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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工具价值独立价值本章教学要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和价值。理解: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了解: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鳄鱼的审判19世纪,一位英国探险家在非洲的一个部落里目睹了一幕“鳄鱼审判”的场面。这个村子里的人们相信“天神”能够附体于鳄鱼,于是每年举行两次“鳄鱼审判”,审判日定在春分和秋分这两天,因为人们相信在春分和秋分时,鳄鱼的智慧达到一个最佳状态,是天神附体的表现。如果某个村民被指控犯了罪,他就被绑在湖岸边竖着的一个木桩上。经过祭祀仪式,到了晚上,一条鳄鱼爬上岸来,如果吃掉了这个村民,就说明他的确是有罪的。请问:你认为这种审判公正吗?村民们为何认为是公正的?这种审判有意义吗?思考一为什么“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事实查不清怎么办?思考二有观点认为:“实体法是内容,诉讼法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你任何看待该观点?思考三美国是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60%左右,而我国的破案率高达90%以上。可是为什么美国人“不思进取”呢?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案回顾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后,案犯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刘涌等人在侦查过程中受到了刑讯逼供。在这个案件当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最高刑是10年,涉及到死亡罪名的,只是故意伤害致死。但这是宋健飞实施的,一审法院根据一些其它口供认定是刘涌指使的。可问题是,这些说受他指使的人翻供了,说是刑讯逼供的结果。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8月21日,《外滩画报》首先对辽宁高院的判决进行质疑,刊发了评论《黑帮头目改判死缓质疑》。一石击起千层浪,国内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对刘涌案进行了报道。由于舆论的巨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最终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辛普森杀妻案曾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点燃圣火的美国黑人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1994年因涉嫌谋杀其妻被提起刑事指控,一时轰动全球。经过1年4个月的诉讼历程后,最后以陪审团一致判决无罪而告终。世界范围内立即掀起了轩然大波,欧洲媒体带头发出嘲笑和攻击,认为这是美国种族分歧扩大的标志,是美国陪审制之弊端的又一次展示,是美国社会危机的大曝光。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民众却显得出人意料的平静。美国新闻媒体同期以“你觉得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为题进行了一次民意测验表明,绝大多数美国人,无论白人还是黑人,无论认为辛普森有罪还是无罪,都回答说:是的。为什么认为辛普森有罪的人,也认为审判是公正的?这反映出什么问题?通过“刘涌案”和“辛普森案”中美两国有何具体得失?两国民众对司法公正有何不同的理解?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直接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本目的(我国):–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思考讨论•请运用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分析“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直接任务:惩罚犯罪、保障无辜•重要任务:教育群众*•根本任务:保障社会正义建设事业的顺路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独立价值:–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本身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性,有助于给实体公正的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通过程序的正当化,可以吸收当事人对实体裁判的不满。–约束、规范司法权。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理解)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者权利的价值放在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后者优先。但我国刑诉法仍以惩罚犯罪为根本目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西方国家,尤其英美法系主张程序优先。现阶段我国强调两者并重,但实践中仍然“重实体、轻程序”。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证明的终极目标–法律真实是证明的现实目标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区别•主持诉讼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民事、行政诉讼:法院•特有的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民事诉讼: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控方–行政诉讼:被告–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在当事人双方分配–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最高、民事诉讼最低、行政诉讼处于中间地带。•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等。–行政、民事诉讼:一般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选择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D判断正误1、当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发生冲突而无法兼顾时,必须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出发,从社会秩序整体出发,权衡利弊得失。2、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大于其独立价值。名言选录: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英国)雷德大法官“我跟耀邦、紫阳同志谈,就是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为什么打击刑事犯罪搞不起来?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问题,经济犯罪就是经济犯罪,打砸抢的,抢劫的,杀人的,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手!”——邓小平(1983年7月19日上午9时)问题:两句名言分别反映出什么理念?佘祥林杀妻案•1966年3月出生的佘祥林居住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张在玉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3月31日,佘祥林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来,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新闻。佘祥林杀妻案之刑讯逼供•据佘祥林出狱后对媒体说:“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挨得轻还不算呢,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我刚到监狱里的时候,浑身都是伤,治了老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行走。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佘祥林向记者讲述:“被捕后,我被20多名警察带到京山县的温泉山庄,在这里,我被这些分成2人一组的警察轮番询问,整整10天10夜,到最后,我面前所有的东西都出现了三四层重影,接着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这还只是第一次,随后不久,我又被带到这里,和上次一样,我又被他们2人一组日日夜夜询问了5天5夜。”“但是,我始终没有承认他们认为的犯罪事实。可到后来,我什么都不知道了,也更不知道后来警察询问笔录当中,竟然为什么会出现那样详细的作案细节。”佘祥林杀妻案打击证人•其实,早在1994年12月27日,也就在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一直在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锲而不舍,在不断申诉和上访之余,还意外地获知张在玉曾经在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八组出现,该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仁和肖桃仁等不但见过张在玉(又名张爱青),而且收留过张在玉一个晚上。倪新海、聂孝仁等村民还为此联名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有证明且按了手印)。这份证明是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然而这些证明材料,非但没有能够使佘祥林洗涮冤情,不幸的是反而给证人倪乐平一家带来厄运连连,其妻子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佘祥林杀妻案之打击上访•佘详林的家人为了申冤不断申诉、上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1995年5月4日,佘祥林的哥佘锁林因申诉、上访被县公安局拘留41天,在其出来时还被警告:“出去后不要再上访上诉了,否则再把你逮进来”。而可怜的是,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为不断上访和张贴寻人启事(寻找张在玉),在1995年5月6日也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公安局还要求佘家交3000元去赎人,但佘家交不起这笔钱,最后只好凑了800元把人“赎”了出来。出从看守所出来时,杨五香“不仅站不住,就是坐都坐不住了”。3个月后,杨五香含恨去世了。19岁高中生徐梗荣受审猝死公安局2009年2月10日凌晨,一个名叫彭莉娜的女高中生在丹凤县城丹江边上被杀害,经丹凤县公安机关侦查,徐梗荣有重大犯罪嫌疑。2月28日晚11时,丹凤县公安机关传唤徐梗荣。3月1日早7时许,徐梗荣向警方供述了作案经过。当天,徐梗荣被刑事拘留。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审讯人员立即将徐送往丹凤县医院抢救,11时,徐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9日下午,省检察院和商洛市检察院的两位法医对徐梗荣进行了尸检。一位目睹了尸检全过程的死者亲属事后如此描述:徐梗荣两个手腕上有清晰的环状伤痕,皮都翻了出来,两只手掌肿得像馒头,鼻腔里全是血,头顶外表皮完好,法医将徐梗荣的头皮揭开,发现很多直径为1.5厘米×1.5厘米的淤血点,头盖骨内的脑子出现水肿。这位亲属问法医,什么情况下脑子才会出现水肿?法医回答,得病或者是受到外力。徐梗荣肠子里是空的,胃里有10毫升左右的液体,糊糊状。一段大约15厘米长的肠子呈黑色。法医剪下12厘米,一提起来,便滴下墨绿色的胆汁状液体,其他肠子为白色。他问为什么会这样,法医解释,这说明死者没有进食,至于持续了多长时间不好认定。另外,死者大腿内部两侧有淤青,切开全是血,小腿上也有淤青。“共犯”吴明的遭遇3月1日晨7时许,家住县城边冠山村徐梗荣的同学吴明还在睡梦中,就被几名民警按住了。当时,警察准备把他绑起来,但没有找到绳子,就把他押出了门,推进警车。母亲眼看着儿子被抓,也不明白怎么回事,只能叮嘱他到了公安局好好说,别胡说。据吴明说,警察把他带到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进去就给他戴上了背铐(双手在背后铐着)。警察似乎是认定徐梗荣和他杀死了彭莉娜,开始就说:“事情已经烂包了(方言,意为露馅了),赶快交代过程。”“他们让我坦白从宽,这样可以争取个好态度,到法院时他们可以跟法院说,绝对能少判几年,这样也算是给我个机会。”吴明说,审讯过程中,来了几个上级单位的警察,有人问他,这件事发生后你后悔不?但他坚称自己什么也不知道。后来,警察就给他加刑,3个人把他按在桌子上,给他上斜背铐,还有人打他耳光,扇得他流鼻血。下午三四点,他的两条胳膊已经失去知觉,审讯的警察又给他在背上加了一块砖。当时他都感觉不到疼了。但等到换班的审讯警察到来时,给他打开手铐,他的胳膊便直直地就掉了下去。双手刚有点知觉,斜背铐又戴上了,砖也加上了。吴明记得,他是3月1日上午8时许进的公安局,在里边总共呆了50多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内,警察一直在审讯,他不能睡觉。3月2日中午,手铐取掉了,审讯仍继续。他实在困得不行,警察就让他站起来。有一段时间,让他跪在地上,大约40多分钟。还有一段时间是蹲马步,大约有20分钟。
本文标题: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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