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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考勤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明劳动纪律,促进安全生产,建立规范系统的劳动考勤制度,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考勤制度管理规定》。第二条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所有员工每年享有十一天法定假期。具体如下:新年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一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一天(5月1日);端午节一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一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公司假期种类: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前假、产假、助产假、哺乳假、经期假、探亲假、婚丧假、公假、工伤假等。第四条员工请假的审批程序1、以下假期由各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21.1婚丧假。1.2公假。1.3经期假。1.4各类疗休养。2、以下假期由各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2.1带薪年休假。2.2病事假一个月(含)以内的。2.3产前假。2.4产假。2.5助产假。3、以下假期由各部门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同意,报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1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3.2事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3.3哺乳假。3.4探亲假。3.5工伤假。3.6脱产学习三个月以内的。4、以下假期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4.1病假六个月以上的。4.2事假三个月以上的。34.3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4、休假期满,工作的第一天应及时到所属部门办理销假。第五条休假标准及相关待遇1、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1.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开始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累计工作年限享有年休假天数满一年不满十年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十天满二十年及以上十五天1.2员工在当年一月份内提出年休假计划,经批准后可分次休完。1.3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4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4.1空勤、外场飞机维修(工作满十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因公负伤员工、劳动模范及分公司级(含)以上先进个人、义务献血员工公司按有关规定制定享受的疗休养。1.4.2国家、地方政府、民航总局规定的疗休养。1.4.3探亲假、产假、婚丧假。1.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5.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1.5.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病假累计二个月以4上的。1.5.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1.5.4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员工,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1.5.5被确认旷工的。1.6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实际生产、工作情况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1.7待遇:带薪年休假不扣任何工资待遇。2、疾病或非因工负伤2.1员工在工作时间需外出就诊的,须事先告知本单位领导(工伤或急诊除外),事后向本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开出的有效病假或病历证明,离岗时间做病假处理。2.2员工因急病不能上班,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请假,事后向本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开出的有效病假或病历证明,方可视作病假。若未及时告知本单位领导,事后又不能向本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开出的有效病假且无故不上班的,将做旷工处理。2.3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2.3.1医疗期的确定5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制度工作时间计算,累计病休21.75天为一个月(不含国家法定假期)。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应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自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的周期内累计病休满三个月的,则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则其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应自六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它各档医疗期依次类推。连续病休时间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中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视为医疗期满。2.3.3医疗期的延长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五到十级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4病假累计计算时,扣除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2.5连续病假时间跨月度的,分月计算。2.6员工患重大疾病的,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6工患重大疾病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7病假待遇2.7.1医疗期内,当月累计病假二天(含)以内者,不扣基础工资。2.7.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二天以上者,每天扣本人基础工资/21.75,直至当地省市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7.3病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误餐费、车贴、绩效奖。其中病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计发当月50%绩效奖,五天以上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奖。2.7.4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3、事假3.1员工申请事假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事假。3.2员工一年内申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六十天或累计超过九十天。3.3事假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3.4事假累计计算时,扣除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3.5连续事假时间跨月度的,分月计算。3.6事假待遇3.6.1事假每天扣本人基础工资/21.75,直至当地省市政府7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3.6.2事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误餐费、车贴、绩效奖。其中当月事假累计满三天(含)者,计发其当月50%绩效奖;当月事假累计三天以上者,停发其当月全部绩效奖。3.6.3年内事假累计一个月(含)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岗位工资年满晋档待遇。4、生育待遇4.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有产前假二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使用。4.2产假4.2.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可享有九十天产假;属于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四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4.2.2女员工在确认怀孕及预产期后应尽快通知所在单位,并在确定休产假时办理请假手续。4.3助产假女方符合晚育年龄(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时,男员工的第一个子女出生可享有十天的护理假,假期须在子8女出生后一个月内使用完毕。4.4哺乳假女员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方可休六个半月哺乳假。不申请哺乳假的,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2次,每次半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使用,每天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4.5经期假女员工在月经期间,如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安排经期假一天,经期假不能存休。4.6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妊娠不满八周(含)的,休假二十天;八周以上十六周以内(含)的,休假三十天;十六周以上二十四周(含)以内的,休假四十二天;二十四周以上,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九十天假期。4.7以上各类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4.8待遇4.8.1产假、助产假、经期假、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正常出勤执行,不扣任何工资待遇。4.8.2产前假、哺乳假停发误餐费、车贴、绩效奖。4.8.3六个半月哺乳假后,如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单9位批准,继续申请哺乳假的,除停发误餐费、车贴、绩效奖外,岗位等级工资按基数发放。4.8.4女员工比较集中的窗口单位(如客舱服务部、市场销售部等),可在本规定基础上自行制定相应的女员工生育待遇,但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5、探亲假5.1员工与配偶、父母,户籍不在同一省、直辖市或不同国籍,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拥有居住证,并在居住证发放地有稳定工作的,可参照执行)5.2所有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应连续使用,时间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含来回路途时间。5.3国内探亲5.3.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5.3.2探望父母:未婚员工每年给假一次二十天,如二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二十天。5.4出境探亲5.4.1探望配偶:四年(含)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5.4.2探望父母:四年(含)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十天,不予累计。5.4.3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员工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10年给假一次四十天;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二十天。5.4.4归侨、侨眷员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探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按国内探亲规定给予假期。5.5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日。5.6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另加。5.7员工申请探亲假,应至少三十天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5.9待遇5.9.1员工探亲,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卧的火车票或二等舱船票或长途汽车票,但不报销飞机票。如因特殊情况自行购票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距离的车船票报销,多余部分由员工自理。5.9.2员工探亲时限于交通条件,不得不中途转车、船而须在中转地住宿的,可按出差的最低标准凭有效发票报销一天的住宿费。5.9.3探亲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误餐费、车贴、绩效奖,境外期间医疗费自理。6、婚丧假6.1婚假6.1.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员工可享有三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11女二十三周岁)的初婚者奖励十五天婚假,初婚年龄计算以结婚证上批准日期为准;如配偶是本单位员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6.1.2员工申请婚假,应至少三十天前提出。婚假有效期为十二个月(以结婚证上批准日期为准),须以一次用完,不得分期使用。6.2丧假6.2.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员工可以申请三个工作日的丧假。6.2.2员工其他亲属去世,公司酌情给予员工一个工作日的丧假。6.2.3员工赴外地奔丧,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且有关费用的报销标准同外地探亲。6.3待遇:婚丧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误餐费,其它待遇不变。7、公假7.1公假是指经单位批准的离岗时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公假:7.1.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义务或参加公司认可的社会活动的。7.1.2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上班迟到的。7.1.3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或考试而占用了工作12时间的。7.1.4员工因抢救国家或公司财产而受伤,其治疗休养时间可作为公假。7.1.5其它可以作为公假的情形。7.2员工申请公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7.3待遇:员工公假按正常出勤执行,不扣任何工资待遇。8、工伤假8.1员工因工患病或负伤,经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的,可申请工伤假,假期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8.2员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工伤假,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8.3员工因违反劳动劳动纪律、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而导致患病或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8.4伤残鉴定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本文标题:东航北分员工考勤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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