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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6、全球合作领域的扩展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四、简述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1)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它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等。(2)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原有国家领土。添附的种类有自然和人为两种。(3)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战友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战友是否合法或善意。(4)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与另一国。(5)征服是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五、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多国河流。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国家对多国河流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与内河一样,享有排他的主权。沿岸国的船舶均可在整条河流上航行,具体作法应由各沿岸国协议规定。至于非沿岸国的船舶,原则上是无权通过的。在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可以由沿岸国综合开发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与多国河流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实行自由航行原则,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六、1简述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什么是国际法主体?3简述国际法主体要件。4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区别1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简述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区别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国际组织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国家享有主权,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而国际组织不是国家,而是若干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特别目的而创立的国家之间的组织,它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他的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而且,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不像国家那样是自身具有的,而是由成员国赋予的,因此是派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3简述国际法主体要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必须是实体4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为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创立(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是基于国际合作而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设有常设性机构;(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七、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二)保证不重犯(三)恢复原状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四)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五)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八、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意议定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之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本公约所载人和权利的受害人的来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个人或个人联名都可以来文申诉。九、简述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一、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二、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三、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十、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法律地位如下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十一1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4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来讲,条约生效后,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条约不溯既往,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适用空间范围: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如下主要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友强行法。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谈判(二)签署(三)批准、接受、赞同(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五)登记公布十二、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简述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其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代表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普遍接受的根据有二:一是有效地执行职务所必需;二是对质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2、一定限度的司法管辖豁免3、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及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4)作证义务的免除。(5)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联系:1、二者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均为服务于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法律形式。2、在一国行政系统中,外交官和领事官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在国外领事官则隶属于本国驻所在国的使节的领导。3、按照国家惯例,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国设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可兼办某些外交事务。区别:1使馆系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辖区。3、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十三、简述使馆的职务。使馆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简述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职务:代表,保护,谈判,调查和报告,促进十四、简述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组成。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十五、简述斡旋与调停的异同。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调停则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十六、简述国际法院的组成。简述国际法院的程序。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十七、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十八、简答1966年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各国在外空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七项原则。十九、简答《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对“空中劫持”的管辖权。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认为飞机的登记国有权对这一行为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其他国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海牙公约则采取混合原则:(1)飞机登记国;(2)降落地国,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者;(3)若该飞机是未带机组人员的出租飞机,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居住地国;(4)犯罪者发现地国;(5)根据本国法律行使行使刑事管辖权。蒙特利尔同样根据普遍性管辖原则,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登记地国,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之营业地或常住地国和犯罪者发现地国都有权行使管辖二十、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简述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具体规定。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4、破坏航行设备危及其飞行安5、传送假情报危及其飞行安全二十一、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1)非固有性。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沿海国固有的权利,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领海以外的这个范围仍是公海的一部分。(2)经济
本文标题: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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