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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3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五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一节概述二、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78)、《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0)、《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等。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经济技术合同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3.依据建设技术法规、质量法规和管理法规,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统一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1.按标准内容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2.按适用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3.按执行效力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标准1.工程建设标准根据级别不同可分为()。A.国家标准B.部门标准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E.企业标准2.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当是()。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强制性标准D.推荐性标准3.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是()。A.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B.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C.工程建设的特殊技术术语D.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例题: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A.项目计划立项和规划审查机关B.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C.安全和质量监督机构D.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部门E.工程监理单位5.以下不属于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方式是()。A.重点检查B.抽查C.专项检查D.定期检查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一、工程设计原则和依据1.工程设计原则⑴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⑵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⑶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⑸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⑹公共建筑和住宅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2.工程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议书(亦称计划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是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议书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以方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项目建议书应对拟建工程的必要性、客观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逐一进行论述。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二、设计阶段和内容1.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⑴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⑵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技术设计阶段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⑶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进行一般设计前还要进行总体设计。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⑴总体设计总体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产组织概况和劳动定员估计;生活区规划设想;施工基础部署和地方材料来源;建设总进度及各项工程进度配合要求;投资估算。总体设计深度:应满足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和土地征用谈判的要求。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⑵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新技术采用的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方案措施;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顺序、期限和总概算等。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设计图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⑶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技术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⑷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三、抗震设防抗震设防范围: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审批原则: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1.设计文件的审批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2.设计文件的修改⑴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⑵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审批。⑶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⑷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进行。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⑴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审查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概念1.范围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2.内容⑴安全性、稳定性⑵强制性标准、规范⑶深度要求⑷公共利益二、施工图审查范围及内容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承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中介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三、施工图审查机构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⑵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技术人员。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⑸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2.审查要求⑴审查机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审查人员签字、盖章。⑵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四、施工图审查程序1.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连同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⑶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报告。(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日)⑷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⑸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3.争议解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申请专家论证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五、施工图审查各方责任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必须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出现质量问题,依据实际情况,设计单位或设计人有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⑴设计文件质量责任在设计文件质量上,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审查机构和人员只有间接责任。⑵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失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⑶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对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五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2.监督管理内容⑴强制性标准⑵资质监督二、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⑴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五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⑵非法转包的责任非法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上的罚款,还可责令整顿、减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五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⑶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3.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未经注册的从事相关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已注册的,但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有关业务活动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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