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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防范岗位风险远离职务犯罪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我十分喜欢中央电视台的一段广告词:高度决定视野,角度改变观念,尺度把握人生。这让我想到,每一个正常人,都要控制非分的欲望,把握好人生的度。苏东坡有“三养”之说:“安分一样福,宽胃以养气,省费以养财。”适可而止是人生哲理,适度是健康之母,更是人生的大智慧。古人云,“家有金山银山,一日不过三餐”。这说明职务也好,金钱也罢,都是身外之物,对待这些东西必须要超脱一些。把官看透了,不过是个责任;把权看透了,不过是个义务;把钱看透了,其实也“无所谓”。因为平安是福!“水煮青蛙”接下来我给大家讲一个“水煮青蛙”的故事虽然命题古老,但我相信会给大家一个启迪。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立即跳出来。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慢慢加热,开始它会舒服地游来游去。感到水热、意识到危险想跳出来时,已经没有能力从水中跳出来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当潜在的危险存在时,很容易被忽视,当现实危险来到的时候再做任何努力都为时已晚了。青蛙是低智能动物,不具备敏锐的分辨力,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自制力,酿成大祸到也说得过去。作为“万物之灵”的人,有时候却也和温水中的青蛙一样,犯着同样的错误。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手中都掌握一定权力,是被拉拢、腐蚀的对象,稍不留神就会因一杯小酒、一笔小钱而“栽跟头”,后果是巨大的。例如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公职人员都试不起、也不能试的游戏。往大了说,害国害民害形象;往小了说,害己害家。可以说,安排这次廉政教育,就是咱们卫生系统单位领导充分认识到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而安排的。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职务犯罪知识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一、职务犯罪概念及所涵盖的种类二、职务犯罪的危害三、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对策四、端正政治财位态度预防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概念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从事公务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职务犯罪所涵盖的种类有哪些呢?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一、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二、渎职罪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由于时间关系以下主要介绍贪污罪、受贿罪和渎职罪)1、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规定:1、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2、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身手必被捉!”案例:余刚,原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海州区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多次收受建筑工程承包商、下属单位员工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间,还利用医院院长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公款1万余元。海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追缴所得全部赃款12万余元。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3、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例1: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知文,利用院长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美金2.75万元、英镑6300元及金器5件;危香莲作为李知文的配偶,帮助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并与李知文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事实查清后,2005年6月7日,检察机关以李知文夫妇构成受贿罪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李知文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危香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追缴全部犯罪所得。案例2:张某,男,1943年生,原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1999年至2001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方面为赵某某、陈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上述6人贿赂款共计8.3万元、美金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1台。司法机关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他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部分,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在侦查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已基本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8.3万元、美元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一台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案例3:王亚生,1952年12月出生,1971年3月参加工作,当了一年半中学教师后,光荣入伍,穿上军装的那一刻,也是他成为“白衣天使”的时刻。此后的35年,王亚生从一名乡村医生,一步步地成长为江苏省金坛市红十字会副会长、金坛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主任、金坛市博爱医院院长。博爱医院从起初的门诊部到成为医院这10年间,他从帮别人代购药品和医疗器械中捞回扣开始,一步步沉沦于权、钱的诱惑。先后安排家属、侄子、外甥女等人到红十字会工作。最终,博爱变了味,成了博害。王亚生从1999年至2008年春节,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款物。2008年11月3日,因犯受贿罪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案例:殷佰开,61岁,原任武威市卫生局局长(正县级),捕前系武威市卫生局调研员。殷佰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武威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行政审批、干部任用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数额巨大。此外,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在其多套住宅中搜查出大量的金银首饰、烟酒书画、手表及电子产品等等,检察机关依法扣押其家庭财产366万余元,除合法收入及收受的30余万元贿赂外,尚有27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殷佰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另外,被告人殷佰开受贿款人民币27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274万余元、涉案利息款人民币4万余元,三项合计人民币306万余元依法追缴国库。4、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再来看两个案例:梁志杰,高要市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二科原科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案梁志杰不认真履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给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银城肉类加工场颁发卫生许可证,导致银城肉类加工场加工、销售死猪肉达600多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梁志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罗佳将,54岁,原任德保县东凌乡卫生院院长兼该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0年5月至8月,与时任德保县东凌乡财政所副所长兼该乡“新农合”出纳员的李录华,对“新农合”财务管理工作长期存在混乱状态的状况不加以整改,单位公章与现金支票、法定代表人印鉴、会计和出纳的印鉴随意存放,致使该乡卫生院会计兼乡“农合办”会计廖兵(已判刑)采取窃取现金支票,私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以及采取虚开“小头大尾”的现金支票方式,从乡“农合办”的医疗基金账户和乡卫生院的医疗费帐户骗取公款104万余元用于赌博和个人开销,无法挽回,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德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佳将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李录华拘役6个月,缓刑1年。5、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案例:李某,原任西华县某镇卫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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