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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进行刑事诉讼、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意义:(一)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二)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三)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诉讼的重视,表明了国家对刑事诉讼重大问题的基本态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3条至第17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现行《宪法》第33条。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把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之一,防止因刑事诉讼而使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2、尊重并保护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除非依法必须限制或剥夺,不得限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切实做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功能是以规定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四种功能,即规制功能、保护(打击)功能、教育功能和保障功能。(1)规制功能,指的是规范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利;(2)保护(打击)功能,指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3)教育功能,指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4)保障功能,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重点)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条1、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2、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3、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回忆: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例: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乙二人在A市共同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答案:B解析:F225: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诉法解释》F14: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刑事诉讼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一,它是我国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要求。第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第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能够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犯。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意义《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1)防止办案人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恣意妄为;(2)有助于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3)对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实现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首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结构完整、设置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保证及时、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最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仅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且要求严格遵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程序规定。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重点)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宪法》第131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基本内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地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干涉,指于法无据的干预活动。如,以领导人身份对审判人员施加压力,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等。若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和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就不是非法干涉。2、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法官、检察官。3、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是有原则区别的。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例:某年3月20日,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胡某还犯有盗窃罪,遂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答:错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人民检察院行使追诉权。二、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并实行本原则的意义第一,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结构的科学化。第二,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法其他原则所必需的。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绝对的,不能理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领导与制约。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刑事诉讼法》第6条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注意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采取向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等工作方法,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依靠群众进行刑事诉讼,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具有相信群众的观念,学会做群众工作司法人员深入群众,要根据被调查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和策略。(二)严格依法办事,在刑事诉讼中妥善处理依靠群众与进行专门工作的关系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刑事诉讼法》第6条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一方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任务,也是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枉”或“纵”的原因不外有两个:或是没有查明案情,或是没有正确适用法律。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宪法》第33条第2款、第5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6条基本含义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符合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它对于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反对和防止特权。·其次,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积极性。一方面会提高司法机关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另一方面,还会密切党群关系,使党内、政府内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大大减少。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宪法》第135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F3’1”:公安机关的职权是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法院的职权是审判。(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权限。(2)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3)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体现在“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a.从“静态”方面讲,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互为条件,后一个机关的工作,要受前一个机关工作的限制,并在它的基础上进行。b.从“动态”的方面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三机关中的每一个机关,都依法可以对其他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以便及时纠正诉讼中的错误。二、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意义(P100)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宪法》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第5条内容:(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三)总结(重点):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死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二、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一)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三)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内容《宪法》第134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内容: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他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不仅不能随便予以剥夺,而且有义务为各民族公民享有这项诉讼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P103)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内容《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有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二)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公、检:1.允许犯罪嫌疑人申辩;2.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检察机关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1.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2.依法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其有充足的时间为辩护进行准备。3.为法律规定的部分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公诉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4.认真听取意见。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P104)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重点)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一)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二)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P106)例:刘某与王某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二人在工作中发生争执。下班后,刘某将王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某是“不要脸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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