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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国际结算与实物案例第2章
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学习目标:1.重点掌握票据的性质与功能以及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具体使用;2.结合两大票据法系统的分歧,熟悉汇票的必要事项及其具体记载、汇票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汇票行为及其具体表示;了解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点。关键概念: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退票、保全手续、要式性、无因性、流通转让性、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第一节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的种类与样本当国际结算从现金结算过渡到非现金结算时,其使用的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工具就是票据。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适应商业上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为便于其流通,各国都定有票据法对其加以约束,使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一)汇票1.汇票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汇票解决方案图2-1中的法国公司B可以开立一张汇票,收款人是法国公司C,受票人是美国公司A。汇票开立后,B将汇票交给C,以此汇票解决B与A、A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B将其对A的债权转让给C,委托A对C直接支付来解决其对C该履行的债务。法国公司C收到汇票后,为了清偿其对美国公司D的债务,可以将以上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D,由D去向A提示汇票,要求A付款。这样一来,两笔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一张汇票,最终在美国得以清偿,以票据的流通替代了现金的流通,非常简便。示样2-1汇票样本EXCHANGEFORUSD10,000.00JULY13,2006PARISATTHIRTYDAYSAFTERSHIPMENTDATE(SHIPMENTDATE:JUL10,2006)PAYTOTHEORDEROFCCO.THESUMOFUSDOLLARSTENTHOUSANDONLYDRAWNUNDERP/ONO.95E03LC001DATEDONMAY13,2006.TO:ACOMPANY,NEWYORKFORBCOMPANY,PARIS(SIGNED)(二)本票1.本票定义本票是出票人做成的一项无条件的书面自我支付承诺。2.本票解决方案图2-1的四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本票解决。美国公司A开立一张本票交给B,以此作为对B保证履行债务的债权凭证。PROMISSORYNOTEFORUSD10,000.00JULY13,2006NEWYORKATTHIRTYDAYSAFTERSHIPMENTDATE(SHIPMENTDATE:JUL10,2006)WEPROMISETOPAYBCO.ORORDERTHESUMOFUSDTENTHOUSANDONLYFORVALUERECEIVED.FORACOMPANY,NEWYORK(SIGNED)B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来履行其对C的债务。同样,C可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D来履行其对D的债务。(三)支票1.支票定义支票是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2.支票解决方案假设美国A公司的资金账户银行为纽约ABC银行,A公司可以通过开立支票来履行其对B的债务。对于装运日后30天付款的票据,由于支票都是即期的,其要反映远期付款的出票日期填写方法与本票或汇票不同。本例中,本票与汇票的出票日期可以同为“JULY13,2006”,但支票需要填写“AUG.9,2006”,即装运日“JULY10,2006”后30天满期的那天。B公司拿到支票后,可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来履行其对C的债务。同样,C可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来履行其对D的债务。支票到期后,D拿着票据到ABC银行提示付款,得到付款后,A,B,C和D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得以清偿。示样2-3支票样本CHEQUENO.XXXNEWYORKAUG.9,2006PAYTOTHEORDEROFBCOMPANYTHESUMOFUSDTENTHOUSANDONLYTO:ABCBANK,NEWYORKFORACOMPANY,NEWYORK(SIGNED)USD10,000.00二、票据的性质与功能(一)票据的性质1.设权性所谓设权,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拥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这里的票据权利是指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转让票据权。2.要式性指票据的开立,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定条件,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即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必须齐全,各必要事项又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才能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票据上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各国票据法都做了详细的规定。3.文义性文义是指文字上的含义或其思想内容。票据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受文义的约束,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有所主张,债务人也不能用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有所抗辩。4.无因性“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无因性是指债权人持票据行使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只要要式齐全,受让人不需要了解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就能取得票据文义上载明的权利,而债务人也要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日起对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5.流通转让性该特性与民法规定不同。(1)票据权利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2)正当持票人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6.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即持票人请求债务人即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给付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对于提示期限,票据法也做了规定,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告解除。7.返还性持票人收到款项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当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票据关系消灭;如是次债务人,付款后可向前手追索。如不交还票据,债务人可不付款。(二)票据的功能(1)结算功能。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结算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而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利用它可以了结债权债务。(2)信用功能。票据本身不是商品,亦无所谓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3)支付和流通功能。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减少现金的使用,并且单据经过背书还可以连续地转让,使票据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三、票据法(系)(一)票据法范畴与渊源票据法就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包括广义和狭义的票据法。广义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票据的专门立法,又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破产法中关于票据的法律规定。广义的票据法又被称作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狭义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票据又被称作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通常我们所说的票据法是狭义票据法。西方各国的票据法起源于欧洲。票据法在统一前,世界上有三大票据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国法系。法国法系的影响地区:比利时、荷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和拉丁美洲各国。德国法系的影响地区:日本、土耳其、波兰、奥地利、丹麦、瑞士、瑞典等国家。英国票据法影响地区为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他英属殖民地。美国票据法属于英国法系,但各州并不统一。1952年该法被纳入到美国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Law)第三篇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中。三大票据法系存在的分歧,阻碍了票据在国际间的使用和流通,从而影响到国际结算的顺利完成。(二)统一票据法目前世界上存在两大票据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两者在总体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在具体条款上由于各国的商业习惯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对票据必要事项的要求;(2)伪造背书的处理上;(3)对票据的对价观点上;(4)票据的分类。(三)我国票据法我国的票据起源虽然很早,但发展缓慢,一切票据行为及票据争议都是以各地的习惯来处理。1928年颁布《票据法草案》,1929年正式实施。1988年实行《银行结算办法》。1995年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共7章111条,适用于境内的票据活动,对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做出了规定,强调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和独立性。(四)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抗辩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所做的票据行为,如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而签发票据,假冒承兑人的名义而承兑票据,假冒背书人的名义而做背书等,均为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可分为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前者指假冒他人名义而做出票行为;后者指假冒他人名义而做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由于被伪造的人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所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的真名,也不付票据责任,但在刑事上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在民事上构成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除签名以外的他人记载事项的一种行为,如变更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债务人提出抗辩以阻止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出于某种原因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前者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产生,如票据缺乏必要事项、票据属于伪造、票据未到期或时效已过等;后者是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如甲以乙未依约交货而拒绝乙的提示付款等。债务人可以用抗辩这种手段保护自己,防止债权人滥签票据,但这种抗辩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第二节汇票及其相关案例一、汇票的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一)汇票的绝对必要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BILLOFEXCHANGE),表示票据的种类。《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要求汇票注明“BILLOF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但实务中一般都加注“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ORDER),即票据支付的文义不能附加某项条件及支付方式不能受限制,否则票据无效。票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印刷、手写和打字等,但不能以铅笔或类似书写工具做成。支付命令用英语的祈使、命令的语气,如“PAYTOCCO.ORORDERTHESUMOFU.S.DOLLARSTENTHOUSAND”,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语气书写(如“WEWOULDBEGLADIFYOUWILLPAY...”,“WOULDYOUPLEASEPAY…”)。收款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签章)图2-3汇票三个基本当事人的布局3.确定的金额(AMOUNT),包括确定的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不能用大约或选择性的表达方式。金额中含利息或要求分期支付或要求以其他货币等值支付时,具体支付金额应能明确计算。4.出票日期(DATEOFISSUE)。出票日期即为汇票签发日期。列明出票日期有三个作用。①确定汇票到期日。假设汇票付款期限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AT30DAYSFROMTHEDATEHEREOF),如汇票出票日为“JUL.13,2006”,则汇票付款满期日为“AUG.12,2006”。②确定汇票提示期限,是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的依据。按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见票即付的汇票,必须自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汇票,否则汇票失效,受票人可以拒付。③判定票据行为人能力。若出票时,出票人已宣告破产或被清算,则该汇票不能成立。若出票人是出票在先、宣告破产在后,则持票人在受票人拒付后可以持汇票作为一般债权人进入出票人的破产清算。英美票据法认为出票日期不是必要事项。为避免混淆,出票日期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如JAN.,FEB.,MAR.等或JANUARY,FEBRUARY,MARCH等)而不要使用数字。5.受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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