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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生命与生殖伦理第一节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第二节生殖技术伦理第三节计划生育伦理第一节关于人生命起始的争论生命的定义与标准关于生命起始的争论人的尊严、生命神圣与生命价值生命诞生写真集大约有3亿精子可能会进入阴道经过种种障碍的精子终于与卵子相遇精子用尾部拍打驱动进入卵子母亲子宫内28周大的胎儿。7个月大的胎儿在母亲的子宫里是如此的安祥和宁静,真是个小小的睡美人。你们看到我的小脚丫了嘛?给我的小脸也来一张特写吧。胎儿在子宫的睡姿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争论的焦点:•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人?•胎儿到底从何时开始才能算作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在伦理学上如何证明受精卵与发育到某一阶段的胎儿的区别?关于人的生命起始的争论精子和卵子结合的瞬间心脏开始搏动胎儿达到可存活期出生生物学中人的生命伦理学中人格生命一生命的定义与标准(一)人的生物学生命1.生理学定义:把生命定义为具有进食、代谢、排泄、呼吸、运动、生长、生殖和反应性等功能的系统。2.新陈代谢定义:生命系统具有与外界经常交换物质能量但不改变其自身性质。3.生物化学定义:生命系统包含储藏遗传信息的核酸和调节代谢的酶蛋白。4.遗传学定义:通过基因复制、突变和自然选择而进化的系统。5.热力学定义:生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不断增加其秩序。(二)人的人格生命•具有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创造能力的个人活动的存在,也即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具有感觉、思维、情感和意志等机能并能自身同一的处于活动过程中的主体、自我。•人的人格生命强调的是自我意识的能力。一生命的定义与标准蛋白质与核酸之人的生命-自在与物质的(物之理与化之理);肉身之人的生命-自然与生态的(生物之理与生化之理);精神之人的生命-思想、欲念与人性的(心之理与性之理);社会之人的生命-经济、关系与劳作的(伦之理与法之理灵性之人的生命-觉悟的与宗教的(神哲之理与神灵之理)。伦理学意义上的人!道德意识起源:内心的起源:主体内心良知有关的道德意识——个体伦理外在的起源:普遍政治法则相关的社会伦理意识——社会伦理超越的起源:外在神性有关的绝对义务意识——宗教伦理2006年11月12日,出生不到3天的“美人鱼”男婴住进了湖南省儿童医院。经诊断,他患的是世界上极其罕见的“美人鱼综合征”。针对小患者体内多个器官显现出先天性畸形,肾脏和泌尿系统缺失的状况,湖南省儿童医院为其进行了腹膜透析和肠道高位造瘘,以恢复他的废物排泄功能和胃肠功能。湖南省儿童医院急救中心主任祝益民教授介绍,对于“美人鱼综合征”这种罕见的复杂畸形病例,患儿几乎均在宫内或出生后30分钟内死亡。这名男婴能在医院内存活28天,已经创造了医学奇迹。同学们,你们是怎样看待“美人鱼”男婴的伦理问题的?请说说你的观点。生命质量论书本P144页第二节生殖技术伦理1、生殖技术与生殖革命生殖技术(reproductiontechnology)是指用现代生物学知识、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最基本的生殖技术有三种: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和无性繁殖。1、概念: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授精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方法。这一技术主要用来解决丈夫不育症可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1890年,美国医生R。L。Dulemson将人工授精应用于临床,但至20世纪60年代才普遍开展起来,而精子库的建立为供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从而促进了人工授精的发展。二、人工授精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在21世纪,不孕不育将成为仅次于肿瘤和心脑血管病的第三大疾病。不孕症的发生率约占生育年龄妇女的8%~17%,平均为10%左右。在美国,每7对夫妇中就有一对有受孕困难。有的资料显示,不孕症在国外的发生率约为15%~20%,我国的发病率为5%左右。随着医学科学的进展,不孕夫妇的怀孕率可达30%~50%以上。不孕症的原因有1/3在于男方,2/3在于女方;另有统计男方原因引起的不孕占40%,女方原因引起的不孕占40%,由男女双方原因所致的不孕占10%,双方均未查出病因者约为10%。人类的繁衍一直被自然生殖所垄断,自然生殖被看成是天经地义、不可取代的。然而,神奇的医学力量,却使这类“天方夜谭”的故事一个个变成或正将变成现实。今天,现代生殖技术已经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连续过程,超越了这一自然的垄断方式。这无疑是生殖医学领域的一场革命,不仅是技术上的,更是观念上的、伦理上的革命。从理论上讲,利用冷冻精子及卵子技术,人们可以在死后很多个世纪再“生育”后代。维京勇士的传说前苏联还未解体时,曾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苏联的一位女科学家接受了已经死去1000年的维京勇士体内残存的存活精子授孕,将产下一名男婴。那段时间,苏联科学家正热切地等待着一名婴儿的出世,要知道这可不是一般的婴儿,因为他的父亲是在公元900多年战死于西伯利亚的维京战士,他的母亲则是基辅的一位女科学家。这个正在孕育的胚胎已7个月,检测表明是一个男婴。基辅大学基因学家戈格迪斯说,他们在冰天雪地的西伯利亚北部发现不少古代维京男子的尸体,由于该处天气一向严寒,所以这些尸体都保存得很好,而他们的精子仍有生命。俄罗斯人带有维京人的血统,这个发现对俄国人比较重要,戈格迪斯表示,将来这个男婴的基因特性将与其父十分接近。到时科学家便可研究维京人普遍具有的异常基因结构。研究人员进行的这次人工受孕非常顺利,检验证实这个胚胎非常活跃,预期几个月后便会诞生一个健康的男婴。戈格迪斯认为,这个男婴日后会和普通的苏联小孩一起长大,获得应有的权利,不会受到歧视。商业性精子库现在商业性精子库已在不少国家建立起来,法国就有20多个人工精子库。世界上最大的商业性精子库是美国纽约的伊丹特精子库,存有3万多个标本。美国加州的埃斯孔迪多开设了一个诺贝尔(Nobel)精子库,提供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供给的精子。1984年《美国新闻周刊》报道了世界上第一位“诺贝尔男婴”健康成长的情况。198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位妇女用诺贝尔精子库的精子生了第一位诺氏女孩。卫生部2003年4月2日公布了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单位。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中国福利会和平妇幼保健院、广东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原深圳市中心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兰州医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新单位是:广东计划生育专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卫生部重申,中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严禁私自采精、采卵。凡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工精子库的建立,开辟了人工生殖的更大可能性,扩大了人工授精应用的范围和意义,而且还提高了人工授精的成功率。这享技术的开展使人工授精不仅可以解决男子不育症,而且在一定范围内积极地推动了优生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2、人工精子库建立的意义(1)提供大量人类精子,作为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备用,以治疗不育症患者。(2)提供“生育保险”。如:事先把精液保存起来,以备后用。如在丈夫将行绝育术、去前方打仗,从事极危险工作等。或子女不幸夭折等特殊情况下。法国马赛一女子,其丈夫1984年死与癌症,死前已把精子保存于精子库中,她要求用丈夫的精子使她受孕,因为她丈夫生前希望有个儿子,将来能成为钢琴家。(3)推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工作。如为接触放射线人员及需要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未育病人提供“优生保险”。现在,国外有些男子在婚前就做了绝育手术,但在绝育之前就把精子存在精子库中,直到夫妻都认为应该有孩子的时候,便从精子库中取出自己早已存入的精子,供妻受孕。3、人工授精的伦理问题人工授精作为一项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在具有浓厚传统观念的中国社会应用,不可避免地会遭到形形色色的道德问题。一方面这项技术将给不育夫妇带来福音,另一方面也会面对一些观念上的抵触。夫精人工授精一般很少引起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争论和异议,但对非配偶的供体人工授精道德是非却看法不一。调查显示:在259名各类人员中能接受夫精人工授精的有220名,占84.94%;能接受非配偶的供体人工授精的只有62人,占23.93%,而有66.03的人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供体人工授精破坏了家庭的血缘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争论:(1)人工授精是否破坏了婚姻与家庭关系?拉姆西(Ramsey)等人认为:人工授精把生儿育女变成了配种,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一个生物学的实验室,从而破坏婚姻关系,是有悖人道的。尤其是非配偶人工授精所用的是第三者的精子,这与通奸致孕实际上没有什么不同。弗莱切(Fletcher)认为:婚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性的垄断,而是彼此间的爱情和对儿女的照料。对于许多无子女的夫妇,人工授精是促进爱情的行动。牢固婚姻的真正基础是夫妻间的爱情、忠贞、理解,而不仅仅是性的结合,不仅仅是生儿育女。人工授精在伦理和法律上是否接受的重要根据就是看它是否促进夫妻之间真挚爱情的巩固和发展,是否促进家庭的幸福以及对他人或社会有无损害。如果人工授精是在夫妇双方知情同意条件下进行的,而且严格遵守规定的保密范围,那么,这种人工授精就是符合伦理的,无疑会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的进步。1982年,我国湖南医科大学冷冻精液人工授精试验成功的消息传出后,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收到要求人工授精的来信2000多封,这些信都是夫妻共同写的,这不难说明人工授精对促进家庭婚姻幸福、解除不育症夫妇忧虑的现实意义。(2)谁应该是孩子的父亲讨论:孩子可有两个父亲,一个是遗传父亲,也称生物学父亲、一个是养育父亲,也称社会学父亲。这两个父亲中,谁是真正的父亲?在养育父母和遗传父母中哪一个是对孩子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父亲?这是人工授精所面对的最为突出的道德问题。传统观念强调亲子间的遗传关系,现在,多数国家和学者(包括我国在内)主张遵循抚养—教育的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养育父母为真正的母亲,因为养育比遗传物质更为重要,同时这也利于家庭稳定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3)非在婚姻妇女(未婚、同性恋、离婚的女子及寡妇)能否进行人工授精?对此各国的伦理观和法律不大一致。多数国家和学者主张限制或禁止,因为这对后代的健康和成长不利(至少没有爸爸)。如:挪威、瑞典、法国等都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妇女既有选择结婚或不结婚或同性恋家庭的自由,也应有选择自由生育的权利,故而主张允许或不干涉使用供体人工授精。如英国允许单身妇女实施;美国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同性恋能否实施,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不可能实施;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他们愿意负起养育子女的责任,医生应该答应为其实施人工授精的请求。我国大陆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4)是否将人工授精的实情告诉孩子?人工授精孩子成年后有无寻找“生物学父亲”的权利?孩子知道后心理会发生什么样变化?对这一问题目前一般强调保密原则,主张对夫妇之外的一切人保密。但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主张孩子有了解遗传父母的权利,如英国允许了解不提供姓名的供精者的某些情况,瑞典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儿18岁时应向他宣布与他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或母亲的姓名”,澳大利亚允许孩子成人后查阅遗传父母的情况,这样就潜藏着孩子和养育父母关系破裂的危险。(5)能否避免或防止后代中的血缘结婚?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广泛开展,接受同一供精者精子出生的供体人工授精后代有彼此结婚并生育孩子的可能,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法律上不允许而现已限制的同父异母的近亲婚配。对这一与优生冲突而又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何作科学的预测和加以避免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6)能否把精子作为商品买卖、能否给供精者报酬?是否会造成对人性的亵渎、对人权的侵犯?3、人工授精的伦理原则人工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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