700-100-160-111.43)×(1-33%)=220.14(万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案例11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轻还是重呢?仍以上例,东江厂将购入的价值为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纳税筹划:应缴消费税=700×30%+150=36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60)×(1-33%)=43.55(万元)三、日常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方式以后销售税负要低。四、纳税期限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
本文标题:第4讲 消费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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