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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期间: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②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③3年:环境保护,海上油污④特殊:铁路货物运输:180天;涉外经济纠纷:4年;⑤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①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经营活动不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自然人;禁止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从事经营性事务的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为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自然人(同类营业的公司的董事、高管、合伙企业合伙人、劳动合同竞业竞争的其他自然人)③自然人仅限于一个人;3、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合伙企业的概念:两个以上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征:①普通合伙人组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②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承担赔偿责任。5、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人、钱、合伙协议)①2个以上合伙人(无上限);②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名称和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③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无法定认缴资本)④有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经营的企业。特征:契约式经营(合作企业合同既是合营企业成立的基础,也是合作各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依据)分为法人型和非法人型。7、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特点:①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②后果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针对股东,否认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④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抗辩权等也可以由股东行使。8、公司的种类①依股东责任的不同: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②依信用标准不同: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地位声望作为公司信用基础,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以资本结合为信用基础,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如两合公司)③据公司的组织管辖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④依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9、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权力机构,11项职权p122股东会的召开: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公司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的召集:设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议的形成:由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钱)的股东通过;②董事会:执行机构,3-13人,若有国有资产注入,一定要有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3年,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11项职权(制订……重要方案,股东会为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③经理:执行机关;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8项职权p124,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④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职权(7项,监督权、建议权、其他)p12410、一人公司①概念与特征: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的唯一性,责任的有限性(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两权一般不分离(经营权与所有权)②设立条件:股东(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且该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财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时无限连带责任)③机构:可以三会全无,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①召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内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同有限);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其他②决议的形成:一股一票,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须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一般情况:直接投票制,股东每人表决一次;选举董事,监事:累计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①禁止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罪犯(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渝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渝五年);经营能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渝三年);胆大违法(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②处理: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内解除其职务。13、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界限是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①明确了企业破产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四条标准:必须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没有身份例外,只要经审查达到了法定破产界限,应无例外宣告破产,债务人身份不能成为影响破产立案的因素。②明确了企业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能性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14、合同订立的过程之要约①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要约是特定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标的与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内容确定)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有了解要约的可能性即算到达)②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如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可视为要约)③要约的生效时间。口头要约:相对人了解要约时;书面形式:到达要约人时;数据电文: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起,未指定系统则进入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④要约的法律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也称要约的实质的效力。要约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⑤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⑥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⑦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即发出一个新要约。15、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概念:合同订立时,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2)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误解)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合同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撤销的原则:①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如诈骗胁迫中的受害人;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即诉讼或仲裁;③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④变更优先于撤销。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则从合同开始之日即丧失法律效力(自始不具有)16、合同的担保之抵押(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2)抵押物(财产抵押后,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动产抵押:随合同成立,书面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书面抵押合同+登记(公示)可抵押(抵押人所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不可抵押(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依法不得抵押……)(3)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书面形式,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抵押的效力P223(5)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7、合同的担保之质押(1)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转移占有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孶息。(2)权利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写上“质押背书”)、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18、违约责任p233实际违约行为与预期违约行为(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与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本违约行为与非根本违约行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可通过提存方式消灭债务)损害事实(财产上的损害,非精神上)19、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同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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