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建筑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
目录摘要:.................................................................2一........................................................................行业介绍2二........................................................................行业发展3三....................................................上市企业税收列示3四..税收政策的变化及上市公司税费变化分析10五..............................................................税收筹划规划15建设施工行业税收及税收筹划摘要:本文在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中选择三家龙元建设(6004910)、北京城建(600266)、宏润建设(002062)进行三年报表分析,结合行业税收变化,对行业税收和经营的关系作以透视,同时对行业企业税收筹划作以分析。一.行业介绍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ofallEconomicActivities)和《中心产品分类》(CPC,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等体系和标准中,建筑业有“狭义建筑业”和“广义建筑业”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传统的统计分类,建筑业主要包括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活动,因而是狭义的建筑业;广义的建筑业则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这反映了建筑业真实的经济活动空间(SeadenandManseau,2001)。本文界定为建筑施工业,是指从事房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施工生产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特殊性使它与一般生产经营性的企业相比有以下显著特点:建筑工程周期长;异地施工现象普遍;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劳动用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合同工和临时工;产品计价方法特殊;资金占用量大。建筑企业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其直接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行业发展建筑作为经济运行中重要一环,对于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调整具有较高的反应敏感性,通过历史经验总结相关走势规律可有助于12年建筑业判断。03至05年货币政策开始转向紧缩态势,同时04年之后对房地产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基本面的不断下行使得建筑业板块经历长期下滑态势;直到05年8月后的政策调整暂停带来经营环境预期变化,以及历史估值底部的到来,使得板块开始反弹;这一阶段中基本面优秀与低估值个股表现出强烈抗跌与反弹有力。06-07年,紧缩政策与地产调控持续加强,但经济盈利高涨战胜紧缩环境与调控政策,业绩高涨个股表现优异;随着经济过热与危机爆发,建筑板块进入下跌态势,而09年初货币政策与地产调控竞相转向带来建筑板块走势拐点,积极财政政策推动建筑企业上涨。从前两段的历史走势情况来看,货币政策面与地产调控的转向对于建筑行业指数的走势拐点出现存在较好的拟合关系,而基本面与估值面存在显著优势的个股获得超额收益。目前来看,紧缩货币政策有望转向,最严厉地产调控已经经历过,建筑业估值面处于历史低位,12年走势有望向好。从基本面优秀与十二五热点寻找优秀板块:钢结构——需求不断提升、龙头快速增长;产业转移产业升级奠定轻钢结构长期需求,城市化带来消费升级,文体、娱乐中心促进,商业地产繁荣将掀起重钢结构需求热潮,看好精工钢构、鸿路钢构。水利水电——政策爆发带来订单有望加速;2011年是水利政策爆发期,2012年将是订单加速期,水电工程开工带来业绩增速,看好葛洲坝、安徽水利、粤水电。现代煤化工——“十二五”规划呼之欲出;现代煤化工十二五规划雏形已展现,技术门槛高与投资规模巨大将拉动相关龙头企业,看好中国化学、东华科技。装饰园林——酒店公装市场持续景气,新兴公装业务涌现,住宅装饰短期存调控压力,但长期发展空间依在。市政地产园林齐发展,企业现金流是否改善为关键。三.上市企业税收列示1.龙元建设2008~20102008年:2009年:2010年;2.北京城建2008年2009年2010年:3.宏润建设20082009年:2010年:四.税收政策的变化及上市公司税费变化分析2009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正式实施。较之原有政策,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变化1.分包业务计税营业额的问题。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与原政策规定的区别在于去掉了“转包”。原因是根据有关建筑法的规定,建筑企业中标的工程不得转包,转包是非法的,一旦出现转包,在营业税上也不能扣除转包额。另外,新条例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可以扣除,也就是意味着分包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再纳入扣除范围。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只有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总承包人应当按总承包额负纳税义务。对于合法有效凭据,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2.设备是否组成计税营业额的问题。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的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而原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安装属于财税〔2003〕16号文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属于“设备”范畴的,不论该设备是否反映安装企业的工程产值,不论是建设方提供的还是承包方提供的,自200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均不组成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3.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如何计算计税营业额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的规定,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应当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废止了财税〔2006〕114文件。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的装饰劳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当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该规定中,并没有界定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方提供。由此推断: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4.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如何征税的问题。新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新条例同时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正是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之一。也就是说,对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人为分包人,应当就分包额,一方面,按照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向总承包人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另一方面,应当就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向总承包人开具销售发票。总承包人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按总承包额凭分包人提供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发票金额作为扣除依据,差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二、内部提供建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变化企业内部工程是指企业或单位所属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这些单位在为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也对外进行工程承包。所属单位在会计核算上,一般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财税〔2001〕160号文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即:“(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非法人的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结算不征收营业税。新细则已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的:“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新规定强调不包括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新税法不再以“法人单位”作为判断营业税纳税人的标准,而是以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判断标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就需要纳税。自建行为的纳税问题。所谓“自建”,是指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因自建人与其本身并不存在结算、取得建安收入的问题,并且所建建筑物是为了“自用”,由此,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自用行为不纳入“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
本文标题:建筑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820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