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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纲要(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复旦大学法学院孙晓屏参考书目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3、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6、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7、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上下册),上海三联书店。10、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1、刘德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民法学研究推荐阅读论文、著作1、(美)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2、(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3、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4、(美)富勒:《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5、朱广新:《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悔制度研究》6、(美)兰迪•巴奈特:《合同理论的丰富性》(刘承韪译)7、(美)罗伯特•A.希尔曼著:《合同法的丰富性》(郑云瑞译)8、(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9、(日)我妻荣:《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10、(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1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12、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3、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关于民法:民法是个什么学科?民法的好与难——你面对了什么?民法的新课题有哪些?民法的内涵——本性的东西是什么?民法的外延——边界有多大?找个视角看民法(小案例):李老师:大学退休教师安女士:退休公务员案情:安女士在上海一人行街道行走,手拖一只载物小车。李老师从街边商店出来,撞上安女士的手拖车,两位老人皆摔倒。李老师皮外伤,治疗费近200元。安女士摔成骨折,住院治疗各项费用共4060元。**李老师起诉安女士要求赔偿200元医药费并误工费3000元(有与某公司授课预约单与课表为证)。**安女士反诉李老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共医药费、护理费等5200元。****问:李老师与安女士之间的侵权纠纷如何认识?民法盘点:——民法、民法学近年来的新情况*民法规范十年来的情况审视1、基本情况2、好的变化——发展与完善3、法律体系及其整合问题4、不解决现实问题的变化①法律的闲置;②“秀”出来的发展;③不怎么样的变化…民法盘点:——民法、民法学近年来的新情况**民法学近年来的思考与研讨1、新问题引起的新理论*期待权的救济问题*纯经济上损失赔偿问题*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现实司法救济问题*2、老问题的新思考*流质禁止规则的审视*承租人保护规则的思考*课堂讨论报告建议项目:1、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规则与条件研究。2、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基础研究。3、主体资格缺失的合同效力问题。4、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范围。5、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探讨。6、形成权的表现形式及效力探讨。7、消费者合同的特殊地位问题。8、财产返还法律事实探讨。9、法律行为解释规则探析。……民法理论与实务常见问题1、民法原则适用的规则与条件研究2、有限责任主体与无限责任主体的相对人注意义务研究3、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基础研究4、成年后监护的规范目标与价值研究5、隐名代理的法律问题实证研究6、主体资格缺失的合同效力问题。7、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范围8、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探讨9、形成权的表现形式及效力探讨10、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适用中的事实判断问题探讨民法理论与实务常见问题11、物权与债权交融中法律保护问题。12、现代法上给付障碍的法律对策问题。13、从欧盟债法改革看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及表现。1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司法判断基础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15、合同法上的第三人问题。(受让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涉他合同的第三人……)16、消费者合同的特殊地位问题。17、非财产性的违约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18、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则与价值取向问题。19、契约责任与契约赔偿的前提与范围问题。20、家庭债务的清偿规则的法律基础分析21、合同法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22、法定代理中的合同权利与义务问题。23、契约(合同)的概念范畴问题(业主公约是合同吗?单方允诺产生合同法上的效果吗?合同的本性是债权吗?)。民法理论与实务常见问题24、无权处分规则研究25、财产返还法律事实探讨26、纯经济损害赔偿研究27、夫妻分居对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影响分析28、动产抵押法律问题研究29、共有权类型化法律规则研究30、物权的客体范围研究31、信赖利益保护中的范围界定规则研究3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研究33、共有与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区别研究3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权利与义务研究35、登记动产的登记与占有的权利状态探讨36、业主公约的法律性质研究……案例开篇——房屋买卖纠纷——胡惠芬、胡正民诉胡一吟、田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原告:胡惠芬、胡正民被告:胡一吟、田旭第三人:辛林、印鸿根两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胡一吟系两原告之女。两原告与胡一吟于2005年5月25日购买本市周家嘴路某号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2008年胡一吟到北京工作,胡惠芬2011年7月到外地,8月26日得知系争房屋在交易状态,第三人主张自己虽未取得房屋产权,但已经完成买卖交易。查询发现,2009年房屋已经转让并过户给被告田旭。胡一吟称自己与田旭是朋友关系,因开办公司生意原因而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系自己代两原告签署的。并约定房屋暂由其家人继续居住。并称,其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田旭名下,双方无正式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故同意两原告的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及产权的诉讼请求。案例开篇——房屋买卖纠纷——胡惠芬、胡正民诉胡一吟、田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被告田旭辩称,2009年与胡一吟订合同确因胡的请求而为,因为无力付款而由胡付首付款后贷款购买系争房,应胡的请求同意由两原告继续居住一、两年。贷款已划入胡的帐户。后由于还贷困难而出售系争房。第三人称,基于田旭的产权登记并有现场看房,经中介与第三人订立买卖该房屋的合同,约定价款290万元,第三人已付清全部房款。变更产权登记申请文件已提交,煤气、有线电视等已过户给第三人。认为自己与田旭的买卖合同有效。问:1、如何判断合同及房屋产权状况?2、适用法律条文上如何选择?第一讲民法的基本问题(绪论)一、民法的本位问题**民法的规范本位问题: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与任务体系:义务本位——家族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不同时期民法本位是不同的:①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前的古代法律采用义务本位观念与思想。义务本位——法律的核心是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人对法的秩序的尊重与遵守,强化人对社会的各种义务和责任的承担。②近代以来法律放弃了义务本位论,认为法律的核心在于保护人的各种权利。权利本位——强调人对权利的享有,非依法律不受剥夺。倡导意思自治,在民法中表现为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个人责任等原则。第一讲民法的基本问题③20世纪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倡导社会本位思想,认为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对社会承担责任。社会本位——强调民事主体的社会义务与责任,注意权利的行使不损害他人利益。民法上的表现: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民法的规范基础:行为本位与资源本位的选择•行为本位着眼于人类社会生活的行为,以主体行为的善意与恶意的规定、过失责任原则的规定为规范基础。•资源本位着眼于人类社会生活的资源,以资源保护与利用及主体间利益平衡规定为规范基础,关注异常利益的调整(暴利行为、高利贷等),确立危险责任制度与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民法的目的、民法的本位表现如何?第一讲民法的基本问题二、现代私法学者的苦恼——民法现象与法的价值取向1、公共资源与公用事业行业资源利用的“公司化”、“经营化”→利益失衡例如:电信资源(空间、频率、波段)等行业资源为公共资源,企业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煤炭等矿业资源也是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资产分配……2、公共行为至利益分配失衡如何看待?例如:在你家门前:修公路、机场如何?修建公园、绿地如何?3、规则(规范)资源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问题新知识领域的发展致使一定规则契约化(协议、协定)→规范“私”化→利益因横向规范性联合而垄断。第一讲民法的基本问题4、社会现象、经济规律、伦理观念、公共利益的复杂矛盾中,私法的立法、司法审判应持何种价值取向?例如:老年人乘车免票问题如何?春运期间车票不涨价如何?房产限购政策的目的、合理性?5、传统法律逻辑及规则与现实伦理价值的矛盾问题私法如何选择?例如:①效益性违约问题②国家利益在私法中的地位?③遗失物的归属问题?——归公?归私?④法律原则、主义的动摇?⑤“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司法公正性问题?第一讲民法的基本问题三、民法词源与民法的发展****1、民法的罗马法阶段*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指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年—565年)时代所整理编撰的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市民法、万民法、最高裁判官法*罗马法内容:人、物、诉讼*《民法大全》构成: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簒、查士丁尼新律2、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特定历史背景*法国民法典的特点3、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背景*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特点*德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4、近代民法概念引入中国第一讲民法的基本问题四、现代民法的新领域与新问题(1)物权制度的新发展和新变化:新物权形态的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空间权)。物权绝对化的限制(善意取得制度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类型的变迁,动摇了——物权法定主义。(2)债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债权效力的扩张(债权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的绝对化)债权规则的国际化(欧盟国家债法的一体化倾向)(3)民法新概念、新问题对于民法的影响:建筑物区分所有、区分共有与成员权非典型担保手段与民法的完善精神利益与精神损害赔偿第一讲民法的基本问题五、民法的研究方法与民法思维10\171、民法思维:*权利意识与思维方法*一定立场角度上的法律判断问题*多角度多层面的法律原理的运用*是非与适当的判断转变2、民法的研究方法:*传统的概念法学、逻辑原理体系的研究→历史的考察。*实证分析研究:以裁判为中心的法律考察;以社会现象为中心的法律考察;立法上的法律构成的技术考察。*法律价值目的研究——法律要实现的理想问题。3、法学研究面对的问题:*法律判断问题*事实判断问题*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立法技术(研究)问题案例:合同?侵权?原告:李某1967年出生,上海杨浦区人。被告: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4月28日14时30分左右,原告与朋友卜某路过杨浦区辽源西路209号,卜某使用被告设置的移动投币厕所时,原告在外等候。后听到卜某的求助,称厕所门打不开了,原告为搭救朋友而拉动自动门时,致使手指被夹骨折。后由被告方管理人员用铁棍撬开门,卜某被关厕所40分钟。原告在救治手指服药过程中出现胃大出血住院抢救,支出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7000元、营养费1600元、护理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辩称:该厕所系其所有与管理,管理员证明李某与卜某当时系酒后状态,卜某入厕所关门时有很响的撞门声,打不开门时原告用手扒门,管理员劝阻不成致手夹伤。事后经厕所厂家维修检测,门打不开系受外力作用致电机损坏造成的。原告手指救治的医药费300.70元已由被告支付。胃出血的医疗费等原告应向医院主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问:①
本文标题:民法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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