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征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二、民法的概念概念几个关于民法的概念的比较民法的语源《尚书·孔氏传》,经过明清学者的考证,是魏晋人伪托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对《尚书》经文的注释《尚书·汤诰》篇中有“咎单作明居”一语,“孔氏传”对该句所作的注释是:“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清末立法时,民政部奏文中称:“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20世纪初叶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馆将《日本法规大全》(日本明治三十四年即1901年第三版)译成中文,其第三类法规为“民法”光绪三十二年(1907年)修订法律馆参照南洋公学译本翻译完成《新日本法规大全》1926年北洋政府曾起草一部民法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在法语中为droitcivil,英语中为civillaw等)都是由古罗马的市民法(iuscivile)转译而来【“万民法”(iusgentium)】民法的概念民法属于法的一个部门,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部门法,与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相并立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民法并不是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指各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几个关于民法的概念的比较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与民法学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意义: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此条的规定不仅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的职能,而且还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此条也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自愿发生等价有偿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四、民法是实体法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六、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一、民法是私法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次提到公、私法的划分二、民法是权利法义务本位时期、自古罗马至中世纪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成熟于19世纪。自二十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权利本位的立法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契约自由原则尊重个人财产(所有权神圣)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最先由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一世纪时提出,他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此概念由黑格尔和马克思分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四、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判规范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六、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权利行使与不行使,皆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也即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这种性质是由其私法性质决定的。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不得违反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实际上,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20世纪的经济法就是19世纪的商法。第五节民法的体系罗马式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其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所采用的体例,最后由萨维尼加以完善,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典,应当确立的权利体系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守法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民法其实是“人”法,也就是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这个原则规定在我国通则第1条和第5条中,如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是财产权,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权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人身权关系的主体通常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财产权关系的主体通常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所以称为绝对权,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所以称为相对权,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可确定两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并确定义务主体所承担义务的性质。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区分二者,有助于正确适用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附随义务民事权利的概念定义权限权能定义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权限权限是由法律授予的、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其发生作用的法律地位,根据这种地位,一方面当事人须根据他方当事人的意思为一定的行为。权限更接近于法律义务的概念,不可误以为权利。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利的各种具体运用形式之总和,构成所有权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期待权和既得权主权和从权原权与救济权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行使民事权利,应按照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行使,以使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利益获得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获得平衡。民事权利的保护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为积极义务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为消极义务附随义务是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之外,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产生的义务,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求得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平衡。附随义务主要有协助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和忠实义务等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格和身份、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行为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
本文标题:民法学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050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