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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3)物权变动
第五章:物权法(3)第二节物权变动•第一部分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二部分动产物权的变动•第三部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四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一部分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所谓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公式: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的债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地役权:•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第四,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登记概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谓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就是指由一个登记机构统一负责有关不动产的登记事务,并在登记范围和登记规则、程序等方面实现统一。•二、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所谓审查义务就是指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责。从各国物权法规定来看,关于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形式审查,另一种是实质审查。•第12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三、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一)更正登记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三)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四、登记机构的责任•《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A第二部分动产物权的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概述•《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适用交付并移转占有的规则。•公式: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例外:重要交通工具•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现实交付:将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观念交付:动产占有在观念上转移,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设定的制度。•(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三)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三、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节所有权•第一部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所有权的权能•第三部分所有权的种类•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第五部分所有权的消灭•第六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本文标题: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3)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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