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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财政局东外经贸〔2009〕18号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进出口企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做好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受理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是项目申报受理的业务窗口,企业实施项目后,即可填妥申请表格并备齐相关资料提出资助申请。为方便企业办事,申请单位除了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提交申请资料外,也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外经办,各镇(街)外经办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定期汇总报送给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市外-2-经贸局完成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资助规定的再按程序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批,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二、申请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营出口的企业须提供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通过我市的外贸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任意的一份出口货物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非自营出口企业首次申请时不需提供)。三、有关项目资助限额的调整由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的有关项目资助限额较高,为保证对内外资企业扶持政策的公平性,现对《办法》中规定的如下三类项目的资助限额作相应的调整:(一)境内展览项目,上述企业参加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公布的具有外销性质的大型国内展销会,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产品宣传资料(含光盘)制作项目,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我市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为会员企业所制作的对外宣传会刊也同等适用);-3-(三)有偿利用传播媒介发布企业产品广告的项目,包括在境外的影视媒体、专业杂志和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以及有偿利用境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活动,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在我市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为会员企业在上述媒介发布的广告也同等适用)。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以及与该关联企业的关系证明,境外关联企业仅限于: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本市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且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本市申请企业,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五、申请表格可登录市外经贸局网站-“业务表格下载”-“国际贸易科”栏下载,或登陆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栏下载。每一份申请书应包括《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总结报告》和《资金拨付表》(按申请的不同项目类别填写,不涉及的项目不需填写),按次序与须提交的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申请时提交一式两份。六、具体各类申请项目须提交的证明资料、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和资助标准等在附表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申请单位根据该表-4-即可判断自身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资助的条件,可径自向市外经贸局或所在的镇街外经办提出项目资助申请,不需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事宜;对有冒称有关部门指定代理申办以非法营利的,申请企业应谨慎辨别,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同时,我们也将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作进一步处理。七、本通知仅就《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如与《办法》、《申报指南》有差异的,以本通知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22817597、22819335;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0533、22831161。附件: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须知一览表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本文标题: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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