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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第一节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主要有:一、关税制度二、许可证制度三、配额制度四、外汇管理制度五、商品检验制度换个角度来学习各个国家对对外贸易一般都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加以管制。国际贸易管制是指各国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限制或者鼓励外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管制措施是各国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的措施。这些管制措施可分为对进口贸易的管制措施和对出口贸易的管制措施两大类。前者包括进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后者包括出口关税、奖励出口措施、出口管制措施等。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一、关税制度关税(Tariffduty)是指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依法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进口国海关对进入关境的商品在报关进口时课征的关税称为进口税,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征收;出口国海关对运出关境的商品在报关出口时课征的关税称为出口税。征收关税不仅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起到了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作用,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TariffBarrier),便是指高额进口税以及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阻碍进口的做法。知识链接贸易壁垒泛指一国采取、实施的或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措施。贸易壁垒既可用于进口,以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也可用于出口,以限制某些商品出境,比如原材料的输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关税是各国设置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战后,在GATT的主持下,缔约方进行了多次减税谈判,关税平均水平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非关税壁垒却得到加强。据GATT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世界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约有530种,80年代初增加到了900种以上,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时,已发展到2500多种。知识链接2002年7月,外经贸部发布了《贸易投资壁垒信息收集指南》,列举了较为常见的贸易投资壁垒的形式,主要有: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一)关税的分类1.优惠关税指一国政府对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待遇。优惠关税是对受惠国产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的标准征收关税以示优惠。一般有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关税三种。2.普通关税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签署友好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按普遍税率征收的关税。普通关税一般都高于优惠关税。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3.差别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进口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主要有进口附加税和报复性关税。进口附加税是进口国出于特殊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或针对性的关税。通常包括三种:(1)临时附加税。指进口国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其他原因,而对外国进口产品所临时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当一些情形消失后,进出国即取消该附加税。(2)反倾销税(3)反补贴税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二)关税征收方法1.从价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征税方法。从价征税的关键是确定完税价格,即海关计算进口产品关税税额的价值。大多数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因为以CIF征收关税的保护程度要比以FOB价格征收关税的保护程度高。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2.从量征税指海关以进出口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从量征税手续简便,无需审定货物的品质、规格、价格,便于计算税额。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3.混合税即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的征税方式,所以又称复合关税。而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方法予以征税的,称为选择关税。4.季节税针对有季节特征的货物制定两种以上的税率,以维持供销平衡和市场的均衡供应。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三)关税税则也称海关税则,是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重要依据,包括税则号列、产品名称和税率三部分内容。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是海关对应税产品按其自然属性、成份、规格、加工程度或用途等分类,并将其按顺序予以排列的号码。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例。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式税则,即一个税目有两种以上税率的税则。国际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制定的《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已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该分类目录。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四)保税制度1.保税仓库2.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3.出口加工区4.综合型区域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二、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ImportandExportLicensingSystem)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必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的制度。通常由一国政府事先公布必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目录表。凡表中所列商品若需进出口,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发给进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凭此办理报关手续。(一)许可证分类1.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从进出口商品的许可程度上划分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自动许可证又称一般许可证,指进出口商不需要逐笔申请与获准即可自动从事进出口。各国政府通过自动许可证管理,可以不用很多人力财力就能得到进口统计数字和其他必要的情报。非自动许可证又称特别许可证,受政府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口的商品的数量发放许可证。2.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分别用于限制某些本国商品的出口和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二)许可证的内容进口许可证通常载明的内容:许可证类别、进出口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数量或重量、价值,进出口国别或地区或最终用户、许可证有效期等。许可证有效期满,则许可证作废。许可证的颁发与否,取决于商品的性质、性能及进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就协调各国进口许可证程序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经修订后,成为WTO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该协议对防止各国利用进口许可证的颁发手续作为变相的贸易壁垒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三、配额制度配额制度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规定最高限额的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过配额的不准进出口,或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准许进出口。配额按商品的流向不同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一)进口配额(ImportQuotas)又称进口限额,一般可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最高数额之后,产品便不准进口。在实施中又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1)全球配额对于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2)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将关税和配额结合起来使用。关税配额是指对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产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罚款。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二)出口配额1.主动配额(“Voluntary”ExportQuotas)指出口国政府根据国际市场容量或本国环保要求等情况对某些出口商品设定的限额。2.被动配额也称“自动”出口配额,或称“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RestrictionofExport),是指出口国政府应进口国的要求或迫于压力,“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自动出口限制,但实际上是进口国通过迫使出口国采取出口限制的形式来达到限制产品进口的目的。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四、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外汇收付、借贷、担保、转移等)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为了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控制,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进口外汇的管制经常和进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结合起来,进口商只有取得了进口许可证和配额,才能购买所需外汇。因此,外汇管制制度亦成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的外汇卖给外汇管制机构,进口商必须向外汇管制机构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带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如此,政府就可以通过控制外汇的供应数量来掌握进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国别,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五、商品检验制度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贸易合同,对进出口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与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只对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并规定具体的检验标准,对检验不合格或违法者不予以结关放行或不准销售。这些标准如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和商品包装与标签规定(PackagingandLabellingRegulation)等。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一些国家对进口产品常常规定一些苛刻的、超过本国国内市场真正需要的技术、卫生和商检标准,从而使进口产品检验制度成为普遍使用的非关税壁垒的手段之一。GATT东京回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乌拉圭回合在此基础上作了修改,形成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并第一次达成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对推动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统一国际标准、检疫标准,减少贸易障碍有重大意义。第二节WTO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GATT/WTO倡导的旨在对某些进口产品在非歧视条件下进行限制的行政措施,是WTO赋予其成员方的合法的贸易救济手段,也是WTO成员运用最多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保护工具。反倾销、反补贴主要是针对国际贸易中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所采取的限制,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激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它是自由贸易在特别情况下的“安全阀”。世界各国也主要采取此种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一、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measures)(一)倾销的概念经济学上的倾销: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即一种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卖高价,而在外国市场却卖低价。法律上的倾销:通常引用GATT1947第6条的规定,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GATT第6条第1款倾销系指“缔约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thenormalvalue)的办法进入另一缔约方商业,并且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实质损害(mataerialinjury)或实质威胁,或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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