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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总统?1851年12月,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总统路易•拿破仑发动政变,呼吁法国人民在全民投票中支持他称帝。结果在投票的824万人中,740万人支持他,占近90%——他遂于1852年登位称“拿破仑三世皇帝”。2002年,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在全民投票中,以100%赞成票连任总统。人们还看到许多类似的投票选举。既已大权在握,为何还组织投票?一是碍于民主的呼声;二是在能操纵的情况下,用民主的形式论证既得权力的合法性——民主工具被用来防民主、反民主?王权与王法垄断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全域性:“全规则”统管了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暴力与天(神)的结合:一方面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一方面又是“奉天承运”。臣民的被动性:愿意被治,做顺民;不愿意,隐居山林?造反?天下无隐对意欲退隐,不为朝廷所用的文人,明太祖朱元璋认为,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过。”(朱元璋《大诰》)对比:开放社会的多元性、包容性。王法?宪法?近代以前人类历史上各国的成文法,基本上是统治阶级,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因此可称“王法”,对应着专制制度。在已有“王法”的社会,宪法为何产生、发展出来,并在当今世界各国被称为“根本大法”?——宪法是作为制约最高统治者、规范执政者权力而出现的,是宪政制度、民主制度的体现。宪政与宪法的起源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因苛政引起贵族、僧侣阶层的反抗,被迫签订颁布《大宪章》,它对王权作出了一定限制,规定了不得任意征税及拘捕人民等。——《大宪章》限制了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统治者的权利、自由,达成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宣示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宪政与宪法的发展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国王。1689年,新国王签署《权利法案》,进一步限制了王权,保障人民权利。英国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法律须经议会通过,国王签署——最高权力由国王与议会分享。1701年,英国国会通过《王位继承法》,其中包含了司法独立的规定。宪政与宪法的发展(续)1787年,美国制定宪法,于1789年开始生效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法国制定《人和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宪法。此后制定宪法的一些国家:1809,瑞典;1814,挪威;1815,荷兰;1831,比利时;1848,瑞士;1849,丹麦;1861,意大利;1867,奥地利;1871,德国;1889,日本。宪政与宪法的理念1、法律在统治者之上、之外,而不在于有无法律、法治。王法:以法治国、治民;Thegovernmentoftheruler,fortheruler,bytheruler。宪法:依法治国。民治。Thegovernmentofthepeople,forthepeople,bythepeople。——关键:法从何来?法从何来?“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美)托马斯·潘恩《人权论》)对比:1、汉武帝立甘泉太一祠,祠官祷告称:“天始以宝鼎神策授皇帝,朔而又朔,终而复始,皇帝敬拜见焉。”(《史记·封禅书》)2、汉光武帝刘秀在祭天祷文中宣称:“皇天上帝,后土神祗,眷顾降命,属秀黎元,为民父母。”(《后汉书·祭祀志》)宪政与宪法的理念(续)2、赋予和限定政府权力。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人生而平等,他们有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为保障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主权在民宪政与宪法的理念(续)3、约定了和平的政权产生、权力转移的规则,避免暴力的成王败寇。不再是某家某派“打天下、坐天下”——真正的“天下为公”,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而不是被某家某派所垄断:某届政府及相关党派是政治舞台上的过客,而人民、国家长存。暴力夺取、维系政权——数拳头;全民选举更替执政权——数人头。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与要素宪政与宪法;基本人权,自下而上的“社会-政府”的组织架构,而非自上而下的“官-民”架构;立法与司法独立于行政权力,三权分立与制衡;军队国家化(而非政党化、行政化);传媒社会化(而非政党化、行政化)。现代化进程经济:工业化。思想文化:理性化,去神秘化(“除魅”)、世俗化。伦理:从身份到契约。政治:民主化,从王国、帝国到共和。从独裁、专政到宪政。法律:从王法到宪法。中国宪政与宪法史1906年,清廷“预备立宪”;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但未及施行即清亡。《钦定宪法大纲》原文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续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续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附:臣民权利义务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变法”的影响清末“新政”,很重要的一方面是法制改革,还制定了其它一些法律,如大清新刑律、新民律等。尽管未能有效实行,但和中国传统法律相比,至少在理念上有了许多根本性的转变:中国法制的现代转变礼法合体——礼法分野。君权至上——君民共主——民主。君治、官治(人治)——法治。义务本位——权利观念。行政司法不分——司法独立。以刑为主——诸法并重。孙中山的设想军政——武力统一全国。训政——以党治国,教育人民具有民主素质。宪政——最终目标,实现民主。民国时期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1912年3月12日)《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曹锟,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宪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第一部正式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至今,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国家的现代化政权的获得:从“数拳头”到“数人头”。政府:从统治、“牧民”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国民:从被治到自治?——陶行知:一国之中,人民情愿被治尚可苟安,能够自治就可太平。最危险的是既不愿被治又不能自治。我国宪法宪政问题宪法之上的力量;法外治策的广泛施行;(如收容审查制度、劳教制度、“双规”)选举:形式与实质;身份制度与国民待遇。我国当代法律体系宪法:根本大法?实体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刑法等。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
本文标题:第八讲 宪政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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