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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民主……是一种迷人的政府形式,变化多端、杂乱无章,给同等者和不同等者都分配以某种形式的平等。——(柏拉图《理想国》,约公元前390年)第一讲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一、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当代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特点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是宪法政治。宪政,英文Constitutionalism,有的学者也将其译为立宪主义。“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毛泽东(1940)《新民主主义宪政》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2、宪政则是宪法的实施。宪政是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根本准则的一种政治体制,是政治的法治化。【日】阿部照哉:“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韩】权宁星:“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力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张友渔:“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宪政是对民主社会中法治的一种制约,是少数人抗衡“多数人暴政”的工具。在民主国家里,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可能的危险是产生“多数人的暴政”。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正是主要立宪目的。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民主制相信人民的选择,注重决策者的产生程序,宪政主义更关心决策的实质内容的合法性。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民主宪政的直接目标——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民主宪政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宪政主义是为了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职权而设计的一整套复杂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要达到这一切,并非简单地列出一系列权利就行,而要构建政府无法侵犯这些权利的制度。这必须包括无数个拥有权力的团体。——扎卡里亚《非自由民主政体的崛起》美国《外交》杂志1997年第6期民主宪政应具备的要素[美]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一)政府依据宪法进行国家管理,政府不能行使宪法以外的权力。(二)分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避免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垄断国家权力。(三)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政府,要求政府权力最终要向人民负责。(四)宪法监督或司法审查,即有特定的机制和程序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五)司法独立,确保依法治国,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六)严格控制警察权力,避免专断的警察权力破坏了民主体制,侵害公民权利。(七)保证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避免军事政变或军队介入政治纠纷而从根本上瓦解民主宪政体制。(八)宪法列明公民权利,政府应尊重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九)为保证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十)在外部入侵、国内叛乱等紧急状态时有必要对部分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但应保证国家不能因此脱离民主宪政的轨道。(十一)有修改宪法或进行宪法变迁的途径,以使宪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宪法与宪政的人性基础——人的自私性和权力欲望的无限性[英]哲学家伯特兰·亚瑟·威廉·罗素(1872年——1970年)《权力论》(1938):“我所注重的是证明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是权力,它的涵义与物理学的基本概念是能量相同。和能量一样,权力具有多种形式,如财富、军队、行政机关、舆论控制。……权力和能量一样,必须视为是能够不断地从一种权力形式转化为另一种权力形式,因此探索这些变化的法则,应当成为社会科学的任务。”“只有认识到权力的嗜好是社会事务中重要活动的起因,历史,无论是古代的或现代的,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英]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宪法就是这样一个法律,它不信任任何一个人或政治组织,而认为每个人,每个政治组织都有其自私的目的,它拒绝将任何绝对权力授予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它的全部精髓就在于分割权力,防止专制权力的产生,这样,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一、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雅典直接民主制(二)现代民主:代议制+有限政府近代西方国家宪政制度产生的条件:–第一,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第三,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第四,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经济是催生宪政国家的酵母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自发产生平等观念。西欧自中世纪以来,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就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商品价值是否等价,更取决于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一切等级、特权以及维护这种等级特权的社会制度都与商品经济难以相容。自由竞争要求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这一点只有当所有的劳动产品,甚至劳动力都能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平等自由交换时才能做到。因此,商品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市民社会的形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必将提出防止政府侵权的迫切要求,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必将加速市民社会的形成并导致真正的代议制度和责任政府的出现,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对宪法的产生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英、美、法等国近代意义的宪法都直接产生于各具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革命只能推翻专制政权,并不能建立民主宪政。实现民主宪政的先决条件:政治均势与基本共识的存在。西欧强大的教会权力和封建领主势力队王权的制衡:–基督教除了其教义对宪政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外,还造就了这样一种社会政治结构,即强大的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抗衡。–西欧王权相对软弱,封建领主势力强大。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均势政治:–三权分立使得最高国家机关之间构成均势;–私有制使得国家财产权与市民社会的财产权之间构成均势;–新闻自由使得政府的信息资源与人民的信息资源构成均势;–多党制或两党制使得基本的政治力量之间构成均势。要进行妥协并建立政治均势,必须有基本共识的存在,即这些政治派别或党派必须信奉民主宪政制度。(1)英国:代议制民主政体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近代西方国家最先出现的宪法就是英国宪法。宪法的产生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途径来实现的。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第一,妥协性。第二,不成文性。创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内阁制。英国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法律: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98年《人权法》。除了宪法性法律之外,在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还逐步形成了许多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这些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在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得到确认并延续下来,因而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美国:自由民主政体美国宪法是美国独立战争的产物,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马克思将其称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76年1月,新罕布什尔州率先制定了州宪法。《邦联条例》于1781年3月1日正式生效。成为北美邦联的根本法。1787年制定并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它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七条组成,包括联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州际关系、宪法修改、最高法律、宪法批准等项内容。1791年12月15日批准了10条宪法修正案。迄今共批准颁布了27条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一次创造了不同于英国的民主共和制、总统制,并创建了联邦制、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权组织体系、成文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对军队的文职控制等等一些重要的宪法制度和原则。(3)法国:半议会半总统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1789年,制宪会议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1791年9月14日正式批准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总序。法国国家权力机构的建立经历了比较曲折的历史过程。大革命以后政体几经变化,资产阶级曾两次建立了共和制,但是皆寿命短暂。在政治动荡中直到1870年废除帝制,恢复共和制。1875年制定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逐步确立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实行议会共和制政体。在多党制的政治格局下,这种政府组织结构表现出极不稳定的特点,政府软弱无力、政府更迭频繁。1958年,戴高乐被授权组织政府。加强总统权力,总统由选民选出,超越各党派利益而成为国家权力中心;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和组织政府,使行政权和立法权分开。议会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政府。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关系,并加强了政府的权力。在此后几十年的政治实践中,法国政局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局面。法国政体变迁1789-1791立宪会议(君主立宪制),因大革命而结束1792-1799公民大会和五人执政内阁(第一共和国),因政变而结束1799-1804执政府(拿破仑专政)1804-1815第一帝国(拿破仑专政)1815-1830波旁王朝复辟,因革命而结束1830-1848七月王朝,因革命而结束1848-1852第二共和国,路易·拿破仑1852-1870第二帝国(拿破仑三世),因军事失败而结束1870-1940第三共和国,因军事失败而结束1940-1944贝当元帅的维希政权(轴心国傀儡)1946-1958第四共和国,因军队起义的威胁而结束1959第五共和国(戴高乐共和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即法国的现行宪法,经过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1976年、1992年、1993年、1995年、1996年、2000年等多次修改而沿用至今。19世纪欧洲立宪运动自法国大革命后,欧洲各国陆续发生立宪运动。1800-1880年间修订的宪法总计不下300多件。欧洲各国除沙俄外,几乎都有宪法,英国宪法(内容)、美国宪法(形式)成了各国效仿的榜样。一战后现代宪法的产生:1918年苏俄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二战后的社会民主宪法:由于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民主运动空前高涨,产生了一批新宪法:如1946年法国宪法、1946日本宪法、1948意大利宪法、1949波恩宪法等。苏俄宪法1918年7月10日,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24年,苏联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根本法(宪法)》。1936年,苏联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也称斯大林宪法,共施行了41年。它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也是苏联最后一部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一战德国军事失败后制定的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近代宪法相比,《魏玛宪法》的变化主要为:⑴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⑵议会权力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⑶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已受到否定;⑷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等等。总之,《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发展的共同倾向和一般趋势⑴行政权力日趋加强,议会权力则逐渐被削弱,中央集权的趋势
本文标题:第一讲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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