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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继承法1.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两性关系是怎样的?2.为什么人们总习惯说“男娶女嫁”?3.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4.兄弟姐妹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5.结婚应具备什么条件?办理手续时该带哪些证件?6.只有异性男女才可以结婚吗?服刑犯人能否结婚?7.什么是重婚?与同居、姘居有什么区别?8.虐待和家庭暴力有什么区别9.公公与儿媳,养父与养女能结婚吗?10.婚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否反悔?反悔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吗?211.夫妻间哪些财产是共同的?哪些是个人的?12.夫妻一方长期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再婚?13.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子女该判给谁?债务怎么清偿?另一方能否探望其子女?14.对于一方有重婚、同居等婚外恋行为,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5.不要求离婚,要求赔偿可以吗?16.婚内是否存在强奸?17.公民死亡后,哪些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18.媳妇、女婿能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19.遗产包括哪些?抚恤金、保险金、是遗产吗?20.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形式立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怎么办?3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古今立法情况重点: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情况难点:婚姻家庭制度及立法的演变4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一)婚姻的概念1.古代世俗婚姻观(1)古罗马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主张:“婚姻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2)我国古代——由时间概念演变为行为概念2.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婚姻观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是出于上帝意志而结合。53.契约说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提出: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4.伦理共同体说黑格尔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两个人以互爱互信为纽带,结合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由于产生新的生命使之更加牢固。5.当代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6(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前婚姻社会”没有后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禁忌,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72.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和“前婚姻社会”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指同辈分间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通婚。8(2)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恩格斯:于是一群姐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另一方面,一群兄弟成为她们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姐妹是除外的。——也即兄弟姐妹间存在严格的婚姻禁例。•9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这种对偶是以女方为本位的,男子跟从女子,即所谓“男从女居”。第二,这种同居生活只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没有严格的约束,同居的关系可以由任何一方随时宣布解除。第三,对偶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104.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其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1)父系血统的确认(2)居住地的改变(3)买卖婚的发生11(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早期残存着原始社会的婚姻习俗,掠夺婚和包办婚盛行;(2)婚姻关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奴隶主阶级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奴隶的婚姻由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支配;(3)在家庭关系方面,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妇女和子女依附家长,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12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包办强迫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我国封建婚姻的主要形式;(2)一夫多妻制。封建地主阶级实行一夫多妻制,其表现形式是一夫多妾。(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封建礼法强调男尊女卑,要求女子遵守“三从四德”;已婚妇女必须服从丈夫的意志。(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家长的权力很大,子女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意志,既没有人身方面的权力,也没有财产方面的权力。133.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具有了平等因素;自由婚取代了封建的包办强迫婚,男女平等取代了过去的男尊女卑,家庭成员的民主取代了家长制。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和男女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特征。但收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14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1.奴隶社会(立法的形式、内容)由包容习惯、道德和法律以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规范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5(1)婚姻家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当时的礼制规范确认“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2)用刑罚制裁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者。2.封建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在秦汉时期初具规模,汉《九章律》专设“户律”,制订了户籍、婚姻等规范,以后各朝代承袭并不断充实。但当时的的婚姻家庭法仍具有诸法合体和用刑罚处理婚姻家庭违法事项的特点。16封建婚姻家庭立法内容包括:“六礼”、“七出”、“三不去”、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二)我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1)清末婚姻家庭立法1910年的《大清现行刑律》,诸法合体,与唐、宋、明、清律如出一辙。1911年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内有亲属一编,但未施行。17(2)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1930年12月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内有《亲属编》。该法完成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封建法向近、现代法的过渡。在台湾经1985年修订后实行至今。2、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1931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8(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都是地区性的条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条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修正案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为第五章,“附则”顺延为第六章,条文增加到51条。在内容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有:第一,在法律原则方面第二,在结婚方面第三,在家庭关系方面第四,离婚方面第五,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日期:2001.12.24执行日期:2001.2.2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日期:2003.12.04执行日期:2004.04.01)6.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公布《司法解释三》意见稿21焦点一:财产分割1.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第8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2.夫妻一方付首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问题22第11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23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焦点三:生育权第10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24须进一步完善:亲属制、配偶权、亲权、监护制、扶养制及渉外婚姻家庭制。(四)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与编制体系1.古代——诸法合体2.近代——附属于民法3.当代(1)回归民法(2)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本文标题: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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