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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方案一、企业概况(一)基本情况**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1月06日,纳税人识别号:620402756562265,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1-11号,联系电话:**,核算方式:独立核算,国标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适用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实际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研究、试制、生产;化工原料的经销。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区国家税务局,在国税部门登记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纳税申报情况2010年实现销售额18371124.77元,本期计提销项税额3123091.23元,同期取得进项税额1129714.48元,实际抵扣1129714.48元,应纳已纳税额1993376.75元。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8371124.77元,营业成本10322172.75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23294.52元,期间费用:销售费用167714.00元,管理费用4951219.03元,财务费用95021.03元,本期营业利润2611703.44元,营业外收入4484.62元,营业外支出50100.00元,本期利润总额为2566088.06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625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642338.06元,应纳税所得额2642338.06元,应纳已纳税额660584.52元。2011年实现销售额21961907.78元,本期计提销项税额3733524.22元,同期取得进项税额1991286.26元,实际抵扣1991286.26元,应纳已纳税额1742237.96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21961907.78元,营业成本14782928.47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09068.56元,期间费用:销售费用169311.40元,管理费用3925820.33元,财务费用274122.52元,本期营业利润2600656.50元,营业外支出200.00元,本期利润总额为2600456.5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7698.4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678154.97元,应纳税所得额2678154.97元,应纳已纳税额669538.74元。2012年实现销售额15810020.53元,本期计提销项税额2687703.47元,同期取得进项税额991061.91元,实际抵扣991061.91元,应纳税额减征额407.00元,应纳已纳税额1696234.56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5810020.53元,营业成本12033890.2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20510.50元,期间费用:销售费用106489.95元,管理费用2921204.53元,财务费用299713.97元,本期营业利润228211.38元,营业外收入407.00元,营业外支出265222.91元,本期利润总额为-36604.53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87357.06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07.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50345.53元,应纳税所得额350345.53元,应纳已纳税额87586.38元,2013年实现销售额12458461.55元,本期计提销项税额2117938.45元,同期取得进项税额673572.38元,实际抵扣1444366.07元,应纳税额减征额407.00元,应纳已纳税额1443959.07元。二、生产工艺流程镍催化剂的生产流程:(1)以电镍、氢氧化钾、碳铵为原料,按一定料比进行负载反应生成料液。(2)将料液脱水干燥得到干品。(3)将干品焙烧、通氢得到具有化学活性的产品。电镍+氢氧化钾+碳铵→镍催化剂三、以前年度检查问题及处理按照**《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要求,检查人员于2009年06月19日起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01月01日至2009年05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如下问题:(一)、2004年-2008年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明细如下:1.2004年9月9#凭证反映,购进传真机1台,单价:8376.07元,税额1423.93元。2.2004年12月9#凭证反映,购进蒸汽机1台,单价:12688.89元,税额2157.11元。购进离心机2台,金额:36752.14元,税额6247.86元。以上业务按照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9828.9元。(二)该企业2004年-2008年购进各种钢材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明细如下:1.该企业2005年6月领料单反映:用于在建工程领用花纹板4.545吨,金额16509.62元,税额2806.64元。2.该企业2005年6月领料单反映:用于在建工程领用不锈钢焊条40公斤,金额1538.46元,税额261.54元。3.该企业2005年6月领料单反映:用于在建工程领用法兰14片,金额3529.82元,税额600.07元。4.该企业2005年9月51#凭证反映:购进彩钢板371.958平方米,金额19710.61元,税额3350.80元,焊管及各种钢材金额6453.63元,税额1097.12元。以上4笔业务合计金额47742.18元,应转出进项税额8116.17元。(三)、该企业2004年-2008年多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明细如下:1.该企业2004年2月2#和3月36#凭证反映,列入管理费用的开办费金额20005.6元,不应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应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列支,当年应列支2667.41元,应调增17338.19元。2.该企业2005年7月17#凭证反映,应由个人支付的消费性支出列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金额:876元.2005年工会经费年末余额21648.19元,应调增22524.19元。3.该企业2005年7月16凭证反映,取得1张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列支,金额:1638元。以上业务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7338.19元,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4162.19元。三、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流程涉税事项及账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该企业镍催化剂包装材料主要从私营公司、个体经营者等处购入,审核在外购业务中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抵扣凭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抵扣。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或铁桶、纸筒、塑料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应付账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法律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2、该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料电镍、氢氧化钾、碳铵分别从甘肃金宇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化学试剂厂销售分部购入,辅助材料氮气、氢气、蒸汽、电力、水分别从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购入,审核在外购业务中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抵扣凭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抵扣。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电镍(氢氧化钾、碳铵、氮气、氢气、蒸汽、电力、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应付账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法律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3、了解购进主要材料及辅助材料的运输方式及结算方式,是否按规定取得公路运输发票,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抵扣;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4、若在采购环节、存货管理环节存在非正常损失,则按购进电镍、氢氧化钾、碳铵的实际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正确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应转出材料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材料计划成本×(1±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适用税率借: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贷:原材料—电镍(或氢氧化钾、碳铵)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出库产品镍催化剂是否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对外销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按照销售额依17%的税率计提了销项税额,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检查方法:以上问题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镍催化剂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根据化学反应原理和企业合理损耗范围,初步判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库存产品出库记录和会计凭证后附资料,核对企业实际销售情况。通过各明细账、出入库记录、销售合同之间的相互比对,查找企业增值税方面税收检查突破点。(二)所得税方面1、对销售的镍催化剂,核算数量是否准确,确认销售收入时间是否正确,是否延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销售产品镍催化剂时,是否正确核算成本的数量、金额,是否提前结转相应的成本。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镍催化剂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在检查过程中,关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作费用”明细账,了解费用发生情况。做好发票信息的采集工作,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核算事项,不应在税前列支成本、费用。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3、查阅企业取得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对未按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支付的工会经费,及超标的工会经费应做纳税调增处理。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4、核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对计提的减值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调增时,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法律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5、资本化费用与损益类费用的支出涉税处理不正确。企业是否存在将应资本化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虚增会计费用。正确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待摊费用(或财务费
本文标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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