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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GMDSS通信业务指导书船舶GMDSS通信业务指导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1.为了加强中散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中散船舶通信导航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散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细则。2.海上船舶无线电通信导航工作是海上运输的神经中枢和耳目,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和人命安全。为此,中散船舶通信导航人员,在船长、政委的直接领导下,必须加强政治、业务技术学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遵守通信规则和通信纪律等有关规定,保证通信畅通和通信导航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节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散系统的所有船舶。中散系统全体船岸通信导航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学习细则,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第三节一般名词定义1.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lobalMaritimeDistressAndSaferySystem,简称GMDSS):一个依靠卫星通信和地面通信的全球通信业务系统。该系统能够提供报警,并能够向航海者播发海上安全信息。2.GMDSS系统船舶:指完全配备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并按74SOLAS公约88年修正案和无线电规则新九章进行值班和通信的船舶。3.无线电话报警信号:是由在三十秒至一分钟时间内交替发送的持续和间断各为250ms的2200Hz和1300Hz的正弦单音组成的信号,作为在MF无线电话遇险安全频率2182KHz的遇险报警信号,表明随后发送遇险或紧急信息。4.遇险信号(Distresssignal):表示船舶受到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威胁时,请求立即援救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遇险信号为MAYDAY(读作法文maider),发送遇险报告前重复三次,随后发送遇险报告;遇险通信时,通信双方每次通信前,应用MAYDAY开始。使用无线电传通信方式进行遇险通信时,通信双方每次通信前,应用MAYDAY或者SOS开始。5.紧急信号(Urgencysingal):表示呼叫电台有非常紧急情况要发送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紧急信号为PANPAN(读作法语panne);紧急呼叫时,开始重复三次。无线电传紧急信号为PAN-PAN;无线电传紧急通信前,可使用一次。6.安全信号(Safetysingal):表示呼叫电台有重要航行或气象警告要发送的特定信号。无线电话安全信号为SECURITE,发送安全信息前,均重复三次。7.海上移动业务(MaritimeMobileService):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间,或者船舶电台间,或者有关船上通信台站间的通信业务;救生艇筏电台和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也参与此业务。8.遇险通信(Distresstraffic):冠以遇险信号的通信。9.紧急通信(Urgencytraffic):冠以紧急信号的通信。10.安全通信(Safetytraffic):冠以安全信号的通信。11.世界航行警告业务(Theworld-widenavigationalwarningservice,简称WWNWS):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道组织(IHO)负责协调并将全球海域划分为若干地理区域以便播发航行警告而建立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12.航行警告区(NAVAREA):在世界航行警告业务中划分的播发航行警告的区域。目前全世界划分为16个区域。13.区域航行警告(NAVAREA):由航行警告区区域协调人收集和播发的有关该区域的航行警告。14.沿海航行警告(Coastalwarning):由某个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收集播发的,覆盖该国或地区离海岸100-200海里的全部或部分水域的航行警告。15.本地航行警告(Localwarning):由地方主管部门或当地港口当局收集并发播的,其作用范围仅为本港或港口当局管辖水域的航行警告。16.A1海区(AREAA1):至少是由一个VHF海岸电台覆盖的区域,在此海区可进行连续的DSC报警。17.A2海区(AREAA2):除A1海区以外,至少是由一个MF海岸电台覆盖的区域,在此海区可进行连续的DSC报警。18.A3海区(AREAA3):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19.A4海区(AREAA4):除A1、A2、A3海区以外的其余区域。20.搜救区(Searchrescueregion:SRR):为搜救服务而划定的责任范围区域。21.搜救协调中心(RescueCo-ordinationCenter:RCC):在一个搜救区内负责建立有效搜救业务,组织并负责协调搜救作业的机构。22.现场通信(On-scenecommunication):遇险船舶与参与救助的船舶或飞机之间的通信。23.搜救协调通信(SARCo-ordinatingcommunication):在遇险事故发生时,为协调参加救助的船舶和飞机所进行的通信。24.常规无线电通信(Generalcommunication):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中,船岸通过适当通信频道,包括公众通信频道进行的关系到船舶管理、营运和可能对安全有影响的通信。25.定位信号(Locatingsignal):为了便于搜寻遇险船舶或幸存者的位置而发送的信号。26.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DigitalSelectiveCallEquipment,简称DSC):采用数字技术和微处理机控制等新技术的呼叫设备,十位数字编码,前七位是信息码,后三位是检错码;并采用二重时间分集前向纠错方式发送,主要用于船舶遇险报警和建立通信的预约呼叫。27.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NarrowBandDirectPrintingTelegraphEquipment,简称NBDP):一种中高频无线电通信终端设备,能自动收发电文,并且有纠错、检错能力,配有标准的电传打印机、显示器、或纸带读入/读出等设备。28.自动请求重复方式(AutomaticRepetitionRequest,简称ARQ方式):使用编码技术,接收方能自动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检错,一旦被检出错误自动请求发方重发被检出错误的字组。29.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Receiver):可在国际规定的518KHz频率上,自动接收并能存储和打印海岸电台播发的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以及紧急信息的电传设备。30.国际海事卫星通信(INMARSATCommunication):利用国际海事组织通信卫星进行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通信。31.海岸地球站(CoastEarthStation,简称CES):设在陆地上的某个固定地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通信链路的地球站,简称岸站;现在也称陆地地球站(LandEarthStation:LES)。32.船舶地球站(ShipEarthStation,简称SES):设在船舶上从事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舶地球站,简称船站;现在也称移动地球站(MobileEarthStation:MES)。33.海上安全信息(MarineSafetyInformation,简称MSI):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中对船舶播发航行警告、气象警告以及其它有关船舶安全信息的总称。34.增强群呼(EnhancedGroupCall,简称EGC):通过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系统对某一地理区域的船舶,或对某一船队,或对所有船舶的地球站进行的一种呼叫。35.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BridgeTobridgecommunication):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是船舶之间的VHF无线电话通信,其通信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36.AIS(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自动识别系统。37.VDR(VoyageDataRecorder):航行数据记录仪。第二章无线电通信人员守则第一节无线电通信人员职责1.无线电通信人员指持有GMDSS普通操作员证书的船舶二副。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2.严格执行各项通信规则和保密规定,确保机密安全。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来往电话、电传或传真内容。3.全面负责本船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和广播系统的技术管理,做好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以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管理和修理工作,努力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和保养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5.组织并指导其他普通操作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负责对见习人员的培训和带班实习,要制定培训计划,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见习人员的技术业务能力。6.部署无线电通信的各项工作,指导其他普通操作员认真学习并正确执行现行的国内国际各种电信规章制度。7.当本船遭受海难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况时应亲自在电台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弃船时应销毁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资料,亲自携带无线电通信日志和电台执照,按船长的命令离船。8.除按规定处理开放的公众业务外,只能受理经船长或政委签发批准的电话、电传和传真。9.通信中遇有政治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船长和政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无相应的规定,可按船长、政委的指示处理。并详细记载,事后书面向公司报告。10.负责AMOS通信和船舶局域网的维护工作,并做好国内、国际通信资料的保管和修改工作。11.按规定制作各种通信费用的报表帐单,经船长审阅签署后,送(寄)公司主管部门。12.负责广播系统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维护检修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13.负责电台蓄电池、变流机和各种天线的日常清洁、检查、养护工作,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做好蓄电池室(箱)、变流机室和备件库的清洁工作;负责电台蓄电池的充、放电。14.负责保管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和物品帐册;负责备件、工具、物料、仪表的登记、保管、盘点和报销。15.按有关规定保管电台文件、资料、报底、报稿、统计报表、修理帐单和申请购物单,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16.负责船舶开航前做好航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纠正,并报告船长。17.船抵港后应按规定填报通信导航航次报告表;在任何港口均应尊重和接受无线电监督员对本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18.航行中应每天查阅无线电通信日志和报底电稿,检查电台一天所做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并设法纠正。19.直接负责通信导航设备的管理和检修,对普通操作员分管的工作负有检查、督促、指导之责。20.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或抢险,确实无法修复时,应报告船长并提出措施和建议。21.拟定有关设备的备件、工具、物料和仪表的请领审购计划,经船长审批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22.修理设备时应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中远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办理。23.按规定定期检查、试验通信设备,并将检查、试验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24.接新船(包括二手船)时应对通信导航设备和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设备核定表并报公司主管部门。25.船舶退役时应将秘密以上文件烧毁(由船长或政委监烧),并在电台文件登记本上签名。电台执照和最后二本无线电通信日志(写明船舶退役时通导设备、备件、物料、资料、仪器、工具等交接情况)带回交公司主管部门。26.大风浪侵袭前后,应检查设备、器材及周围环境,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7.通导设备修理时应在场,当设备修复签收时要进行验收。28.负责做好PSC检查准备工作;做好防止误报警的准备工作。29.加强与普通操作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经常向船长和政委如实地汇报工作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第二节工作制度1.做好本职工作,经常检查通信导航设备的运转状况,按规定做好设备的测试工作,并做好记录。2.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先公后私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3.通信手续简捷,选择合理的通信路由,收发电文不得擅自涂改。4.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处理,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5.保持设备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6.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7.公休时应详细交接本人的工作和工作中注意事项。第三节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话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2.不得在机上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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