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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广州市总工会陈国文第一章《工会法》我国第一部《工会法》于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一、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二、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1、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六条又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案例一)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李某在2008年看到市场出现了一股房地产开发热,于是提出了实施战略转移,从替他人盖房子变为自盖自卖房子。于是马上向银行贷款购买地皮搞房地产开发,使公司丢失了许多原来的承包项目,后来随着国家房控政策的出台,房地产热迅速降温,公司陷入了困境。公司工会主席汪某根据广大职工的意见提出召开职代会,总经理李某当即表示反对,但在汪某极力争取下最终能够顺利召开。职工代表纷纷发言,强烈要求免去李某总经理的职务,并民主选举产生汪某为新总经理,汪某在经过上级工会和公司工会同意后辞去工会主席职务,走马上任总经理,公司终于摆脱困境扭亏为盈,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案例分析:(1)关于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本案中工会主席汪某能够根据广大职工的意见提出召开职代会,充分体现了工会的维权职能。(2)关于工会在行使民主管理方面的权利。公司通过召开职代会罢免了李某,选举汪某为新任总经理的行为,是依法维护了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3)关于工会主席的工作调动。汪某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在经得上级工会和公司工会同意后首先辞去工会主席职务,然后才走马上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这一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2、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案例二)番禺首饰厂的一位外来工叫阿喜,有一天,人事部找到阿喜,要收回他的厂牌修改上面的进厂日期。阿喜拒绝后被人事部总监和人事部经理叫到办公室,阿喜坚持,如果一定要修改厂牌,公司可以将他开除,并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执,惊动了驻厂的印度籍管理人员。两名高层其中一人用英语向印度籍管理人员解释此事。“可能是翻译错误的原因”,印度籍管理人员也与阿喜发生冲突,并当众打了阿喜一巴掌。阿喜在8楼食堂拿起小刀捅杀的两名女上司,之后阿喜觉得自己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跑上楼顶跳楼身亡。3、《工会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增加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案例三)2011年9月某家具厂接到一张数量较大的订单,总经理黄某认为如果要按时完成订单,国庆节职工将不能放假。于是,工厂在30日中午发出了紧急通知:为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工厂决定国庆节不放假,全体职工照常上班,工资按双倍发放,每天晚上必须工作到10时才能下班,不执行者一律开除。厂工会知道后立即指出通知内容不合法,要求依法予以纠正,在工会的多次争取下黄某收回了通知,最后由职工自愿报名加班完成了任务。案例分析:(1)黄某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单方决定职工必须加班加点的做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必须要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方能安排职工加班加点。(2)工会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工会发现厂方随意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益,及时向厂方提出要求依法纠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正确行为。三、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1、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案例四)本市某服装厂有30多名工人,老板林某对工人十分严厉,随意打骂或辞退工人,经常加班加点且没有加班费,工人们为了争议自己的合法权益,商议大家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林某知道后便对工人说:听说你们想成立工会,开什么玩笑,你们只有初中文化,有的还是小学,懂得什么叫工会吗?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需要成立工会,我们这种小厂是不需要成立工会的。于是,林某就千方百计地阻挠成立工会的事情。案例分析:《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本案中工人们虽然只有初中或小学的文化程度,但是,法律规定不论教育程度高低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林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为了保证组建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3、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率偏低的状况,《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案例五)本市某纺织厂于1986年成立工会,2007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精简机构企业转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新任总经理邹某只设立四部一室,没有设置工会组织机构,原工会主席田某刚好到龄退休,于是工会工作无人过问。2008年上级工会派人到公司检查工作时发现公司没有人负责工会的事情,一问工人,大家说好像在企业改制时工会就被撤销了。案例分析:(1)企业进行转制时,工会能不能被撤销呢?《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只有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时,该工会组织才可以相应撤销,并要报告上一级工会。(2)某纺织厂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虽然经过转制改名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原来纺织厂的债权债务,仍然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纺织厂的工会组织,也应当自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组织。至于没有人负责工会的工作,并不能说工会组织就已经撤销了。本案中,田某退休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尽快补选新的工会主席,完善工会的日常工作。四、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1、过去,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要求各单位一律设置专职工会干部是不实现的,但是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2、《工会法》第十三条作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比较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3、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等等。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4、《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案件六)某超市经常发生顾客顺手牵羊的情况,为了鼓励员工与这种情况作斗争,公司规定员工发现小偷要当场抓获,对可疑顾客可以进行检查,并承诺对员工给予奖励。2011年8月,员工宋某发现一女顾客好像把一瓶护肤品往风衣里塞,到出口处将其截住,女顾客非常紧张,拔腿就跑,被宋某拉住,风衣被扯破,受损女顾客状告公司。于是,公司便将宋某辞退,工会主席马某知道后据理力争,要求公司收回决定,第二天公司通知调动马某并免去其主席的职务。案例分析:(1)《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宋某只是执行公司制度,公司没有理由因此辞退宋某,工会有权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出重新研究处理的要求。(2)《工会法》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因此,公司是不能够单方面随意调动工会主席马某的工作岗位,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可以罢免工会主席。五、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案例七)2010年某公司招聘钟某为临时工,每月工资1400元,工会主席万某知道此事后立即向经理说,我们公司不是签订集体合同了吗?里面规定最低工资为1500元。经理却说那是针对正式工而言,不包括临时工,万某坚持集体合同适用所有的职工,而不应区分正式工和临时工。经双方协商不成,工会主席万某支持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每月不低于1500元支付工资,并补发原工资差额部分。案例分析:(1)《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而公司与钟某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为1400元,明显低于集体合同的工资标准,这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这里并没有区分正式工和临时工,而是适用于全体职工。公司以钟某是临时工为理由,否定钟某享有公司订立集体合同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是错误的。工会主张钟某应当享有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待遇的意见,并支持依法申请仲裁的行为
本文标题:《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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