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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知识产权法学教材知识产权法学教程第四版王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基本参考书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学》中国百科大学出版社。5.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6.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7.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8.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学者精英知识产权法学者精英---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者精英—刘春田相关网站知识产权法课程内容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其他知识产权制度走出认识误区误区一: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经验应对知识产权问题误区二:在没有搞清知识产权法特定规则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批判误区三:将知识产权法中特定的术语等同于日常含义误区一: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经验应对知识产权问题案例分析:词曲作者A创作了一首歌曲,歌星B经过A的许可在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唱片公司C经过A、B的许可将演唱会录制下来制成CD出版,夜总会D购得正版CD但未经ABC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请问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请问侵犯了何者的什么权利?误区二:在没有搞清知识产权法特定规则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批判2005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事件误区三:将知识产权法中特定的术语等同于日常含义二次侵权(间接侵权)明知是盗版书购买和阅读的行为第一章总论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掌握知识产权之私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律.内容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性质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由来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过来的。有的译为“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台湾地区不少学者使用“智慧财产权”。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使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的术语,我国目前有两种学说。其一:认为知识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法国的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为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持这种观点的著作有《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黄勤南著)等。其二:认为知识产权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持这种观点的著作有《知识产权法》(司法部统编教材,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不同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都会有所不同。纵观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两种表达方法。列举主义(范围说或列举说)概括主义(概括说)(一)列举主义这是一种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或划分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一些国家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该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规定的范围是:1、著作权或版权2、邻接权3、专利权4、发现权5、外观设计权6、商业标志权7、反不正当竞争权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思考:为什么又把反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竞争利益经济法竞争利益智力成果著作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原产地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朴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权)列举主义的优缺点“列举主义”的方法,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繁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二)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反映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论著或教科书中。王迁: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概括主义的评价“概括主义”的方法高度抽象,表述简要,但问题关键在于,概括须正确恰当,且具有最大包容性。三、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特征(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二)专有性(三)地域性(四)时间性(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状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物质载体所承载的非物质成果一本书中有两种客体。物质载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所有权物权人1享有客体物质载体所有权物权人2享有客体物质载体所有权物权人3享有客体客体享有(1)获得了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2)转让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知识产权,反过来,转让知识产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所有权;(3)侵犯了所有权不等于侵犯了知识产权,反过来,也一样。典型的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有何不同之处呢?1993年10月,著名生物学家牛满江经他人介绍与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相识。同年10月28日,牛满江为中菌公司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一幅内容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另一幅内容为“自航灵芝孢籽粉,生命科学之光”。牛满江将上述两幅题词交给了中菌公司。1994年三四月间,中菌公司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简称金城厂)经营部制作了印有牛满江题词手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只,每只包装袋装“自航灵丹”(即灵芝孢籽粉)2克销售。牛满江于1995年4月28日以中菌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被告辩称,牛满江的题词是其主动赠予的,其内容是直接对灵芝孢籽粉的赞誉,在灵芝孢籽粉商品包装上使用此题词,只是再现对产品赞誉本身这一客观事实。牛满江未规定在灵芝孢籽粉的包装上不能使用其题词,故这种使用不应视为侵犯著作权。思考:中菌公司取得了牛满江题词的是物权还是著作权?法院认为:牛满江为中菌公司产品的题词为书法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牛满江虽然将该作品的原件交给了中菌公司,但并未将该作品的著作权一同转让。中菌公司取得了牛满江题词原件的物权,但没有取得著作权。中菌公司未经牛满江许可,擅自使用牛满江的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牛满江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被告虽然获得了原告书法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但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因而也就无权对该作品进行复制。这个案件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与有体财产不同的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物质性的有体财产的控制和利用,而是对借助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无体的信息的控制。(二)专有性思考:知识产权为何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的区别?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专有性的来源不同其次,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最后,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例如,一位中国学者在中国拥有的手表,带到英国后不会被当然的视为人人可以取得并使用的公共财产。而1992年10月之前,同一位学者在中国出版的著作,拿到英国则可以成为人人可以翻译出版、并没有义务取得该学者许可的公共财产。该学者在中国本来已享有的版权,在英国当然地进入了公有领域。1992年10月14日,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这个公约于15日起在中国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全面进入与世界同步水平。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是缔约方的国民,无论作品是否发表,不论在哪里发表,都受公约成员国或缔约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加入的另一个世界版权保护组织——世界版权公约将于1992年10月30日生效。地域性的削弱第二,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有些国家通过签订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条约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到了扩展。《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班吉协定》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种独特的地域性特点,使得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地域取得和行使1.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分地域取得指同一智力成果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应从二方面理解:第一,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受到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并未给予一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所有缔约国的普遍效力,而只是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权利人要想在他国得到保护,必须到该国申请,经该国批准后才能享有该国法律所给予的保护。思考: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商标法规定气味可以被注册为商标,那么在澳大利亚注册的气味商标在我国能不能获得注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第二,不需经批准授权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各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虽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但每个国家都是按照本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提供保护的。一件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以及保护方法和保护期,都要依各成员国自己的法律决定。如拉什迪的《撒旦的诗篇》在英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阿拉伯国家则为禁书,伊朗穆斯林宗教领袖霍梅尼甚至颁发宗教敕令,判处作者死刑。2.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既然同一项智力成果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甲(发明创造)中国美国新西兰许可丙使用转让给乙自己使用讨论:如何看待我国驰名商标遭抢注的现象?(四)时间性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内涵?知识产权为何有时间限制的规定?知识产权时间性具体表现?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点表明,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所有权的“永续性”形成鲜明对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主要是对著作财产权而言的,即著作权人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关于著作人身权,即作者独享的非财产权利,有的国家规定为无限期永远存在(如法国),有的国家则规定其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如德国)。我国公民的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
本文标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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