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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北京市绿化条例》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市规委法制处2010、5背景《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于2009年11月20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市人大在整合原《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研究出台了新的《北京市绿化条例》。这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的衔接三、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的衔接三、下一步要做的工作《绿化条例》新特点《绿化条例》中除居住项目外未规定具体绿地率指标取消了“缴纳绿化补偿费”条款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提出了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等新概念提出了林业碳汇、碳中和、碳补偿等绿色环保理念对绿化隔离地区做了阐述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强调城乡一体化的绿化理念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的衔接三、下一步要做的工作规划与园林的衔接《北京市绿化条例》中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五十二、五十六、五十七、六十、六十一、七十四等条款内容涉及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及规划监督等内容,建议大家注意学习。《绿化条例》中规划编制的主要条款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方面衔接编制完成的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委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县、镇绿地系统规划(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由区县、镇政府组织编定。规划各有关处室、分局要配合提供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绿地相关图则,做好批准前的规划相关审核衔接,协助区县做好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定工作。本市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市规划委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绿线施划工作。目前我委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初步完成了中心城第一批绿线的划定工作。待完成后将划定成果向社会公布。《绿化条例》中规划审批的主要条款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第五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第六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规划审批方面衔接绿地率指标(1)除居住项目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2)各类建设工程应符合绿地率指标。没有达到指标要求的,必须修改方案直至达到要求。(3)不涉及绿地率审查的项目,不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如加层、内部改造等。(4)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不是建设单位的义务。规划审批方面衔接改变绿地性质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现状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报市政府批准;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规划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市规划委征求市园林绿化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规划委在规划编制、控规动态维护等阶段需调整地块绿地率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局的意见后,再行批准。条例中“公共绿地”系《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北京市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所指公共绿地。“其他绿地”是指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占用绿地建设临时工程因特殊情况(如基础设施)确需占用绿地建临建的,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手续,且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规划审批方面衔接需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衔接工作(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即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请建设单位提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2)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发的《规划意见复函》抄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关绿化用地内容的审核意见。(3)对于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而未征求,建设单位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受理后即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绿化内容的审核意见。对经审查绿地率指标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经审查绿地率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退件通知书》。(4)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绿化审核意见,超过7个工作日未返的,视为同意。当反馈意见为不同意或需要修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牵头协调处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工程方案园林绿化专业审核意见》和含加盖“园林绿化审核专用章”的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方面衔接总平面图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工程证的总平面图中应当标明绿化用地的四至坐标(也可采用用地或建筑的坐标和绿地与用地红线或建筑外墙的相对距离表示)、标示绿地的外轮廓尺寸和面积数。各级规划绿化部门的互认一般情况下,规委机关核发的审查意见或征求意见函抄送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分局抄送区县园林绿化局。各级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审批意见,在两部门间实行互认制度。(规划分局的意见视同市规划机关意见,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作为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的依据)规划审批方面衔接代征城市绿地为落实代征城市绿地,规划部门将核发的含有代征城市绿地情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抄送市园林绿化局。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市区各类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条例》中规划监督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六十一条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规划监督方面衔接规划验收中核实绿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核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坐标和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内容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或不合格)抄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告知书)中,应注意增加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核实情况的描述。代征城市绿地移交在《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告知书)中,细化对代征城市绿地的腾退情况的描述,并增加相关标准用语,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已完成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规划监督方面衔接谁来罚对于违反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的行为,由园林绿化执法部门按照损害绿化成果、绿化设施进行查处。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执法部门也应依照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绿地建设费和建设工程总造价在规划执法实施处罚时应注意,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进行计算。规划监督方面衔接绿化档案《绿化条例》中明确将由市园林绿化局提供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并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具体操作程序将另行研究确定。居住区和小区绿地平面图公示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的绿地平面图标牌中标明的绿化内容,是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用地位置和规模,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位置为准,规划审理时应引起重视。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的衔接三、下一步要做的工作下一步要做的工作绿线管理规定的出台规划委配合市园林绿化局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北京绿线管理规定》。控规绿地率管理方式的完善规划委抓紧研究将控规中一些地块内的配建绿地率指标调整优化为在地段内集中设置小型公共绿地,有效改善绿化效果和城市环境品质。绿地系统规划的校核各区规划分局要依据控规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属地内绿地系统规划的校核工作。规划委、园林局制定合适核实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郊野公园的管理针对郊野公园、乡村公园中有部分仍为农民集体用地性质,规划委与园林绿化等部门一起尽快研究这类公园的性质划分,其用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办法。汇报结束,请多指正谢谢!
本文标题:贯彻《北京市绿化条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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