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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税会计学习目标通过学习,了解关税会计的基本内容,掌握关税会计的基本方法,提高关税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力。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概念及分类(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口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是一国政府以国家边界为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关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海域。(二)关税的分类1.按照关税的计征方式:(1)从量关税。(2)从价关税。(3)复合关税。是指对一种进口货物同时订出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出税额,以两个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纳税额的一种关税。(4)选择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价、从量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另外,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征关税。(5)滑动关税。是指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关税税率,价格高的该项物品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的该项物品适用较高税率。2.按照货物的流动方向,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1)进口关税。它是一种最主要的关税。(2)出口关税。目前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继续征收出口关税,我国目前仅对少数货物征收出口关税。(3)过境关税。是指过境关税对外国经过本国国境(关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征收关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只有伊朗、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仍在征收过境关税。3.按照关税的差别,可将关税分为歧视关税和优惠关税。(1)歧视关税。歧视关税通过提高关税税率,加重关税负担,作为保护和报复的手段。分为反补贴关税,反倾销关税和报复关税.(2)优惠关税。由于历史、政治、经济上的原因,缔约国之间或单方面给予的比正常关税税率低的关税优待。分为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二、关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关税的纳税人1.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纳税人,是其所有人、收件人或持有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二)关税的征税范围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货物是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身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除关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以外,进口货物大部分征收关税;出口货物一般不征税,仅对少部分货物征收出口关税。三、关税税则、税目和税率(一)关税税则与税目1.国家实施该税则的法令。即该税则的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该税则中商品归类的原则)。即说明它们各自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形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说明。3.税目表。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将各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或按照商品分为不同的类,类以下分章,章以下分税目,税目以下再分子目(按各国的实际需要),并且将每项商品按顺序编税号;税率栏则按商品分类目录的顺序,逐项列出商品各自的税率。海关合作理事会在与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讨论和协调的基础上,于1985年编制完成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我国1992年公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而编排的,全部应税商品共分21大类。2002年进口税则的总税目数为7316个,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36个。(二)关税税率1.进口税率。在进出口税则列明的全部税目中,除规定免税的之外,都要征收进口关税。2.出口税率。出口关税税率比较简单,一般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实行差别比例税率。2001年出口关税征税货物的税目共有22个,税率从20%—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主要为国内紧缺,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参见表6—1。表6—1出口商品关税税则、税目、税率表(共36种,本表部分列示)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税则税率(%)2002年暂定税率(%)103019210鳗鱼苗2010426070000铅矿砂及其精矿305526080000锌矿砂及其精矿3010626090000锡矿砂及其精矿50201229022000苯40O1872022000硅铁(含稀土镁硅铁)2571972023000硅锰铁20--2374030000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3002474040000铜废碎料3002574070000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3002674080000铜丝3003376050000铝丝2003579010000未锻轧锌20O3681100300锑废碎料、粉末2053.暂定税率。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进口货物(但只限于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4.税率的适用。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四、关税优惠政策(一)法定减免1.法定性免征关税,主要包括以下物资:(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的;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的;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7)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2.法定酌情减征或免征关税,主要包括以下物资:(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物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物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物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5)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3.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性减免税之外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办理的减免税,称为政策性减免税。如对科研单位进口的仪器、设备和大专院校进口的教学、科研设备的关税优惠政策;进口残疾人专用物资的关税优惠政策等。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报关进口的钻石、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捐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可免缴关税,但前者要照缴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而后者不缴。4.其他。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剧团服装道具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二)特定减免1.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地区和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减免税。2.其他进出口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减免税。如为了促进科教事业的发展,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向海外订购的科教用品,属于规定范围以内的,经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审核,免征进口关税。(三)临时减免临时减免是指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范围以外的、由海关审批的减免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向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五、关税征收管理(一)关税缴纳纳税人缴纳关税时,需填“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见表6—2),并携带有关单证。“缴款书”一式六联,依次是收据联(此联是国库收到税款签章后退还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的法律文书,是关税核算的原始凭证)、付款凭证联、收款凭证联、回执联、报查联、存根联。表6—2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收入系统:填发日期:年月日No.收入机关名称科目账号收款单位收款国库缴款单位人开户银行税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税款金额(¥)金额人民币(大写)合计(¥)申请单位编号报关单编号合同(批文)号运输工具(号)缴款期限年月日提/装货单号备注填制单位制单人复核人收款国库(银行)(二)关税退还退还是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已缴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关税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规定。《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凭证向海关中清退税,逾期不予受理: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免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三)关税补征和追征按照现行规定,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因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至10年。骗取退税款的,无限期追征。(五)关税保全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时不能提供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六)关税滞纳金与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二节关税计算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般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特殊规定(1)进口货物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当另加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或境外交货口岸运达我国境内目的口岸前实际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其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费+保险费;以运抵我国境内口岸的货价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其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或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查不能接受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①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③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④进出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⑤按进口货物下列成本总和确定:包括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
本文标题:第六章关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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