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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实务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学习提要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及运作的基本规则,让学生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并能应用相关法律知识指导实践。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下列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需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1.设立申请登记。2.登记备案。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方面发生的变更。独资企业应当在做出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是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所有人所有。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继承或转让。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有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管理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3、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二)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四)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是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继承或转让。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案例原告青州市东夏镇大尹村民委员会。被告田洪聚。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与被告投资的个人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我村委的房屋及土地,年租赁费7388元,定于每年的1月1日付清,租赁期限为三年。后被告只付租金9488元,尚欠12716元,在起诉前被告已付清租金,但被告已严重违约。为此,原告于2002年11月12日诉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在开庭时答辩称其未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查明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使用租赁财产的是青州市巨丰化工机械配件厂,该厂是由田洪聚投资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法院认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个人行为和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应当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上述两种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亦应有所区别,对前者而言,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个人在企业中作为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是个人独资企业。判决故本案中,在双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和被告投资的企业的前提下,原告仅因被告的职务行为而将被告个人作为诉讼主体,显属主体不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驳回原告青州市东夏镇大尹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管理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3、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二)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四)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独资企业的清算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1.清算人的产生。2.通知与公告程序。3.清产偿债程序。三、解散与清算的后果1、投资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本文标题:经济法实务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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