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操作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操作讲座朱树英主讲建筑施工合同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主任主讲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务操作讲座地点:国谊宾馆北楼二层会议厅题目: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简介及主要内容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很荣幸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我参加示范文本第一版的起草工作,在87、88年参加了第二版的修改讨论工作,所以对文本修改的情况很了解。我原来在上海建委下设的一个公司工作过,工作28年后,才当律师。我跟广大的施工朋友们是同行,也可以说跟律师是同行。从操作的过程中主要是三部法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操作当中应该怎么办。下面主要讲经过修改的新的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立法进步了,使得当初制定的文本在使用当中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第一版的文本中有这条约定,如果发包方拖欠了工程款,承包方可以留一部分或者全部工程款。实践当中,很多承包合同就这样定,到时候一方不付钱,施工方就把工程留在那里不交。我们最近处理一个案,涉及到40套房子的问题,施工方就是不交钱,你不把钱给我,我房子就不交,这也不是没有道理。《担保法》里有一种是留置,建设合同没有留置的,钱没交,不能留房子。现在很多施工企业说我们是用标准文本里的规定,可是法院判我们败诉。这个情况现在又有变化,这次《合同法》16章是建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里没有规定条款适用第15章的承揽合同。假如说加工方没有拿到加工的费用,可以留置加工。这怎么解释?有待于以后的司法解释。法律的变化比较大,由于这种情况,第一版的文本不修改是不行的。使用的示范文本要经过修改,这也是国际惯例。FIDIC这是第五次修改,可能要经过一段实践的考验。在这次修订当中,建设部领导同志的意见,新的文本应该靠近FIDIC。当然有一个问题,当初靠的是第四版的文本,很多提法有一些条款都和FIDIC差不多,可是现在FIDIC又改了,总是跟人家靠,但还是比较滞后的。第二版的文本可能以后又要修改。由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质量合同条例》,都是在修改文本过程中,或者第二版文本的基础上定出来。97、98年,三本的框架都好了,99年第二版在国务院各个部门征求意见,在99年3月出现《合同法》,今年1月份又出现《质量管理条例》,很多条例规范,示范文本都没有涉及进去,这也是我们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现在还是要从实际出发,要依法律依据来看问题。下面给大家介绍新版文本的一些具体情况。国家工商局发布了一个文件,原来一版的示范文本停止使用,从颁布之日起,去年12月用新版的示范文本。新版的文本和原来不一样,原来是两部分,一个是《合同条件》,另外一部分是《协议条款》。在使用过程当中,有多种操作方式,有的就用了《协议条款》,其余的都执行《合同条件》,多半是把这两部分合为一个合同文本。也就是说,承包商使用的是一个文本,这次是三个部分。新版的示范文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的情况,《协议书》这部分很重要,这是和国际接轨的。示范文本本身很简单,在使用的时候还有要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共有47条,实际上是46条,最后一条是四个字,有许多具体的内容,就叫补充条款。从形式上是47条177款。《通用条款》解决了这种文本的通用性,这个文本的使用和《建筑法》规定的房屋建筑、交通设施以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安装,使用范围基本上可以涵盖。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现在使用的方式也是填充式,也是47条。我们已经在实践当中用了一次,我们有一个有利条件,在98年10月份,新版示范文本基本上形成了框架,在98年年底,上海市承接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一个教学综合楼,投资2亿人民币,市委党校就找我们提供施工阶段的法律服务。从设计招投标开始,甲方提出这个项目没有垫支问题。经过比较规范的招投标,施工单位中标了,在中标的同时就定下来,大家用这个文本定,施工单位很高兴,这是98年12月份的合同,用在市委党校上。该项目被上海市招标办评为1998年最好的招投标项目。我们这个文本第一用《协议书》,第二用《合同条款》。这个合同应该有三个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个是《协议书》,一个是《合同条款》。在用这个文本的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现在这个文本是11章。这11方面主要的条款和《合同法》关于建设合同主要的条款是一致的。《合同法》的规定原来是十个部分,只相差一个部分,原来没有安全施工这一章,现在把安全施工单独做为一章。新版的示范文本从词语定义开始,这一部分的变化和原来相差比较大,原来有一些词语改掉了。原来的文本里有甲方驻工地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现在都改掉了;原来没有“违约责任”、“索赔”、“小时和天”的概念,现在加上了。现在一共做了23个定义,具体定义的内容都有变化。这里不管是律师还是承包方当事人,有一些定义非常重要。比如书上140页第三个定义叫发包人,第四个定义叫承包人。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这个定义原来第一版发包人的定义只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后来加了一段话,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这涉及到与发包方对等的关系。当发包方或承包方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候,应该向谁主张?这个条款里要分析一下,这个定义就非常重要。发包方不是一个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因为它限制了要有主体资格,还要有工程价款的支付能力。在实际的情况下,往往资格和能力分开,往往是两个人。尽管合同签了,可是这个合同仅仅具备发包的资格,不具有工程价款的能力。现在的情况很复杂,后面的一句话要准确理解。中建三局一公司有一个案子,当时签定合同的是上海粮油大厦的筹建处,这个筹建处有投资的证明,以筹建处的名义和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但筹建处不是独立法人,会有另外一个主体代替它。然后筹建处就招商,有的是正式招商,有的就是去骗钱,找一个有工程价款支付能力的或者房产商或者什么投资公司,变成承包方的另外一半,具有工程价款的支付能力。现在这个承包商往往是两个人,后来成立粮油大厦有限公司,工程后面由他们负责,第一被告是筹建处,第二被告是粮油大厦有限公司,欠了1500万,人家拿合同到我们这里来。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这个楼已经造好,房地产权证在谁手里?因为不动产权凭证是房地产证。房子造好了,一定要查出工程款到底在谁的手里,房地产证在谁手里。我们后来发现这个项目公司实际上也不运转,整栋大厦包装到上市公司里,上市公司要有资产,粮食局通过运作把这栋楼包装到股份公司。假定说这个案子不把股份公司告进去,就告前面两家,甚至告一家,官司都能打赢。后来这个案子告了三个被告。定义部分非常重要。这些定义示范文本都写清楚了,比如承包方有联合中标、联合承包的,可能就不是一个主体。最简单的例子,我们国家大剧院承包方是三家,中外合作。说中外合作还不确切,没有成立中外合作的公司,有北京的城建集团、上海、香港。这三家没有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他们分别是45%、35%、25%,按照约定的协议,承包方投标的时候要把合作协议一起作为文件签进去。北京城建搞建构,香港搞进口,上海搞承包管理。这个项目的承包方是谁呢?已经有的定义很重要。现在的定义是不够的,尤其到了具体工程上需要在具体条款里面重新下定义。比如这个项目的承包范围实际变更,可能会增加的造价,用风险系数的方式包括进去,这个情况要另外下定义。比如工程造价现在叫一口价,用固定的单价算出来,以后要实际变更怎么办?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风险系数,约定工程的使用用途,他的主要部分不改,但是施工过程的变更会增加或减少费用,这就要重新下定义。我们知道有变更、实际变更,还有重大实际变更,这三个概念都不一样。第二部分双方的一般责任。工程师的地位应该是相对独立,尽管接受了甲方的委托,他要监理合同。但是他并不是甲方,他不等于甲方,他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在文本里把它放在发包人一方,这个可以讨论。原来这个单元是四个条款,现在是五个条款。第三个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这个单元里变化不是很大,现在根据本人的认识,施工组织设计这一部分的内容很重要,有了施工图和合同,怎么履行合同,尤其是施工单位怎么组织施工,主要靠施工组织设计来完成。《建筑法》80条有一个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是对工程质量而言。这条规定说,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有权让责任者赔偿。这条可以管50年,如果这个合格工程使用寿命是50年,按照《建筑法》这条规定,50年以内,只要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个质量不合格,假定合理使用寿命为50年,这50年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理,50年里都要承担责任。其余部位叫做最低保修年限,《质量管理条例》里也都做了规定,比如供热两年等。如果约定的期限里出了问题,质量不合格你要赔偿。这个条款最后一句话,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谁是责任者?以后打官司有的打,有的吵。谁有责任?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施工组织又非常重要。丑话说到前头,按照双方约定的施工程序方案来做。施工组织设计能不能算合同的组织部分?这个答案找法律很难说。如果说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技术文件,这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书》的合同组成部分叫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定它为施工技术文件,没有问题,而且是施工的依据。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好处,以后追究责任有依据。项目经理完全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没有责任。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本身有问题,乙方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不严,还有甲方拿到这个施工组织设计时,为什么不提出异议,这个大家就可以分析,把这个游离到合同文件外面的部分。合同是怎么履行的,是按照怎么一个既定的施工方案履行的,就没有依据了。现在的问题是,光施工组织设计还不够,《合同法》和《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不是由政府验收,而是由建设单位决定。《合同法》279条和《质量管理条例》16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后的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我国规定,工程质量有合格和优良的,这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又提出问题,以后要评定工程质量的问题,原来是质检站说这个工程是合格工程,大家没有话好说。现在由发包商决定这个工程是否合格,按照什么标准,还要有另外一套组织设计,这叫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设计。如果缺少这套东西,以后工程验收的问题就有一大堆,就变成另外一种情况。我们在上海处理了很多合同,上海有一个合同文本有1500页,我们现在没有几页,30多页,它把所有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设计都在合同里。有必要吗?有必要,到时候不用吵架。《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他的验收依据有6、7个方面。如果现在做合同的时候不明确,以后双方吵架就很麻烦了。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工程质量验收与建设单位怎么办》。《合同法》规定,工程通过验收,才应该结算工程造价。换一个说法,工程质量没有通过验收,结算工程款是不具备法定条件,我们现在很多官司,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发包方提出来,你这个工程价款没有标款,工程质量没有通过验收,这个说法是能成立的。质量要通过验收,要交付使用,这是交付工程款的一个前提条件。工程质量验收就变成解决合同造价的一个依据。如果这个依据不解决,拖欠工程款以后没有办法解决了,而且依法是可以不解决的。所以工程质量的验收就变得很重要。问题在哪里?实践当中的问题是,发包方把工程验下来就是没有钱,所以不验收。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工程没有达到标准,中国人很聪明,建设单位想出一个办法,我把工程包下来,没有解决的问题,我做一个未完工程一览表,到这一步施工单位叫天天不应,留一个尾巴,工程没有竣工,其余的部分拿走。要解决这种情况,一定要把丑话说到前头,要把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放在合同里。这是从施工组织设计讲起,包括工期。第四讲质量。原来质量部分有一个安全施工放到第四单元,工程质量应该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这部分的条款原来有五条都保留了,内容做了一部分修订,但还不够,比如刚才讲的验收质量责任以及赔偿的质量责任等等。第六章是工程价款和支付,工程价款部分是整个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中心。到去年年底,全国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是六千多个亿,这个情况没有得到好转,上海建工集团去年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操作讲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015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