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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送审稿)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编制日期:二OO八年十二月1合同编号: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监制使用说明一、《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使用说明、合同正文、附件,使用说明、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经双方盖章方为有效。二、本合同出让的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按宗地签订。三、本合同涉及名词释义如下:1.宗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行为。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互换和赠与。四、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的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2五、合同第十二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由甲方和乙方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六、本合同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编号。1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以下称甲方)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受让人:(以下称乙方)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受让人:(以下称乙方)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受让人:(以下称乙方)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传真:邮政编码: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约依据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权利范围)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第三条(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维护)乙方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土地交付与出让价款第四条(宗地状况)本宗地编号,本宗地面积为大写亿仟佰3拾万仟佰拾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宗地坐落于区街道社区;本宗地的平面界址为;本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一。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本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二。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宗地用途)本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宗地性质)本宗地的性质为。第七条(交付条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付时本宗地达到以下第款规定的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乙方承诺,充分认识并接受本宗地的现状,本宗地交付后存在的地质灾害或隐患,由乙方负责治理,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4本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签订后,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本宗地。第九条(出让价款)本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第十条(定金条款)本宗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乙方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转作本合同定金。定金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20%,超过部分抵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本合同定金作为乙方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担保,定金可抵作最后一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约定方式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二)分期计息付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5佰拾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四期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第十二条(办理登记手续)乙方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证。第三章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三条(用地指标控制)6乙方在本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三)。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住宅用地开发要求)本宗地内开发的住房项目,商品房面积不低于平方米,且不超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95%以上;非商品房面积不低于平方米,且不超过平方米。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工矿仓储及其他产业用地开发要求)乙方利用本宗地开发工业、仓储及其他产业项目的,项目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批准用地面积的7%。乙方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开工与竣工)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约定的时间开工与竣工:7(一)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在年月日之前竣工。(二)按照国家与深圳市有关规定属于可以分期开发的大型建设项目的:1.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一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2.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二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3.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三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4.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动土开发第四期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附属工程)乙方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所列附属工程,保证在年月日前竣工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同时验收;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附属工程应当与第一期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验收。乙方同意附属工程在年月日前移交政府,产权归政8府所有。乙方同意市政工程可在本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并同意不要求任何补偿和赔偿。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敷设的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地,并同意不要求任何补偿和赔偿。第十八条(相关义务的承担)本合同签订后,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由乙方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和深圳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另行签订协议书。乙方在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之前,应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前述设施的计划。第十九条(约定注意事项)乙方同意在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则:(一)建筑物品、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侵占、不破坏本宗地以外土地和设施;(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本宗地和周围宗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工作;(三)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9(四)不得破坏周围环境,确保本宗地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排泄物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五)不得损坏城市市政设施;(六)不开辟、不铲除、不挖掘毗邻宗地。乙方违反上述规则造成第三人损失或城市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出让宗地未全部利用的处理方案)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部分宗地利用不充分且分割后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乙方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90日内向甲方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宗地申请。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甲方收回部分宗地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退还乙方相应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变更)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条件使用本宗地。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利用条件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且取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与乙方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相应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政府规划调整权)政府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10规划调整后,本宗地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受影响,但在出让期限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翻建、重建活动和经申请准予续期后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调整后的规划执行。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权利)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的,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可以依法将本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第二十四条(限制与禁止流转情形)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本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关于土地用途的约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本合同和房地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减已经11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本合同和房地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本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第种方式执行:(一)整体转让;(二)分割转让;(三)不可转让。首次转让的条件与次受让人的资格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房地合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五章期限届满与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申请并准予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在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并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建设用12地使用人应在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并提交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用以经营的产业被列为禁止或者限制发展产业的,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
本文标题:《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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