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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西方国家的宪法与宪政(二)法国宪法法国是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1789年的法国仅有一些封建专制的典章制度,没有近代意义的宪法。1789年“三级会议”前,三个等级一致强烈要求制定宪法,以限制王权。1789年大革命后,法国制定过16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德国宪法(1)《德意志帝国宪法》以《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于1871年由帝国议会批准。(2)1919年《魏玛宪法》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是德国在第一次世界上战后制定的一部民主色彩浓厚的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3)“波恩基本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二战结束后制定的德国现行宪法。日本宪法1、明治宪法:1889年2月11日公布,以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由天皇任命的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国民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有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最大特点是天皇拥有绝对权力,人权规定附有限制。2、现行宪法:1947年5月3日颁布,《明治宪法》被废除。美、法、德、日宪法的基本特点1、美国宪法:高度的稳定性、有效的基本法强制力、与时俱进的灵活性。2、法国宪法:宪法文本极多,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长期排除宪政审查,宪法缺乏效力。3、德国宪法、日本宪法:早期宪法维护君主专制,二战后在美国帮助下制定民主宪法。德国宪法及其维宪机制得到高度评价。三种历史与文化背景的国家,三条不同的宪政发展道路。一、美国宪法的渊源第四讲西方国家的宪法与宪政(二)北美十三州的建立方式(1)公司式(corporation)。民间投资人组成投资服从公司,从王室获得特许状或宪章(charter),在某一地区建立殖民地。(2)业主式(proprietary)。本质上是封建领地关系的延续。王室把某一块地方赠给一个贵族,由他们独占划统治这个地方。(3)契约式(compact)。民间自发组成,或从公司殖民地分裂出来,但都以殖民者之间的契约或协定为基础,即它们最早的法律基础,不是王室的特许状,而是自发性质的“公民契约”。北美十三州的共同政治特征(1)最初的法律地位都是英国王室授予的。神学契约论使英国把它的领土延伸到北美。王权成为联结各殖民地的纽带,因为它们都是大英帝国的一部分。(2)原始政府机制中都包含了相当的自治权和允许自治机制成长的法律空间。(3)都遵循和沿用英国的法律传统特别是普通法(CommonLaw)传统。(4)新教对殖民的社会与政治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北美十三州能够联合为一个国家,得益于他们在政治、文化、法律传统上的同质性。殖民地自治机制的形成早期殖民者争取和建立政治自治权的过程,有两个特别重要的特征:(1)特别看重成文法,这些成文法往往是基本法,或称特许状、契约,实际上就是规定政府如何组织的基本法或宪法;(2)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从契约或合同的角度,把殖民地内外的各种关系看作平等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相互承诺。1787年制宪之前的一个半世纪间,构成美国宪政的两个重要内容——对成文法的偏好、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视为神圣的契约关系,已经成为殖民民普遍接受的政治原则。独立战争后各州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即宣布政府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2)政府体制是立法与行政权分离,目的是防止权力专制化;(3)议会至上而不是三权分立;(4)扩大选举权和选举范围,但没有实行全民选举制;(5)重视对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保护。1780年麻州对宪法的理解1780年制定的麻州《权利法案》说:“(本州的)政治体制是由个人自愿结成的联盟;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之下,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之间、每个公民和全体人民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的承诺,即所有人都将为追求共同的福祉而受某种法律的管理。”二、美国宪法的产生宪法产生过程:王室特许状——《五月花公约》——公司章程——殖民地基本法——《独立宣言》——州宪——《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合众国宪法》相应的政治形态:商业公司——联合殖民地——邦联——联邦美国宪法的形成与发展美国宪法形成与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1)宪法的孕育阶段:殖民地时期以英国政治与法律文化为基础形成的政治、法律传统与自治基础;(2)宪法的制定时期:制宪会议期间各利益集团的斗争,以及在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联邦政府的共识下达成的妥协;(3)宪法规范的发展阶段:宪法颁布后,宪法规范(特别是有关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宪法规范)随着不同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反映和促成社会的进步。美宪的结构、内容、原则正文共7条。前三条分别界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第四条界定联邦与州的关系,重在保护州的权利。第五条是宪法修改程序。第六条是宪法效力;第七条是制宪会议成员签名。修正案27条,至少有16条修正案的主旨在于保护或扩大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美国宪法的原则1、分权:联邦政府横向分权与联邦与州的纵向分权;国家机关内部的分权。2、制衡: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制衡;联邦与州的制衡。3、有限政府:突出特点是限制立法权;既保障又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按照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观点,联邦制和上述三项基本原则都服务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美国宪法的贡献把人民主权思想变成了现实。人民主权体现在制宪、选举与宪法宗旨上;实现并发展了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分权思想;确立了有限政府的原则;创造了经由联邦制实现复合共和国的崭新国家样式。创造了经由不间断的谈判与妥协,渐进式地扩大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样式。美国宪法与宪政的形成因素美国宪法与宪政是英国宪法与宪政的自然延续和发展。美国宪法与宪政体系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因素有:(1)殖民地的特殊政治与地理环境;(2)英国普通法即习惯法的传统;(3)新教的影响;(4)西方文明中的自然法思想,特别是近代以来欧洲的资产阶级政治与法律理论。制宪会议中的斗争与妥协制宪会议(1787.5.25——9.17)主要任务。1、地区利益的平衡:解决办法——两院制,众议院按人口分配名额,参议员每州2席,两院平权;2、联邦与州权的平衡:在承认联邦至上的原则之下,明确而严格地限定联邦政府的权力,以消除各州的疑虑。3、奴隶制的妥协:分配众议员名额时奴隶计3/5人口数,但南方州要缴纳同等比例的直接税。南方蓄奴州20年内保留奴隶贸易,但每进口一名奴隶要交纳10美元税。三、美国宪法的发展内容增扩与调整的特点:重点是保障或扩大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修正过时的宪法规范;弥补宪法规范的疏漏与缺失。发展动力的特点:不同利益集团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某些重要的政治价值观念的进一步普及和社会生活的进步。黑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演变1、宪法正文中的黑人权利:3/5条款;20年内合法的奴隶贸易、奴隶追回权(第1条第1、9款,第5条第5款);2、内战后通过的第13条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第15条修正案赋予黑人选举权,但南方各州在1890年代仍实际限制黑人的选举权。3、二战后的若干宪法诉讼案进一步扩大了黑人的权利特别是社会权利。妇女选举权的进步1、殖民地时期对选举权的严格限制:身份资格、财产资格、性别资格、信仰资格。2、制宪时妇女没有选举权,1848年开始兴起女权运动。1870年SUSAN以身试法事件。1875年MinorV.Happersett,联邦法院以9:0宣布第15条修正案不适用于妇女选举权。3、1920年第19条修正案,方赋予妇女以选举权。四、美国宪法产生与修正过程的启示1、宪法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搏奕、谈判、妥协的结果;是全民参与的结果;特殊情况下不排除暴力方式;2、宪法进步的主要趋势与内容,是在普世性价值观念得到普遍认可的基础上,强势集团逐步退让,公民权利与自由逐步扩大化、普遍化、平等化、社会化,宪法的阶级性、集团性逐步消退。3、宪法在起点上决不是理想的,但它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逐步走向理想的过程。4、全社会对宪法的高度尊重、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宪法规范确立与进步的前提。美国宪法是设计的吗?从1607年殖民者进入北美至1775年独立战争爆发,北美殖民地已有一个半世纪的政治与社会自治的经验,殖民地的公民代表机关、成文的基本法、法治基础上的宪政体制都已基本成形,宪政文化浓厚、稳固。所以,与其说,美国的宪法和宪政体制是制宪会议参加者精心设计出来的,不如说它们是在特殊的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政治结构、法律条件下长期发展和进化的产物。五、英美为什么有比较理想的宪政?西方国家的宪政得益宪政文化.宪政文化的涵意.宪政文化的来源:1、西方文化形成期的特殊条件;2、以犹太教为渊源的基督教的影响;3、中世纪以来特殊的经济与社会结构;4、近代政治理论特别是契约论的影响。第一次作业1、概述宪法的基本特征;为什么说宪法是基本法?2、举例说明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3、怎样理解中国宪政建设中的主要困难?(不少于2000字。10月16日前交)卢梭论宪法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布雷克顿:国王受制于上帝国王本人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该受制于上帝和法,因为法造就了国王。因此,就让国王将法赐予他的东西——统治和权力——再归还给法,因为在由意志而不是法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国王。国王的权力是正义的权力,而不是非正义的权力。只要他实施正义,他就是上帝的代言人;当他转向实施非正义时,他就是魔鬼的大总管。西塞罗论自然法“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于所有的人,且亘古不变,永世长存,它以其命令召唤人民履行义务,以其禁令约束人们为非作歹。。。人类立法不得企图背离该法,这是一项神圣义务,人类不得毁损该法,更不得废弃该法。事实上,无论无老院还是人民,都无法使我们不受该法的约束;它也不需要我们之外的任何人作为其解释者和阐释者。不可能在罗马列是一种法,在雅典是另一种法;或者现在是一种法,将来又是另一种法,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无论何时何地,它都是有效的。。”柯克论自然法上帝在造人的时候,为了保全和指导人类而在人的心中注入了自然法,它就是LEXAETERNA,即道德法,也称自然法。这种法由上帝的手指写在人的心灵上,在摩西书写法律之前,上帝的子民长期以来就由这种法管理着,摩西是世界上第一部分法律的制定者和公布者。格老秀斯论自然法我们提过的这个自然法--包括人类的社会生活,和所谓根植于人类世界重要的生活路径--不得不归功于神,因为祂定意将这样的路径根植在人类世界里。在善良的人群里,某个原则应该在毫无争议的情况下被建立,但是一旦建立这个原理的权威抵触了自然法,或是神的诫命时,这项规范应当无效。因为,当使徒说他们应该听从神、不听从人的时候,他们所求助的是永无谬误的力量。”布莱克斯通论自然法“创造者之旨意名曰自然法。当神创造万物时,即赋予它活动之原则,并建立某些原则以规范其终生之活动。因此,当神造人时,他亦赋予人自由意志以掌控生命之各部位,并为人类立下永恒不变之律法。因此之故,就某种程度而言,此一自由意志必受制于管理与约束。此外,神并赋予人类思考的机制,用以发觉诸般律法之内涵......试举数例:吾人当以诚实度日,不得伤害他人,欠人者必以偿还。此三者乃查士丁尼律法之基石。”“人类的律法必须依赖自然法和启示法。这意味着,人类的律法不可和此二者抵触。”布莱克斯通论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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