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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材同志们好:今天很荣幸能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的学习和探讨安全工作方面的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讲的不一定都准确,希望大家能给予谅解。通过学习和探讨,共同了解我们的安全知识,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争取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力争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第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高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性质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挖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违反本条例规定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5)施工单位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三个标准,六个规范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自1999年5月1日施行)本标准共10项检查内容:(1)安全管理(10分)(2)文明施工(20分)(3)脚手架(10分)(4)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5)“三宝”“四口”(10分)(6)施工用电(10分)(7)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8)塔吊(10分)(9)起重吊装(5分)(10)施工机具(5分)上级部门来工地安全检查,都是按本标准进行检查评分,满分100分,优良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2003六个规范: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1.哪些工程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含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千牛/平方米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米的模板支撑系统。(4)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2.专家论证审查(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2)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专家论证的工程可能是每一项论证3000元。第八.《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1.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3.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1)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2)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3)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4)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5)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7)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第九.《大连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自2007年1月17日起施行)主要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用的也应承担管理责任。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2)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3)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的。(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5)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6)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或劳动防护用品的。(7)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8)施工作业点安全防护存在缺陷的。第九.施工现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由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1.实行工程总承包地,总包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总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其他单位有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未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和落实方案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3.分包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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