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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婚本章重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第四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规定本章小结本章重点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结婚的概念、特征,掌握结婚需要结婚行为人具备的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明确违反结婚要件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被确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了解与结婚制度有关的规定,包括婚约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重点在于掌握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违法婚姻的处理所适用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能够运用法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返回第一节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②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③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返回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①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②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③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④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返回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返回第四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主要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可撤销婚姻在其被撤销效力方面与国外不同,我国的可撤销婚姻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一旦婚姻被撤销,其无效的效力溯及既往,自始无效。二、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的事由无效婚姻的事由是与结婚有效要件相适应的,违反结婚的有效要件即为无效婚姻的依据。(一)外国立法例1.欠缺结婚的意思表示。2.重婚。3.早婚,即未达法定婚龄婚。4.近亲结婚。5.疾病婚。6.无性行为能力。7.同性婚姻。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一般是指违反了结婚程序要件的婚姻,如未登记婚、未依法举行仪式婚等,此类婚姻因违反了法律关于结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主要指因胁迫结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宣告机关及其法律后果(一)请求权主体1.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请求权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当事人。(二)宣告机关1.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1)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不得撤诉。(2)对婚姻效力及其后果的处理应分别裁定。(3)合法配偶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4)未达法定婚龄的可补办结婚登记。(5)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的处理。2.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三)法律后果宣告婚姻无效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如重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例外情形有:①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但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1.人身关系。无效婚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婚姻因当事人欠缺婚姻的合意,均视为婚姻未成立。2.财产关系。3.子女方面。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返回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规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一、婚约①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②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③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非婚同居包括了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2.事实婚姻的特征。①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③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三:①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②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③男女双方公开同居生活,具有公开性。返回本章小结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结婚行为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随着社会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结婚形式有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和合意婚。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主要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其无效的效力溯及既往,自始无效。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非婚同居包括了事实婚姻。返回
本文标题:第五章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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