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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知识培训主讲人:董花茹内容概要•第一章概述1.合同法简介2.合同法内容3.合同法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签订过程中风险防范第一章概述重点内容:掌握合同概念、合同法基本内容、合同法原则、合同的形式一、合同法简介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合同法•内容概要:•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和终止•第五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口头形式(当面谈判、电话)•其他形式(行为,默示等)《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与诉讼)三、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指向特定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要约撤回要约撤销承诺要约人承诺撤回要约到达后承诺尚未发出前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前或到达时承诺发出后尚未到达前或到达时四、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例外情况(现行法的漏洞)1)实践合同,还要交付实物,合同才成立;2)合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成立是批准之日,不是承活生效之日。•3、承诺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4、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效力有瑕疵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比较二、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况(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案例:游泳场的免责声明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指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包括单方的误解,和双方的误解。构成要件:〖1〗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2〗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法律不允许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撤销合同。〖4〗因重大误解导致表意人遭受较大的损失。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给付与对待给付失去平衡;〖2〗主观要件:订立合同时,利用优势、对方缺乏经验或轻信等。包括:【1】利用优势【2】未履行告知义务【3】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轻率趁人之危利用他人的为难紧迫等需要,强迫订立合同条款。如,抢救落井者时,提出巨额的报酬要求。与显失公平竞合四、撤销权的消灭事由(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除斥期间性质)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五、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折价补偿。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性质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制度•(一)概念•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所承担的义务。(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案例:《住宿酒店车子丢失,停车场有无责任?福田法院作出判决——停车场对车辆丢失负全责》(三)合同的补缺性方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缺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3条):(一)质量要求(四)履行期限(二)价款或者报酬(五)履行方式(三)履行地点(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代位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证债权实现债权人第三人债务人存在合法债务存在债务且怠于行使(二)撤销权•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第三人债务人存在合法债务免除债务低价销售等损害债权人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2、以协商形式变更合同,若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当事人仍应依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下列情形下合同不可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③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二)、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事由: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债权人免除债务;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以通知的方式解除第五节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一、继续履行•适用条件:•1、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二、损害赔偿•(一)、概念: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二)合同法规定的赔偿归则:•1、完全赔偿归则(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二)、可预见性规则(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减轻损害规则(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三、支付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合同法解释二29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比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责任原因违约事实发生有违约事实且有损害后果确定时间预先确定违约后责任发生损害以后确定责任范围利弊比较数额比实际损害过高或过低,将涉及诉讼赔偿数额准确(利)避免烦琐的诉讼程序(利)计算损失范围及举证困难(弊)四、定金•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不可重叠(116条)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类别: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新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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