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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及评标注意事项——关于《条例》的应用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国虎13311183163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评标的有关规定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34发改法规(2010)1538号国家十部委5类别设计类(A04)监理类(A05)施工类(A08)货物类(B)专业路线(A040301)路基路面(A050301)路基路面(A080301)机械设备(B01)路基路面(A040302)桥梁(A050302)桥梁(A080302)建筑材料(B07)桥梁(A040303)隧道(A050303)隧道(A080303)商务合同(B10)隧道(A040304)公路机电工程(A050304)公路机电工程(A080304)交通工程(A040305)公路安全设施(A050305)公路安全设施(A080305)概预算(A040306)商务合同(A050306)商务合同(A080306)勘察(A040307)房建(A080307)商务合同(A040308)环保(含绿化等)(A080308)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推荐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二)熟悉有关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从事公路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人员一般应为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6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评标时,可事先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主屏蔽,一年之内自主屏蔽次数不得超过5次,总时间不得超过30天。•7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评标活动),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8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9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一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评标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一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相应专业中抽取。10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1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1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1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1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1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1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1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1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2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7.5•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5.1•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2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2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2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2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2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0招
本文标题:评标及评标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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