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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老师、同学汇报交流报告人:刘宏生知识产权执法•一、知识产权概述•二、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三、不正当竞争案件•四、傍名牌案件•一、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曾被称为“智力成果权”,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林肯说过:人类智慧之火要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文学产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主要国际条约:•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我国1985年参加)•2、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1967年,我国1980年参加)•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1年)•属于工商法规调整的知识产权主要有:•1、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商号)•2、商标•3、不正当竞争•二、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狭义侵权行为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9、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10、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严格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使用范围为标准而不能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标准。•2、认定两个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的参考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3、认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从音、形、义三个方面,考虑其具体使用情况确定。•4、商标侵权一般不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也不以是否构成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侵权行为,即可认定。•5、商品质量的好坏,不能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条件。而商品劣质则可加重侵权行为的危害和情节的严重性。•6、权利人的过失,不能作为商标侵权人否认侵权的条件。•7、认定侵权时,要考虑注册商标的驰名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要适当扩大。•假冒商标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认定假冒商标行为不以是否是假冒商品为要件。•2、认定假冒商标行为不以是否是假冒企业名称或地址为要件。•3、认定假冒商标行为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难度更大,在认定时要一是严格审查使用证据,二是缜密查帐,确定生产来源和商标印刷来源判断,三是权利人指认。•案件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严格案件受理审查,确定权利主体、客体;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否有历史渊源或往来;了解投诉人的目的和要求,确认是否有处罚权。•2、对待境外证据要严格审查,一般需认证或公证。•3、采取查封扣押程序要谨慎,一般应由投诉人提供担保手续。•4、既要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5、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唯一证据,间接证据须形成证据链方可作为依据;证人证言的主体必须有行为能力,小孩不算,同案•人不能作证人;当事人拒签文书,工商人•员不能证明。•6、勘察库房现场时一定要有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证人在场。•7、必须在第一次出现场时展开对帐册及出入库凭证等的检查。•8、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就其商标纠纷起诉的,又就该同一案件向工商机关投诉••的,工商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工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商标案件,人民法院又受理的,可以根据情况中止处理,待人民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再行处理。三、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假冒或仿冒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4、虚假的商品表示行为•(二)虚假宣传行为•(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四)商业诋毁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第一,分析被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是特有的;第二,分析确定“特有”的权利归属问题,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归谁特有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认定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判定原则有三: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既要进行对名称、包装、装潢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名称、包装、装潢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名称、包装、装潢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名称、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1)正确理解仿冒行为的“使用”。“使用”不但包括直接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包括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不能以是否取得外现设计专利为依据来认定特有的包装装潢。一是工商机关办案必须依据工商法律、法规;二是专利法规定专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三是有些不法之徒将他人使用在先的特有的包装、装潢申请专利,以此来对抗他人的在先使用权。因此,办案时不要涉及对方的专利权。•(3)要搜集在先使用的证据。办案中,要在调查取证时,搜集能证明该知名商品知名度和特有包装、装潢在先使用的证据,并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将认定该商品为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理由证据叙述清楚。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的特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标志等,这是从行为本身的表现而言的;二是制造市场交易中商品来源的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这是从行为的后果而言的。“引人误认”并不要求在市场交易中已经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实际后果,只要足以造成购买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仿冒行为就已构成。4、虚假的商品表示行为•虚假的商品表示行为特征:一是行为表现具有广泛性,即表现为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二是表现为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级等质量标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是虚假表示的本质表现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查处虚假的商品表示行为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使消费者和用户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发生误认误购行为。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依法应标明的内容或者依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当标明或说明的内容,未予标明或说明,引人误解的行为;二是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用户购买的行为。(二)查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引人误解,不论宣传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真与假,只要该宣传引人误解或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即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认定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的;二是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是以歧视性语言或者其他因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是已经公开或所属领域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和容易获得.•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即有关信息对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四)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征•以打击竞争对手,谋求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而不是过失。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捏造虚伪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与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真实情况不相符的事情,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也包括对事实的恶意歪曲。散布虚伪事实,是指以各种形式使他人知悉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和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后果上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四、傍名牌案件•傍名牌行为的定义: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傍名牌的依据: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工字[2007]172号)•1、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项或者《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处理。•2、对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四)项或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处理。•3、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认定处理。谢谢大家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本文标题:49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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